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武德二年制试论隋唐赋役令的渊源关系摘要文献上明确记载,唐朝律令继承隋朝开皇律令,故隋唐史研究者亦遵从此说。据此,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令是不被唐朝继承的异端法典。因为隋炀帝是中国历史上臭名远扬的皇帝,故其法典也被视为恶法,自然不被唐朝所继承。本文对有关赋役规定的唐武德二年制重新进行探讨,指出唐朝赋役令实际上是继承了隋大业赋役令。正是隋炀帝为唐朝的繁荣打下了基础。因此,视大业律令为异端,极度贬低隋炀帝是有问题的。只有抛弃对隋炀帝的成见,从继承“开皇之旧”的标榜中解放出来,才能推进新的隋唐史研究。 关键词开皇律令 赋役令 隋炀帝 武德二年制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
2、6(2010)06009009 一、绪言 唐武德二年(619 年)二月公布了关于赋役的王言。此王言是构成赋役令基础的重要规定。当时唐朝只是隋末群雄之一,所称王朝,徒有其名。我们难于想象每天忙于战斗的弱小的唐朝,会去准备将来实施的赋役令大纲,并将其公布。因此,有关此赋役的王言不是唐朝独自发明的方案,很可能是原封不动地继承前朝的赋役令。如果能够探明此王言同隋朝赋2役令的关系,那么,就有可能根据唐朝赋役令类推出隋朝的赋役令来。虽然相关史料极少,无法了解其全貌,但至少可以获其一斑。而且,对于从税制方面研究隋唐两代王朝的基本性质,也是有益的。 唐武德律令以隋朝开皇律令为范本(旧唐书卷 50刑法志),武德
3、四年(621 年)七月公布的评王世充后赦中说道:“律令格式,且用开皇旧法” ,公开说明唐朝的律令格式继承隋朝的“开皇旧法” 。据此,一般都理解为唐朝的律令格式以“开皇旧法”为基础。诚然,唐初的官制更加接近于开皇的官制。唐朝律令依据于开皇律令的见解,是否也适用于赋役令呢?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探讨唐赋役令渊源的论著,人们也就笼统地认定唐赋役令源于“开皇旧法” ,这便是今日的研究现状。相信“律令格式,且用开皇旧法”的说法,认定唐朝继承了“开皇旧法” ,并依此进行隋唐史的研究,这样做是否妥当?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王朝初创之时,为了使自己正当化,就会突出强调前朝之非。如果史料大量保存下来,那么,不管怎么把自
4、己打扮得正当,因为事实清楚,就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史料很少,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到上述具有政治意图的言辞背后所隐藏的东西。 隋炀帝是近代以前恶名昭著的皇帝,他的政治业绩完全得不到评价。苛酷的开凿运河与远征高句丽,加上史料上明确记载唐朝律令继承开皇律令,炀帝的大业律令便成为最坏的律令,被斥为不被唐朝继承的异端而遭到无视。另一方面,唐太宗的政治被歌颂为“贞观之治” ,他被评价为中国历代皇帝中难得一见的好皇帝。生活于相同时代的两位皇帝,其评价云泥之别。这样的评价是否妥当呢? 3对于隋炀帝和唐太宗的评价,并不是通过绵密的史料分析得出的结果,而只是近代以前中国社会流于表面性的评价而已,它仍被不作批判
5、地沿袭着。但是,现在已经到了不能再停留于表面,而必须根据整个隋唐史重新评价隋炀帝和唐太宗的时候了。本文拟考察隋唐赋役令的继承关系,从赋役令的侧面分析隋炀帝的政绩,希望能有助于检验近代以前中国社会对于隋炀帝的评价。 二、武德二年制 在论述隋唐赋役令的继承关系时,首先应列出基本的武德二年(619年)的“制” 。此“制”在通典卷 6食货典六?赋税下 “大唐”条里记作“二年,制” ,下面摘引其最为详细的记载,兹按照条款分开来列示。?二年制。 ?每一丁租(粟二石。 ?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
6、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 ?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分以上免租调,损七分以上课役俱免。 以上记载中没有“武德”二字。由于在此条前面有明确记载“武德4元年”的记事,因此,接续其后的“二年”显然就是武德二年,故省略了“武德”二字。这条记载之后是武德六年的户等制记载,所以,这里的“二年”不会是“三年”或者“七年”之讹误,肯定是“武德二年” 。而且,宋版通典亦作“二年,制” 。 “武德二年,制”的“制” ,从制度上看令人感到奇妙。因为作为王言之一的“制” ,是从天授元年(690 年)开始出现的。因此,在武德二年不存在“制” 。但是, “制”字在隋书和唐初的史料中并
7、不少见。 隋书的编纂完成于天授元年之前,显然不是因为受到回避使用“诏”字的影响而使用“制”字。这就表明在唐初已经用“制”来表示“诏”和“敕”了。 通典卷 6食货典六所记载的武德二年赋役的王言,虽然不清楚它何时成为编纂文献,然而,从当时“制”的用例来看,唐初有“制” ,不足为奇。 通典之外,还有其他记载武德二年二月颁布“制”的文献。 新唐书卷 1高祖纪 “武德二年二月乙酉”条记载“始订租庸调法” ,说明武德二年确立租庸调制。而且, 唐会要卷 83租税上记载: 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资治通鉴卷 167“武德二年二月”条也有和唐会要旨趣相同的记载
8、: 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册府元龟卷 487邦计部?赋税记载: 唐高祖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5得横有调敛。各书互有省略,所记载者皆与“制”相同。故可推知武德二年的制文,在通典记载之上,再加入征收“绢二丈、绵三两”作为租庸调之调,在宣布征收租庸调的同时,也明确宣言“自兹以外,不得横有征敛” 。当然,事实是不能根据旁证史料的数量来决定的,但是,通过这些文献,可以确认武德二年颁布了有关赋役规定的王言。 表明武德二年颁布上书“制”的决定性史料,是通典卷 6食货典六,赋税下 “大唐”条中的下揭记载: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
9、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纯布,并随乡土所出, 绢?J 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J 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亦即开元二十五年(737 年)赋役令规定的“课户一丁租调”是“准武德二年之制” ,故武德二年颁布关于赋役的王言,是不可动摇的事实。 武德二年制文有所省略,故意思难通。其省略之处为“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银钱十文” 。在蕃人内附者中,上户实行以丁为对象的税钱制,次户和下户则实行以户为对象的税钱制。然而,它也有可能是“次户丁银五文,下户丁免之”的省略,而记述输羊的规定也应该补“丁”字,作“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丁一口,下户丁三户共一口” 。 三、武德二年“制”与唐赋役令 武德二年关于赋役
10、的规定,既被武德七年(624 年)、开元七年(7196年)颁布的各赋役令所继承,也被开元二十五年令所继承。这里列出被武德七年赋役令和开元七年赋役令所继承的史料。 旧唐书卷 48食货志上记载了武德七年赋役令的梗概如下: 途,无以吏给。 虽然大业年间征收社仓米的方法不明,但是,由于开皇年间是按照户等征收,唐代的义仓米也是本于户等,故大业年间应该也是依据户等。总之,户等制在开皇十六年(596 年)已经存在。 关于(三), 隋书卷 24食货志有如下记载: 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 资治通鉴将此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之课系于仁寿四年(604 年)。志田不动
11、磨、铃木俊、堀敏一、韩国磐等人将夫妇一床租粟三石变为每丁租粟二石的时间系于炀帝时代。大概在大业三年实行的大业令里规定了每丁租粟二石。而且, 隋书卷 67裴蕴传记载: 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职解,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记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大业五年(609 年)是以“一丁”为单位的,这是因为实施了每丁租粟二石的缘故。 关于(四),可以明确地说,隋朝对岭南的控制,在开皇九年(589 年)正
12、月灭亡陈朝以后,这一点毋庸赘引史料。隋朝对旧陈朝统治下的江表7地区给复 10 年,谋求在此期间确立江表的课税体系。 隋书卷 24食货志记载: 开皇九年,平陈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江表”是否包括岭南,不得其详。如果包括的话,那么,岭南税米规定在开皇九年以后法制化,其实施在开皇末年。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开皇赋役令是否已经预想到了岭南的税米规定呢?这同隋朝赋役令中采用“岭南诸州”提法的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隋朝在开皇三年(583 年)将以前的州郡县制改为州县制,在陈朝辖区内推行隋朝的州县制度,要在开皇九年灭亡陈朝以后。 隋书卷 29地理志说道: 高祖受终,惟新朝政,
13、开皇三年,遂废诸郡。洎于九载,廓定江表,寻以户口滋多,析置州县。关于开皇律令的制定,有开皇二年七月说和开皇三年说。如果制定于开皇二年,那么, “岭南诸州”在制定开皇律令当初未见于令文之中;如果采用开皇三年说,则难以断言,不过,令文中可能有“岭南诸州”的说法。故制继承开皇赋役令说有其根据。 但是,即使开皇赋役令中有“岭南诸州”的说法,由于岭南尚未纳入隋王朝的版图,税米制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赋役令中是否包括徒具形式的条文呢?税米制规定于赋役令中且具有实效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隋书卷 31地理志 “南海郡”条对其管内各县的沿革作了如下说明: ?南海,旧置南海郡。平陈,郡废。又分置番禺县,寻废入焉
14、。大业初置郡。 8?曲江,旧置始兴郡。平陈废,十六年,又废浈阳县入焉。 ?始兴。齐曰正阶,梁改名焉。又置安远郡,置东衡州。平陈,改郡置大庾县,又于此广州总管。开皇末,移向南海。又十六年,废大庾入焉。 ?翁源,梁置,陈又置清远郡。平陈郡废。 如此记载所示,直到开皇九年平陈、隋朝统治到达岭南为止,岭南的行政区划理所当然是由陈朝来决定的。上面所引史料就是一个例证,隋书卷 31地理志所记载的岭南州县沿革,没有一例与此相矛盾的。 隋书,地理志中岭南州县变为隋朝行政区划的时间都在“平陈” 、亦即开皇九年以后,还有史料明确记载当地实行隋州县制度在开皇十年。请看下面引用的元和郡县图志的记载: ?东莞县,中。西
15、北至州三百里。本汉博罗县地。晋成帝成和六年,于此置宝安县,属东莞郡。隋开皇十年,废郡,以县属广州。(卷 34 广州东莞县) ?清远县,中。东北至州五百里。本汉中宿县地也。梁武帝于此置清远郡,中宿县属之。隋开皇十年,废郡。置清远县,属广州。(卷 34 广州清远县) 而且,还有表明实行郡县制在开皇十年以后的史料,例如: ?梁大同中,于此立高要郡。隋开皇十一年,置端州。(卷 34 端州) ?平兴县,下。西北至州八十里。本汉高要县地也。晋末分置平兴县,属新宁郡。隋开皇十二年,罢郡,属端州。(卷 34 端州平兴县条) ?晋末,于此志晋康郡。隋开皇十二年,省晋康郡,以所领县属端州。9(卷 34 康州) 据
16、此, 隋书?地理志所说的“平陈”以后实行州县制,在开皇九年陈朝灭亡到开皇十二年左右,有一段的实施时间。从以上事实可以确认,岭南地区在陈朝灭亡之后逐渐实行州县制,在此之前则完全是陈朝的疆域。即使开皇律令不是在开皇二年而是在开皇三年制定的,其赋役令中也完全没有设立岭南诸州税米制规定的余地。因此,可以断定开皇赋役令没有对岭南诸州征收税米的规定,此规定要到隋王朝的统治到达岭南的开皇九年以后,大概创设于开皇十年到十二年间,构成开皇赋役令的追加条款。 将以上所论作个归纳,隋朝向西北边境内附蕃胡征收银钱的时间,由于史料少而不得其详。开皇十六年,三等户制成立。实行“每一丁租粟二石” ,在炀帝即位之后。赋役令规
17、定岭南诸州实行税米制,最早也要到开皇九年以后,此后所作的增补而成为赋役令的一个条款,此可确言。隋朝统一中国,建立起可以适用于全国的赋役制度,乃开皇九年以后的税收体制。也就是说,修订的开皇赋役令被大业赋役令所继承。开皇九年以后对赋役令的修订,自然在编纂大业令的时候被采纳为赋役令的正式条文。制文四条也是开皇九年以后赋役令的追加法令和格,即是大业三年(607 年)制定大业令的时候的赋役令正式条文。因此,制文四条是大业赋役令的一部分。 制文规定的赋役令中,关于岭南诸州的税米制,只有在开皇九年平定陈朝之后才具有实效性,而每丁租二石是炀帝即位后的新规定,合起10来考虑,制文的规定,在隋朝作为具有实效性的赋
18、役令条文只能存在于大业赋役令中。 关于制文继承关系的结论,从唐朝当时所处的政治状态中也能够得到说明。仅控制了关中一隅的群雄之一的唐朝,且不说更改官名和官府名称,就是在同社会关系最密切的税制方面宣言复“开皇之旧” ,也是不可能实行的。反倒是采用现行税制作为唐朝的税制以巩固唐朝统治的地盘为宜。武德二年,唐朝颁布制的最大着眼点,是在宣布继承现行税制(大业赋役令)的基础上,明确宣言不征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赋敛,以安定人心。如果是继承大业赋役令,因为大业年间改州称郡,所以会产生“岭南诸州”应该记作“岭南诸郡”的疑问。然而, 旧唐书卷 1高祖本纪 “义宁二年(618 年)五月甲子”条记载,高祖即位诏称“罢郡置州” ,故唐王朝成立后旋改“郡”为“州” 。制文中的“岭南诸州”是根据高祖即位诏所作的改动。 九、小结 分析武德二年唐初公布有关赋役的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武德二年公布了唐朝关于赋役的大纲,此大纲规定的内容,成为后来唐赋役令的基础。大纲规定“每一丁租粟二石”和以户等为基础的“岭南税米制” 、“蕃户税钱制” 。在尚为群雄之一的武德二年当时,唐朝关于户等制、岭南税米制和对内附蕃户的税钱制,都是一纸空文,没有现实性。要约赋役令的制的记载,以什么为根据呢?可以想到的可能性,有开皇赋役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