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表一 評估原則及指標規定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 評估原則 指 標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符合指標 1、2、3 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一項者。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通行或公共安全符合指標 2、3、4 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一項者。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符合指標 5、8、10 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一項者。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符合指標 6 及其他指標之一項者。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符合指標 13者。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符合指標 7、9、
2、11 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一項者。1.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 2.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尺者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3.更新單元內下列各種構造建築物已逾下列年期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土磚造及木造十年、金屬磚造(無披覆處理)十五年、金屬磚造(有披覆處理)二十年、磚造二十五年、加強磚造三十年、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四十年。4.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牆壁及樓板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有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之棟數比例在二
3、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5.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地面層土地使用現況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6.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本縣已開闢完成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之重大建設二百公尺以內。前述重大建設包括:大眾運輸系統車站、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之公園、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或快速道路、總經費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等。7.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無設置化糞池或該建築物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均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之棟數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8.更新單元內四層以上之建築物無設置電梯設備且
4、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二分之一以下者之棟數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9.更新單元內建築物之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前,或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五日以後且經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確不符建築物耐震設計原則者,其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10. 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未開闢者之面積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2者。11. 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12. 更新單元內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本縣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二分之一以下者。本縣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以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本縣普通住戶住宅之平均樓地板面積為準,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13. 依法指定之古蹟、歷史建築、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