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瞒天过海”法网难逃 _12. “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瞒天过海”法网难逃 _13. 多付租金转移利润避税案 _24. 查偷电牵出偷税大案 _25. 无偿提供双定户”掩盖下的偷税行为 _36. 劳务不应视同销售 _47. 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 _48. 企业为我购车 为何要我缴税 _59. 免税企业为何也偷税? _610. 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 _611. 票、货、款一致”的虚开把戏 _612. 错列预提费用,隐瞒利润案 _713. 棉纱耗量露真相 _714. 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 _715. 人民医院的复议申
2、请应当受理 _816. 对这起偷税案应该如何处罚 _817. 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 _918. 王某的遗孀可以申请复议 _1019. 代位不能“越位” _1020. 改归改罚归罚一码归一码 _1121. 毁损原材料不能进成本 _1122. “耗油”的货车 _1123. “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瞒天过海”法网难逃 _1124. “预收账款”还是“分期收款” _1225. 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 _1326. “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 _1327. 采取强制措施要开准对象 _1328. 程序不合法地税局输了官司 _1429. 存货舞弊案例分析 _1430. 合同无效,仍
3、须承担法律责任 _1631. 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_1732. 借用他人帐户,滥发实物,偷漏所得税案 _1733. 警惕用加工材料抵加工费偷税 _1734. 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 _1835. 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 _1836. 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 _1837. 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 _1938. 某某苏果有限公司税收违法案 _1939. 收入记借款 偷税被移送 _2140. 痛快承认偷税原来藏了后手 _2141. 源自下脚料的启示 _2242. 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偷逃税款案例 _2243. “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_2344. 北京某建材装饰
4、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 _2345. 电子商贸公司现金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偷税案 _2446.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偷税案 _2447. 建筑装饰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_2548. 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 _2549. 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 _2650. 人为压低产品价格避税案 _2651. 识破假工资单 _2752. 以收抵借,偷漏税款 _2853. 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为何“闯红灯”? _2854. 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_2955. 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 _3056. 以资产作材料,偷漏增值税和所得税案 _3057. 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
5、税偷税案 _3158. 汽车配件行业检查方法 _3159. 无偿提供劳务不应视同销售 _3160. 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 _3261. 卖一辆车为何开两张票 _3362. 多列费用 少缴税款 _3363. 大头小尾抵扣进项税额 _3364.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_3465. 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 _3466. 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 _3467. 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转出进项税额 _3568. 贷款长期挂账 只为逃避税收 _3569. 擅转往来 瞒报收入 _3570. 不能忽视“货物贱卖” _3671. 出库单揭开偷税底牌 _3672. 恶意串通:物物交易说成来
6、料加工 _37“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瞒天过海”法网难逃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该研究所主要从事港口设施和船舶防腐研究,并承揽防腐工程的制作,属营业税纳税义务人。1998 年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这家三通管件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材料采购账有问题。该公司 1995 年购进大部分材料发票是一些防腐材料厂开具的,而应付账款方却是其主管部门某研究所,且材料入库后基本没有领用;1996 年以后购进的材料大部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计入原材料账,应付账款方仍为某研究所,所购进的材料为防腐专用材料,与该公司生产
7、无关。经对某研究所的有关账目进行检查,发现该研究所购进工程用原材料的计账凭证所附发票为复印件。至此,真相终于大白。原来,三通管件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材料成本利润率高达 50,因而增值税税负率较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某研究所购进防腐材料时,以三通管件公司的名义进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则由某研究所支付,货物也为某研究所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三通管件公司作记账凭证,开具材料入库单,搞假入库,并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查实,认定自 1995 年3 月至 1997 年 12 月,三通管件公司利用上述手段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0 份,价税合计 13
8、5 万元,申报抵扣税款 23 万元。(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外,应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通管件公司利用他人名义购货,开列自己公司的名称,非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入账并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
9、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除应补缴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 23 万元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并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三通管件公司和其主管部门某研究所共同实施的偷税,手段较为隐蔽。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的检查,尤其应注意对购销双方一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从此案中我们可看出,税务机关只有划分清楚关联企业双方耗用材料的主要品种,准确计算出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率,才能判断出企业间是否有用于非应税项目材料的进项税额未予转出,或者生
10、产的产品无偿或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的现象。才能再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有2偷税行为做出准确的认定。税收法规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它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也只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体现税收执法的有效性。多付租金转移利润避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香港 A 公司在深圳独资创办经营的一家外商企业,注册资本 500 万元港币,实收资本 200 万港币,于 1994 年 2 月正式开业。公司主要经营与计算机相关的产品,如线路板,微型马达等,以及塑料制品的加工装配业务。二、关联企业认定香港 A 公司拥有该公司 100股权。该公司的
11、原材料完全由香港 A 公司供应,其产品也全部销售给香港 A 公司。因此,该公司与香港 A 公司是关联公司。三、基本案情1.财产租赁情况。该公司 1994 年 2 月开业后,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有关财务报表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租入了大量固定资产。其中厂房、宿舍的价值约 40 00 万元,机器设备价值约 3000 万元,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53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出租方是公司股东香港 A 公司。2.租金支付情况。该公司与香港 A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约规定,公司按租入固定资产总金额每年以 26租金率支付租金。1994年度(10 个月)该公司支付给香港 A 公司的租金为:(400030005
12、30)2612101631.5(万元)每年 26的租金率明显高于正常的租金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用,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整。四、调整依据和计算税务机关曾要求该公司提供其关联公司香港 A公司上述租赁项目,租给非关联公司的租金收取情况,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因此,税务机关根据某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取标准,来核定该公司的租金额。税务人员从某租赁公司了解到的租金率为:
13、房屋:4.725机器设备:9.225其他设备 18.225该公司 1994 年应付租金金额计算如下:1.厂房、宿舍租金:400000004.72512101575000(元)2.机器设备租金:300000009.32512102306250(元)3.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租金:530000018.2251210804937.50(元)1994 年租金共计 4686187.50 元。该企业原支付租金 16315000 元,调增所得额11628812.50 元五、调整所得额企业自报 1994 年度亏损 3335877.6元,经调整后,1994 年利润为:11628812.53335877.682
14、92934.90 元,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 1994 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该公司对此调整无异议,以后年度亦按此办法进行调整。查偷电牵出偷税大案 武平县杭岩水泥厂偷税、盗窃案查处始末 林俊平魏晓干 武平县岩前镇,地处闽粤两省交界处,境内石材资源丰富。近几年来,以石灰石为主原料的水泥产业在该镇迅速发展,不少广东客商纷纷前往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个别不法商人为牟取私利,将“黑手”伸向了国家的“口袋” 。武平县杭岩水泥厂的承包人就是这样的不法商人,在承包武平县杭岩水泥厂期间承包人一个多月内偷电 11 万多度,并幻想“一箭双雕”以此达到少计用电量偷逃税款的目的,如此手段经营,这家企
15、业可谓机关算尽。 追踪电量流失 2002 年 3 月 10 日,武平县电力公司向县公安局报告,发现公司下属的岩前供电所 2001 年 12 月份大量电量消失无踪。武平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专案组,迅速深入岩前镇,对各用电大户逐一排查,通过大量的排查,查明杭岩水泥厂用电量的电度表下方的 A 相电线被人为损坏,杭岩水泥厂有重大的偷电嫌疑。 3 月 12 日,武平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派人到邻省广东蕉岭县新埔镇,在广东蕉岭警方的配合下,将该厂承包负责人陈集国、陈集荣控制在其住所内。 2001 年 10 月,杭岩水泥厂承包负责人陈集国通过本村陈某的介绍认识了古志光。两人商议由古志光秘密调节武平县岩
16、前变电站内用于杭岩水泥厂计量的电度表,以达到少计用电量的目的,事成之后由陈集国付给古志光“酬金”3 万元,并当即由陈某垫付了 6000 元。10 月 20日,古志光到杭岩水泥厂,陈集国对陈集荣(杭岩水泥厂负责人)说此人可帮厂里“省电” ,并要求陈集荣带古志光到岩前变电站。陈集荣和古志光两人到变电站后,陈将用于计量杭岩水泥厂用电量的电度表指示给古志光,由古志光实施偷电。事后,陈集国又付给古志光 14000元“劳务费” 。经查实,杭岩水泥厂在一个多月内共少计电量 11 万多度,合计电费 5 万余元。 查偷电牵出案中案 在调查杭岩水泥厂偷电案件的过程中,经侦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陈集国的住所时,一张杭
17、岩水泥厂的月份收入、支出清单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按常理,企业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要了解企业收支情况只需正常财务会计报表即可,无需另外建立收入、支出清单。莫非另有蹊跷? 办案人员带着疑问联合税务稽查人员迅速深入杭岩水泥厂财务科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深入的调查,办案人员发现从犯罪嫌疑人陈集国住所搜查到的月份收入清单与该厂产品出库单相吻合,但却与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相差很大。企业有设立账外账的重大嫌疑。 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偷税嫌疑越来越明显。办案人员通过对会计温某做思想工作,最后,温某终于承认了杭岩水泥厂合伙承包人共同偷税的犯罪事实,并从保险柜拿出了一套假账,而真账却是由杭岩水泥厂内部出纳
18、、承包人之一陈伟青负责保管,大量凭证被暗中销毁。 2001 年 3 月,陈集国、陈伟青等 3 人商议决定合伙承包经营武平县杭岩水泥厂。3 月 14 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三个承包人之间还签订了一份合同。5 月 8 日,以陈集国作为法定代表人、以武平县杭岩水泥厂承包方作为纳税人向武平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在生产经营之初,三个承包人经协商,决定以陈集国为负责人,聘请陈集荣负责生产经营管理,陈伟青为内部出纳,聘请温某为会计。同时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达到偷税的目的,三个承包人商议建立两套账务,由陈伟青保管内部账务,记录真实收支情况,温某所记财务用于应付税
19、务机关的稽查。在实际报税过程中,由陈集荣按照股东确定的数额3开具虚假的生产、销售水泥数量给温某,再由陈伟青按照报税需要开具有关票据供温某报税,从中隐瞒销售收入。 2001 年 10 月开始,由该厂管理人员谢巧德负责审核陈伟青的账务。两人核对后,陈伟青便将全部原始单据移交给谢巧德。温某按照股东确定的报税数额从谢巧德处挑选出部份能够抵扣税款的单据后,其余大量单据被谢巧德销毁,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 法网恢恢罪责难逃 经法院调查及大量证据证明,陈集国等四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账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少列支出等方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中少缴国家税收。其中陈集国、陈集荣、陈伟青参与偷税 55 余
2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 87.4%;谢巧德参与偷税 36 万多元,占应纳税额的 87.77%,四人的行为巳构成偷税罪,且属共同犯罪;陈集荣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电能,价值 5 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 2002 年 3 月,武平县杭岩水泥厂四名涉嫌偷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于 4 月 18 日被依法逮捕。 2002 年 7 月 31 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集国、陈集荣犯偷税、盗窃罪、陈伟青、谢巧德犯偷税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2002 年 12 月 19 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对杭岩水泥厂偷税、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集国,犯偷税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1、六个月,并处罚金 58 万元;被告人陈集荣,犯偷税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58 万元;被告人陈伟青,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6 万元;被告人谢巧德,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7 万元。四名被告人共处罚金计 209 万元,同时,追缴陈集国、陈伟青等人所偷税款 54 万余元。 2003 年 3 月 17 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集国、陈集荣、陈伟青等 3 人的上诉作 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无偿提供双定户”掩盖下的偷税行为一、案件来源:根据人民来信案件交办单(2003)B14 号,案源编号:10881801030135
22、,举报江都市江都镇不锈钢制品厂采用弄虚作假,帐外经营,转移收入等方法进行偷税。我股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接到查处的任务后,立即于当日实施立案检查,案情如下:二、企业基本情况:江都市江都镇不锈钢制品厂,于 2000 年 3 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同年 12 月办理税务登记,业主:林加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形式:不锈钢制品加工制造,不锈钢板材零售。其销货对象,大多为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生产场所租用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第三车间厂房,占地面积约 360 平方米,一间约250 平方米生产厂房,约 110 平方米的简易仓棚,年租金为 43000 元。据该业主自述 2000 年至
23、2002 年三年间设备投资约 33 万元,有三条制管机流水生产线,有一条抛光机作业线,现有工人 30 人。该企业属城区管理分局管辖,属小规模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从 2002 年8 月起月定额税款调整到 1200 元。三、检查的方法及采取措施:(一)突击检查,调查取证我们依据人民来信的线索,展开突击调查。从业主林家付、其女收款人林、会计朱的办公处收集到部分通讯录,部分进货记录簿,部分销货记录和有价值的一张银行借记卡。虽然进货、销售有记录,但残缺不全,且大多为数量,金额不能准确反映,不能为本案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二)限期整改,依法取证我们根据检查情况,于当日下午向该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24、 ,要求: 1、提供帐簿;2、报告在银行开设帐户情况;3、对现有库存实物进行盘点;4、从检查之日起建立进销存日记帐,并报进、销、存日报表及时报送稽查局等一系列手段及防止企业转移货物,逃避追缴税款的措施。据此,我们掌握了该企业在银行开户的一些情况,掌握目前企业库存 127 万元原材料及产成品的情况,并责成该企业按检查后日报表数据向管理局申报,6 月份申报税款 2.1 万元,相当于 17 个月的定额税款。以上措施为本案的突破奠定了基础。(三)本地银行,汇入取证我们依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经市局领导批准,先后检查了该企业在中国银行江都人民路、五星桥分理处,建行江都引江分理处,工商银行江都江都桥分理
25、处、农业银行江都宏都分理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结果我们在农行江都宏都分理处检查到林以其女婿王开设的借记卡帐户,查询时间 2002 年元月 1 日至 2003年 5 月 14 日,发现 2002 年 8 月 6 日至 2003 年 5 月 12日,其资金进出频繁,且金额较大。(四)异地银行,汇出取证我们以借记卡为突破口,从银行代码破译入手,先后得到了邗江国税局稽查局,海安国税局稽查局,如皋国税局稽查局,金坛国税局稽查局支持,并经当地税务局长批准,查获了从邗江农行沙头、蒋王办事处、海安农行营业部、开发区办事处、城东办事处、城南办事处、如皋农行营业部、白蒲办事处、城北办事处、邓元办事处、西郊办事处、
26、金坛农行建昌分理处、江都农行嘶马办事处汇入江都农行宏都分理处王名下,借记卡号为 1034300111641023429,销货回笼资金,为本案查结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五)集中力量,实地取证我局还集中组织 8 人先后用了近 10 天的时间,到本市各乡镇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十几个厂家进行取证,因太阳能热水器厂家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帐簿,且自身也存在着申报不足的嫌疑,故与其谈话,往往是闪烁其词,不讲真话,不说真情,难以成为有力证据。结果,只有在两户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凭证中查获江都市江都镇不锈钢制品厂发货单。(六)公安配合,谈话取证公安局驻国税公安办两位公安干警,积极配合我们实施检查,先后找了林、王
27、、朱等有牵连的人进行谈话。根据业主林及朱谈话反映,该企业未建帐,基本上实行货款两清的销售方式。据王的谈话,王的借记卡是林以王名义在农行开设的,其用途是进行货款结算,王也承认他经办的汇到借记卡的款项主要是销货资金回笼款,同时业主林也给予了确认。(七)进货渠道,发函取证我们依据企业零星的进货记录,向上海国税局浦东稽查局,浙江国税局宁波、奉化稽查局,江苏无锡国税局稽查局发出五份协查函,了解江都镇西祥洲不锈钢制品厂在当地有关厂家的进货情况。虽收获甚微,但也提供了部分信息资源。四、违法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一)该企业 2002 年 8 月至 2003 年 5 月从海安农行营业部、开发区、城东、城南办事处;
28、邗江农行蒋王、沙头办事处;如皋农行营业部、西郊、城北、邓元、白蒲办事处,江都农行嘶马办事处;金坛农行建昌分理处,汇入王志勇名下,其卡号为 1034300111641023429 借记卡结算江都市江都镇不锈钢制品厂销售不锈钢板材,不锈钢方管、圆管销货回笼款,计发生 156 笔,资金为7552454 元(含税) ,超过月定额 20000 元的销售额未申报纳税,少申报应纳增值税 415497.40 元。(二)该企业 2002 年至 2003 年 5 月销售给扬州市4百仕德太阳能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喜洋洋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圆管、方管未开具发票,用自制发货单代替,少申报应纳增值
29、税15914.43 元。该违法事实适用下列法律、法规及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国发199712 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3、国税发1997101 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
30、应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至 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款: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意见如下:追缴增值税 431411.83 元;加收滞纳金 26225
31、.46 元;处以罚款 215705.92 元。五、此案引发的思考(一)“双定户“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此案无论从生产规模、还是从业人数都达到了查帐征收的标准,应加强查帐征收的管理。(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即工业企业销售额达 100 万元、商业企业销售额达 180 万元的,应按一般纳税人征税。此案如实行查帐征收,随时掌握其销售情况,达到标准,就应划入一般纳税人征管。(三)此案给我们的启迪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宣传与督促检查,以防“双定户”利用所谓的
32、“合法外衣” ,只要缴了“定额税” ,就算履行了纳税义务的错觉。(江都市局:郑扣林 袁志敏 禹继忠)劳务不应视同销售 基本案情 2003 年 3 月 11 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市内一电机修理厂 2002 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 2002 年 1 月与蚌埠市一造纸厂签订的一份合同有疑点。合同内容如下:1.自 2002 年 2 月 1 日4 月 30日,造纸厂需要进行修理的电机一律由电机修理厂免费修理,以此作为两家业务建立的标志;2.从 2002 年 5 月1 日起,造纸厂所需修理的电机原则上不再交其他厂家修理,一律交给电机修理厂修理;3.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电机
33、修理厂对造纸厂修理电机的收费标准按市场上通行的标准收取。其后,稽查人员通过对修理车间的电机修理台账的检查,发现该厂 2002 年 2 月 1 日4 月 30 日,共无偿为造纸厂修理电机 184 台。若按 2002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收费标准计算,共计无偿为造纸厂提供的修理劳务收入达289700 元(不含税) 。于是,市国税稽查局于 2003 年 3月 19 日,对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属“视同销售”为由,向电机修理厂下达了补缴 49249 元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复议 2003 年 3 月 27 日,电机修理厂按照市国税稽查局的要求,缴纳了 49249 元的增值税,并于
34、 2003 年 4月 3 日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经补缴的增值税 49249元。复议决定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经补缴的增值税 49249 元。法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那么,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算不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35、配劳务。 ”因此,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不能作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那么,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能否像市国税稽查局所说的那样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
36、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显然,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均是对货物的转移、自用、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作出的“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具体规定,但却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在增值税的“劳务”方面,无论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的具体规定。依据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民事主体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则合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无偿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可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对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
37、偿修理电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违法的。所以,市国税局作出了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补缴增值税的复议决定。在这里,笔者认为,对电机修理厂为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的行为,在不能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能够准确划分无偿提供修理电机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将该部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若无法准确划分无偿提供修理电机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当月无偿提供修理劳务营业额(按当月收费标准计算)与当月销售收入总
38、额的比例,来计算应当转出的无偿提供劳务所消耗的原5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当月无偿提供修理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确定的无偿提供修理劳务的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合计。 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某商标厂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东为香港 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 200 万元,实际投资额为港币 250 万元,于 1988 年 2 月开业。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针织、绣花、胶贴印刷商标。二、基本案情该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自投产以来获利微簿。公司开业头两年,由中外双方派人组成公司管理层,经营该企业。1988 年自报销售收入 1520747
39、元,利润额112515 元。1989 年度自报销售收入 3029927 元,利润额2784 03 元。1988、1989 年为企业的免税年度。从 1990 年起,该厂由香港 A 公司承包,承包协议规定,每年定额上缴给中方股东 200000 元人民币,盈亏由港方负责。承包当年自报销售收入 396760 元,利润264086 元。税务专管员在查帐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由股东单位香港 A 公司进行承包管理,公司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客户只有香港 A 公司。2.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比前两年下降了。3.会计核算混乱不清。主要体现在港方承包后很多销售收入不入帐;原材料购进只记流水帐,帐实不符。针对
40、该厂的情况,税务机关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征税方法,即按帐面计征,或者要求港方提供出口产品再销售价格资料,无法准确计征所得税。因此,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厂 1990 年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利润的办法征收。三、利润的核定通过推算产品产量,核定价格和销售收入,审定各项成本费用,从而计算该厂全年利润。1.以工时产量法推算产品产量。核定其产量是正确核定所得额的关键。该厂共有各种商标制作机器 128 台,采用三班制生产,每班 8 小时,每天 24 小时不停地生产,在计算产量时,考虑到工人休息、停电、不对称产品定单停工等因素,核定设备开工率为 80,全年机器的
41、实际工时为 7000 小时台(3652480) 。核定产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核定机器的台时产量,专管员深入车间,对四种不同机器的台时产量进行详细记录,核定织造机台时产量为 16 打,车花机为 18 打,胶贴机为 12 打,印刷机为 30 打。全年产量计算为:织造机全年产量台数开工工时台时产量10070001611200000(打)车花机全年产量87000181008000(打)胶贴机全年产量4700012336000(打)印刷机全年产量167000303360000(打)由于该厂 1990 年初和年末均没有库存产品数量的记录,当年产量全部作销售处理。产品销售按出口和内销划分。出口数量按海关报关
42、单计算,内销数量按总销售量减出口数量计算。在品种分类上,因价格繁杂,按价格档次分为两大类核定:品种 出口数量(万打) 内销数量(万打)织带商标 1088 32绣花、胶贴、印刷商标 440 30.4合计 1528 62.4 2.核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该厂过去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按原与中方公司协定的价格。即每打港币 0.4 元计算。在核定其出口销售价格时,因本市没有同类企业的厂价作比较,因此,选择香港 B 商标厂售给本市某服装公司的商标价格作参照,再扣除 15的厂批差率计算;内销价格则以内销发票上的价格进行抽样平均计算。分类商标价格如下:织带商标:出口价为 0.60 港币打,内销价为 1.10
43、元打 绣花、胶贴、印刷商标:出口价为 0.35 港币打,内销价为 0.60 元打根据以上价格及销售量,计算销售收入如下:出口销售收入10880.604400.35806.8(万港元)按 1990 年 12 月 31 日港币汇率 10.6865,折合人民币 553.8 7 万元。内销收入321.1030.40.653.44(万元人民币)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6073100 元3.按核定的销售收入和企业重新整理申报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定的基础上)计算全年利润。经审定的各项成本费用为:销售成本 4423116.85 元,销售税金 257 25.66 元,销售费用 32331 元,管理费用1128
44、91.67 元。全年利润60731004423116.8525725.6632331112891.67 1479034.82(元)应纳所得税额1479034.827.5(减半期)110927.61(元)该公司港方承包者对此核定无异议,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了所得税。企业为我购车 为何要我缴税2002 年 2 月,我与朋友合伙投资兴办了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公司。我出资 80,朋友出资 20。我们签订协议,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当时,我向市国税局一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局一分局的同志告诉我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都应该在国税机关缴纳。于是,我们便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每季度向国税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谁知,2004 年 1 月,我市地税局在与市工商局核对企业登记情况时,认为我公司应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而不应该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我们遂与国税机关进行了协商,要求国税机关将我公司的所得税管理权移交给地税机关。不久,国税机关同意了。 200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