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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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曹福来13773544566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一、相关法律的分类(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四)通则法和单行法。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六)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应

2、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三、相关法律的时效(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二)税收程序法1、 税收征管法(1)稽查局的职责。 (

3、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2、 发票管理办法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一) 行政处罚法(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实施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4)听证程序

4、。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 2000 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 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2力,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P3435。(二) 行政复议法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5、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6、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国税

7、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4) 、 (5) 、 (6) 、 (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8、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三) 行政诉讼法3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1)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特定性。 (2)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特定性。 (3)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的特定性。 (4)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

9、。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复议机关不予答复。(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1)举证责任。 (2)证据保全。 (3)财产保全。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 (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10、人身自由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违法作出征税行为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违法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使停止供应发票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赔偿请求人财产权的。3、税务行政赔偿的

11、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2)赔偿的诉讼程序。(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1、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同时还有被担保人。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等,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4、纳税担保方式, 担保法 、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但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特殊性, 税收

12、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了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担保能力。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保证的时限分为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15 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a、土地所有权;b、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

13、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g、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拍卖优先原则依次顺序是:(1)委托依法成立

14、的拍卖机构拍卖;(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2 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 5000 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

15、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5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七) 刑法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度、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

16、,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2、行为具有特定性。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

17、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P5659。(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二)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四)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五)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二)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

18、。3、否定性。(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三)损害后果(四)因果关系(五)主观过错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6(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

1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

20、 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3 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

21、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

22、,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24、是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

25、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

26、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27、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1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12)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3)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

28、务机关处以 1000 元8以下的罚款。(1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6 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1)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9、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30、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1 偷税罪的成立标准。2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3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4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5 税款的优先执行。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二、证据的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二)证据的其他分类1、言词证据与

31、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9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2、证据材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三)行政效率原则第二节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P3033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四、

33、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P3345一、偷税的取证(一)主体方面证据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 ,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如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二)客观方面证据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

34、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

35、银行结算凭据等。(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10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5)其他证据。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

36、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向职工发放福利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成本、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

37、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通过违规摊销、预提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违规摊销开办费、大修理费、租赁费以及违规预提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及合同等资料。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对

38、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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