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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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了更好地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廊坊市编办 “ 证照分离 ”试点工作改革方式及工作 要求,我局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梳理,强化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监管要求(一)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广电局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二)省广电局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提取和梳理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

2、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其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四)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做好核查登记。对未办理行- 2 -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二、监管任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3、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年度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

4、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 3 -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监管措施(一) 加强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

5、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依法通报相关部门。(二)实施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在视频点播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信用档案。(三)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对开办视频点

6、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咨询、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4 -(四)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县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电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四、协同监管(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审批许可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 监管平台” 及时认领工商部门

7、推送的信息,并督促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申办审批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部门。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

8、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5 -(四)加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五、责任追究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 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二)加强人员培训。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的经营单位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 6 -核。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许可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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