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监会督促上市公司明确现金分红政策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9 日表示,证监会将出台政策,要求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明确红利回报规划,包括现金回报方案和分配决策机制,这一政策将在 IPO 公司中首先执行。 证监会拟四方面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股东回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9 日表示,证监会关注到市场各方对分红问题的高度关切,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一、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二、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
2、策机制。要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分红政策;要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细化对股东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等等,增强红利分配的透明度,便利投资人决策;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需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依程序加以决策。三、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要细化监管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是否有健全的股东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完善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
3、对分配形式和比例安排做过认真的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小股东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反映,分红的计划是否有足够的透明度,对分红进行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等。监管机构对分红问题应作全面和重点的检查、监督,对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形,要严肃予以处理。四、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这位负责人提醒所有投资者,应重视、关注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红利政策,根据自身需要,研判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即时回报情况,作出审慎和符合逻辑的判断和选择。对有明确信息表明其分红政策不符合自身偏好,或红利水平与股票价
4、格不匹配的公司,要严格防范风险。对有疑问的公司,应予以回避,以把风险防范落到实处。(中证网)证监会提醒大盘股关注市场波动带来的发行风险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9 日表示,今年和去年相比,大盘股发行越来越少,“少了很多”。大盘股发行上市时,证监会会提醒发行人和承销商关注市场波动对发行和承销带来的风险。他说,证监会将统筹兼顾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承受程度,在发挥好资本市场经济服务功能的同时,注重优化资源配置渠道,逐步改善融资结构,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证网)深交所:去年 1246 家上市公司分红近 5000 亿中国股市偏好送股、轻视分红,热衷追逐高送股股票依旧没变来自深交所金融创
5、新实验室的一份报告称,中国股市在分红公司占比和分红比率方面与境外市场差距不大,但股息率指标大大低于境外市场水平。不过,报告指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结构性问题,即占股利总额多数的蓝筹公司分红水平与境外市场水平差距不大,但是非蓝筹公司分红指标中的股息率指标偏低;第二,股息率偏低,高股息率的公司偏少。股息率偏低的核心原因在于部分公司股票估值偏高,导致这些股票的股息率偏低。报告同时就中国股市分红特征及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近年来中国股市分红情况显著改善。近年来,随着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分红的政策陆续出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回报率、分红意愿都有长足进步。分红公司占比和股息率逐渐提高。2001
6、 年以来,分红公司占比由原来 30%左右提高到 2010 年的 60%以上,近年来基本稳定在一半左右。2001 年以来整体股息率逐渐增加,2006、2007 年中国上市公司平均股息收益率已突破1%,2008、2009 和 2010 年度分别达到了 0.93%、0.46% 和 0.55%。2010 年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股息率为 1.06%,全部公司平均股息率为 0.55%,显著高于 2000 年之前的股息率水平。 2010 年度我国 1246 家上市公司派发了现金股利,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61%,上市公司分红近 5000 亿元,占当年上市公司净利润的 28%。中小板和创业板分红情况也在不
7、断改进。2010 年中小企业板分红比率、股息率和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 31%、0.63%和 78%,股息率和分红公司占比低于上证 50 水平,但中小企业板公司的分红比率高于上证 50 水平。2010 年创业板分红比率、股息率和分红公司占比分别为 39%、0.59%和 86%,比 2009 年的数据35%、0.50%和 94%总体有较大提高。二是股息率偏低,市场股息率结构不合理,高股息率的公司偏少。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分红情况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率还处于偏低水平。从历年分红回报看,2001 年至 2010 年的 10 年间,流通股股东获得股息率平均为 0.907%,总体水平低于境外市场水平。中国
8、股市高股息率的公司偏少,股息率结构不合理。中国股市股息收益率超过 2%的公司占比大大低于境外市场水平。中国股市股息率超过 2%的公司只占 4.6%,蓝筹股为主的沪深 300 的股息率超过 2%的公司只占 14%,大幅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市场水平。市场股息率结构不合理,导致投资者挑选具有稳定回报的高股息率公司选择面窄、选股难度相对较大,也影响了市场形成重视股息回报的良好股市文化。三是不少股票市盈率较高是股息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根据财务理论,股息率 D/P=/=分红比率/市盈率。前文我们看到中国股市股息率偏低,但是分红比率与境外市场差异不大,根据以上公式我们可以看到股息率偏低一个
9、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对于境外市场,中国股市部分股票估值偏高。根据 2010 年底的股价统计,中国股市有近 80%的股票市盈率大于 25 倍,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市场、发展中国家市场、金砖四国、美国、日本、英国市盈率高于 25 倍的公司占比分别仅为 18.40%、15.40%、17.90%、21.50%、17.20%和17.70%,说明中国股市相当数量股票的估值高于国外水平。因此,股息率偏低主要原因还在于相比境外市场,中国股市二级市场估值存在结构性的偏高的问题。中国股市蓝筹股估值较合理,其股息率与境外市场差异相应比较小,许多估值偏高的非蓝筹股的股息率则明显低于境外市场水平。当然,有些股票估值偏高与中国
10、股市是新兴的发展中市场有关,并且部分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也会导致其估值处于较高水平,市盈率的结构性问题还值得进一步跟踪研究。四是股利支付存在集中化趋势。与国外一样,我国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集中化特征,少数的优质公司产生了占主要部分的股利和盈利。2010 年度,支付股利最多的 2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 95%;支付股利最多的 1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0%。2010 年度,支付股利最多的 20%的公司的市值占总市值的 66%;支付股利最多的 10%的公司的市值占总市值的 55%。2010 年度,支付股利最多的 20%的公司的息税前收益占所有公司总息税前收益的 89%;支付股利最
11、多的 10%的公司的息税前收益占所有公司总息税前收益的 85%。五是偏好送股、轻视现金分红现象依旧存在,送股公司近年有所上升。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形式包括现金分红和送股,并且分配方案中可能同时包含转增或配股。实际上,送股只是会计科目变动,并未对公司价值产生实质影响,转增和配股更是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但是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偏好送股、轻视分红,热衷追逐高送股股票至今依旧没有改变。2010 年只分红、只送股、既分红又送股、不分不送四组事件的市场反应,可以发现市场偏好送股事件,而对分红事件反应一般。2010 年度分红方案公布时,送股公司、既分红又送股公司的超常收益高达为 7.27%和 6.91%,而只
12、分红公司、不分不送公司的超常收益仅 2.57%和 1.98%。中国股市对送股的特殊偏好一方面表示市场的投机成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抑制了上市公司分红的动力。高比例送股和转股方案现象一度不断减少,其中 1997 年至 2005 年实施送股的公司总数和比例都在逐年下降,从 1997 年度的 30.6%降至 2005 年度的 3.4%。但是 2005 年之后,送股公司又有所上升,2009 年和 2010 年达到了 17%和24%,值得关注。六是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部分公司长期不分红或很少分红。为了维持股价的相对稳定,保证投资者利益,境外市场上市公司倾向于维持稳定的股利支付水平。相反的,我国上市
13、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表现为频繁变动股利支付水平和股利支付的具体方式。据统计,从 2001 至 2010 年十年期间,只有 132 家公司十年连续支付股利,占比仅 13%。上市公司频繁的改变分配方式,说明我国市场还没有形成注重现金回报的氛围。(证券日报)对于分红,证监会早有规定。2008 年 10 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 30%。然而,这并未能有效地从“铁公鸡”身上拔下毛来,再融资也并未完全与强制分红挂上钩。比如:金杯汽车(现*ST 金杯)上市 18
14、年来从来没有给股民分过一分钱,而该公司多次融资,总额高达 9.44 亿元。除了金杯汽车这只极品“铁公鸡”之外,在 2000 多家 A 股上市公司中,还有近 300家从未有过现金分红,剔除 201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仍有 62 家一毛不拔。比如:南方航空是融资规模最大的“铁公鸡” ,其从资本市场共募集资金 149.79 亿元,其中包括:2003 年 7 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7 亿元,2009 年、2010 年又分别定向募集 22.79 亿元、100 亿元,但上市 7 年来,南方航空没有给股东分过一分钱。“铁公鸡”令投资者的回报不及本钱和交易费用,也让 A 股的融资功能和投资功
15、能完全失衡,使投资市成了投机市。看看机构投起机来有多疯狂吧,上周五,顶着“悬案”上市的八菱科技首日便上演了机构投机闹剧。由于散户都不敢碰这只问题股,参与申购的基金公司怕其破发便自拉自唱,使八菱科技高开于 26.88 元,收于 27.80 元,涨幅 62.48%。所以,证监会完善强制分红制度、给“铁公鸡”拔拔毛,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在为其叫好的同时,还应认识到,要使上市公司改变“铁公鸡”形象,并从它们身上拔下毛来,还要从重新定位股市功能做起,改圈钱市为投资市。强制分红需做到“三个结合”皮海洲(湖北 个人投资者)从证监会推出的措施看,第四点颇具新意。即: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
16、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在成熟的股市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不过在我国股市中,由于新股高价发行,股权大量集中在控股股东与大股东手里,现金分红对于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意义相对有限。尽管如此,对证监会强调甚至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做法,笔者还是支持的。笔者以为,现金分红政策必须要有硬性规定。首先,把现金分红回报率作为发行人上市的标准之一,使现金分红与企业上市密切结合。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分红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固然必要,但如果仅局限于此,对于提高分红回报意义不大。例如第一家对分红事项进行提示的凤凰传媒,仅仅
17、表示“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按该公司今年中报每股收益 0.163 元推算,其 10%的年度分红仅 3 分钱,投资回报率只有 0.27%,这显然无助于提高股票投资价值。因此,建议规定:现金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公司,一律不准发股上市。此举不仅可以让发行人重视现金分红,也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其次,建议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高管收入增加结合起来,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如果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 30%,或现金回报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当年上市公司高管收入不得增加,当年股权激励资格相应予以取消。此举可避免上市公司对高管大方,对投资者吝啬。其三,建
18、议把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进一步紧密结合。虽然现金分红目前也作为公开再融资的门槛条件,但非公开再融资却避开了现金分红,而且公开再融资的融资金额也与现金分红相脱节。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加强现金分红的强制性,即不论公开或非公开再融资,凡涉及财务融资的,其融资金额都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分红金额的两倍。如此一来,不重视回报投资者的公司将因此失去再融资的资格。为了再融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重视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分红方案要给投资者发言权李允峰(山东 高校教师)实话实说,国内资本市场分红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加之在分红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发言权,导致很多中小投资者对分红制度“不太感冒” 。
19、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股权集中度非常高,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能力较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公司多年不分红,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现金分红政策上采取杀鸡取卵的超额派现做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对此,缺乏发言权的中小投资者往往能怒不能言。火烧“铁公鸡”的政策,可谓好钢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发言权上使使劲,或许能事半功倍。在这方面,笔者建议,一要建立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二要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股东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利益的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必须经过不同种类股东代表分别审议并各自通
20、过后才能生效。在 A 股市场,股东性质可以划分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不同的股东在投资成本、投资目的、获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东类别不同,在分红政策的制定上实行股东类别投票机制,从而避免非流通股股东操纵分红政策,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至于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可以借鉴美国市场的做法。美国规定:股东在提出提案时,必须持有该公司 1%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场价值在 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达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
21、提案。能否将规定行使提案权股权集合比例从 5%降至 1%或者更低?这样,当投资者对分红方案不满时,可以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新的提案。提升分红水平需要制度保障曹中铭(湖北 个人投资者)客观地说,监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以及回报投资者方面,还是作出了努力的。有统计数据显示,从 2008 年到 2010 年,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比例,还是分红总额与平均每股分红值等都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是,投资者为何仍对上市公司的回报不满意呢?其一在于每年扮演“铁公鸡”角色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其二在于回报水平不高。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回报水平,此次监管部门欲从四方面采取措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
22、要求首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从广西绿城、千禧之星等 5 家欲上会企业的预披露申报稿来看,这一点得到了落实。不过问题亦随之而来,因为在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如果上市公司遭遇经营环境或经营状况的变化,其同样可以调整分红政策,而只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即可。既然存在这个“后门” ,上市公司大可以找各种理由为不分红进行搪塞。笔者以为,要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真正积极起来,提升回报股东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事实上,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也好,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红利分配政策也好,都无法发挥出“强制”的威力。个人认为,只有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此前的分红额进行挂钩,规定此前累计分红额必须达到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比如 50%甚至更高,后续再融资均以此类推)才有再融资的资格,这样才能产生最佳的“强制”效果。退一步讲,上市公司在首发融资之后,如果无法回报股东,这样的企业上市只能是“圈钱” 。在市场资源第一次错配之后,就不能再允许出现第二次错配的发生。而对那些能够持续回报股东的上市公司,市场也有责任为其后续的再融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