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语语法规范讨论语法规范课堂讨论稿罗红昌一、何为语法规范化及其他(一)定义(二)目的(三)对象(四)标准二、语法规范化小史三、语法规范化的几个问题(一)语法和修辞(二)语法的规约性和规范化(三)描写和规定(四)规范过度四、语法规范例五、几点建议补记:近日上网,读到一则网文,其中一句似乎与汉语语法规范有关:做人啊做事啊,咱们都要学好,千万别太银行!(http:/ ”(引自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从叶圣陶的话中可以看出语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交流。一个多民族团结的统一的国家, “需要一种高度发展的语言” , “一个统一的、普及的、无论在它的书面形式或是口头形式都具有明确的规范的共同语。 ”(罗常培、吕
2、叔湘 1956,参李建国 1994)(三)对象1955 年 12 月 25 日至 31 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在北京召开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学术会议。罗常培、吕叔湘在会上做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的主题报告指出,语言规范化的主要对象是民族共同语的文学语言的书面语言,因为书面语是在口语基础上加工提炼出来的,在语言的运用上更为严密、精炼和富于逻辑性。 (参李建国 1994)王培光认为:书面语与口语应该有不同的规范,人们的口语语感与书面语语感也是不同的。我们可以按其缓急先后,先制定教育方面的书面语规范。 (王培光 2004)(四)标准普通话的定义: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
3、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所以,语法的规范就是“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 。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与评价,下面是一些学者的看法:即使我们能够开列出一份典范的白话文著作的,它们充其量也只能体现已成的旧规范,而不能包括未来的新规范。如果一切以这些著作为圭臬,而把后出的新语法用例统统视为不规范,则难免导致泥古和僵化;如果一律视之为体现语法发展的新规范,又未免失之于轻率和武断,还可能容忍了真正的语法错误,造成语言混乱。 (戴昭铭 1986)就语法而言,各方言区的语法差别不会太悬殊。汉语语法是非常讲究词的排列次序和相互搭配的,“我吃饭”这句话,没有哪个方言区的人会说成“我饭吃” 、 “吃我饭”,当然更不会说成“饭吃
4、我”了。但是,语法的规范化仍然有许多事情要做。叶圣陶认为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找出汉语语法的规律,明确地简要地说明这些规律,使本来能够运用语法的群众(要是不能运用语法,说出来的话就没有人能懂)自觉地掌握这些规律,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换句话说,就是需要一本切合汉语实际的语法书,作为大家学习语法的标准。 ”按照叶圣陶的建议,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汉语编辑室立即组织了国内 20 多位语言学家,通力合作,几经讨论和试验,编写出版了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1982 年,著名语言学家张志公等人根据“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提出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修订说明和修订要点,以及据此产生的普通学校用的教学语法系统试行
5、方案,多次征求意见,编写出版了现代汉语(试用本)一书。该书出版后仅三个月内就发行了四十多万册,对普及语法知识和语法规范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当然,语法是从语言实践中归纳和总结出来,又反过来为语言实践服务的。叶圣陶强调,学习语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祖国的语言,而不是仅仅记住词法、句法里的一些条条框框就算了事。 (徐龙年 2006)1955 年 12 月 25 日至 31 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在北京召开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学术会议。罗常培、吕叔湘在会上做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的主题报告指出, “语言的规范是随着文学语言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应该从现代文学语言的作品里找我们的规范。更明确
6、一点可以这样说: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 ”换言之,就是从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中舍弃特殊用例,采用具有普遍性的用例作为词汇、语法的规范标准。 (李建国 1994)“普通话”有三条标准,“以北京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是在1955 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上确定的,后来又加了一条语法方面的定义,即“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这三条标准都是模糊语言。 (钱乃荣 2005,下同)如果说“语言规范化”中的“语言”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语言的话,那么,像瑞士这个国家,通行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语(拉丁语)四种语言,彼此是平等的,不可以“规范化”。又比如中国,各
7、民族有几十种语言,也不可以由一种语言去取代它们。如果说“语言规范化”中的“语言”指的是汉语中的方言都要“规范”到普通话中来,比如吴语中“脚”可指从髋关节到脚趾头的肢体,要规范到普通话的“脚”的意义上来,指的是从踝关节到脚趾头部位;吴语中表示选择的“拣”,一定要说成“挑”,“立” 、 “晓得”一定要改说“站” 、 “知道”,那么,这就是取消方言,取消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如果说“语言规范化”中的“语言”指的是人们的说话,那么,马克思、恩格斯(1960)说过:“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 ”既然思想是自由的,语言怎么是规范的呢?而且,人们要选择使用哪种语言或方言来说话,也是自由的。如果说“语言规范化”中的
8、“语言”指的是“普通话”,那么,普通话是一个开放性的语言系统,它的语音、词汇、语法都是会发展变化的,不可能实现“规范化” 。如果说“语言规范化”指的是“语词规范化”,那么,对词语进行“规范”是很难进行的,使语词“规范化”更是做不到的。语言的新陈代谢不可抗拒。语言也有自然性,世界上大概也只有语言最像生物体,不能起死回生,比如说北京话“七”和“八”现在读阴平声了,不管你过去的现代汉语教材中说读阳平声,你再也拉不回到阳平去。尤其是近年来新词新语以每年四五百个的速度产生,旧词语也会产生新义项,大量的旧词语又像生物体那样死去,这个过程是不断连续的,因此,普通话语词不可能实现“规范化”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
9、学研究中心主任陆俭明先生说:“一部词典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收词、字形和词形的确定、字词的注音、字词的义项、字词的具体释义词性标注等等。目前能做到规范的,至多是字形、词形和注音这 3 项,其他各项都没有办法做到规范。而词典的灵魂是字词的释义,字词的释义是很难加以规范的。 ”(摘自专家质疑“规范”词典一文,上海新民晚报2004 年 4 月 15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江蓝生先生说:“国家对于文字的使用要求严格,推行规范汉字,而对词汇特别是口头语言中词汇的使用是比较宽松的。在我国业已颁布的语言文字各种规范标准中,没有规定哪些是规范词,哪些不是规范词,歇后语、谚语的形式不固定,因方言、时代的不同而有多种
10、变体,它反映了民间口语的丰富多彩。形式的多样性是歇后语、谚语的特点,毫无必要人为地给它规定一个所谓的正体 。那些自作主张为歇后语、谚语强加规范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 ”(江蓝生辞书应慎用“规范”冠名,刊于上海社会科学报2004 年 4 月 2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所长沈家煊先生说:“事实证明规范性是相对的,而语言的变化和发展是绝对的,规范的制定总是落后于语言文字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且要强制性地让语言使用者这么说而不那么说,这么写而不那么写,事实上做不到。你想要整齐划一,语言的实际不会整齐划一。 ”“从国际辞书界来看,20 世纪以来词典编纂者在编纂观念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用实用性取代了纯正性
11、。 牛津英语大词典就是一部描写性词典,当今绝大多数词典都声称自己是描写性的而不是规定性的。 ”(见于石典“语言文字规范与辞书编纂”学术座谈会简记,中国语文2004 年第 3 期)姚汉铭先生认为“语言的规范标准是动态的” 。他说:语法学是研究用词造句的规律的科学。这用词造句的规律是语言规范的标准。然而,这些准则是语法学家从人们的大量语言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并不是凭空编造出来的。人们的语言实践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语法规则即规范标准也应该是动态,而不应该是静态的,不应该是永恒地静止的,任何一位卓有成就的语言学家,都会顺乎语言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语言规则。 (姚汉铭1995)邹韶华认为:衡量一种
12、用法,一个句式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就要看它们是否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一言以蔽之,习性原则是语法规范的依据。 (邹韶华 1996)“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也好, “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的一般用例”也罢,说句老实话,这一标准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我国目前已推出现代汉语规范字典 、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唯“现代汉语规范语法”迟迟难以面世,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原因在于:一是“白话文”是相对于“文言文”而言的,范围过于宽泛,只要不是“文言文” ,实际上都是“白话文” ;二是虽然在前面加了个限制词“现代” ,但多了个“现代” ,又排除了“当代” ,把时间限定在“五四”运动到解放前,使语法规范研究跳不出“现
13、代”这个圈子,难以到活生生的言语现实中寻求规范。一代又一代语法学者,辛辛苦苦一再研究“现代白话文著作” ,仍无以规范“现代汉语语法” ,就是这个“现代”二字在作怪;三是何谓“典范” ,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说这是“典范的” ,有人说那是“典范的” ,各执一词,令人无所适从。最严重的是,这一标准纯粹是以“文”治“语” ,以“白话文”规范“普通话” ,也就是说以书面语规范口语。这反映了我国数千年来重文轻语的传统语文观,违背了先贤发起“白话文”运动的初衷。如果国人真的遵从这一规定,个个以“文”治“语” ,几十年、几百年之后说不定又会形成千百个“现代文言文” ,令我们的子子孙孙为掌握“标准的普通
14、话” ,不得不苦读由一些专家指定的“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 。 (李琦 2007)二、语法规范化小史很难把语法规范化和汉语规范化截然区分开来,因此下面的内容实际上是汉语规范化的历史的简单回顾。鉴于吕建军(2007)已经整理了 1949 以前的情况,因此此部分仅简述1949 之后的内容。资料主要参考了陈章太(2005) ,略加整理补充。1951 年 6 月 8 日人民日报发表重要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并同时开始连载吕叔湘、朱德熙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这对当时及以后的语言规范化影响很大。1955 年由教育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文字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
15、文字改革和推广普通话的任务,并作出 8 点决议,具体落实文字改革和推广普通话各项工作。1955 年 10 月中国科学院在北京召开“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对普通话和规范化的涵义作了说明,指出“普通话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规范化并不是限制语言的发展,而是根据语言发展的内部规律,把语言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分歧适当地加以整理,引导它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加速发展” 。会议还作出重要决议,提出 6 点具体建议,为现代汉语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学术保证。这次会议的前后,学术界研制了多项语言规范标准,如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地名审音成果,常用词表,中学汉语教学语法体系,新式标点符号用法
16、,编纂规范性的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等,对社会语言应用和语言规范产生重要影响。1955 年 10 月 26 日人民日报发表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对当时中国语言规划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参与语言规划活动,为实现这些语言规划目标而努力。1955 年 12 月 25 日至 31 日,继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之后,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在北京召开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学术会议。时任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罗常培、副所长吕叔湘在会上做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的主题报告。 (李建国 1994)1956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1956
17、年 2 月 6 日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把普通话的定义增补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从 1956 年开始,合办普通话语音研究班,1959 年 8 月开始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参加合办,该研究班共举办 9 期,培养语言规划专业干部 1666 名。1957 年 11 月 1 日作出“关于公布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决议” 。1958 年 1 月 10 日周恩来总理在政协全国委员会报告会上作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1958 年 2 月 11 日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及
18、地方政府就上述内容发出一系列指示、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语言规划内容。1982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1985 年 12 月 27 日,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电部联合发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1986 年 1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的语言文字工作,制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任务,标志着中国的语言规划进入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会议确定这一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
19、,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规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大力推广和积极普及普通话;研究和整理现行汉字,制定各项有关标准;进一步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研究并解决实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汉语汉字信息处理问题,参与鉴定有关成果;加强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做好社会调查和社会咨询、服务工作。1988 年 1 月 26 日,由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1988 年 3 月 25 日,由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 年 7 月 1 日,由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汉语拼音正
20、词法基本规则 。1990 年 3 月 22 日,由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标点符号用法 。1997 年 4 月,由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1997 年 12 月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召开第二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大会,申明继续贯彻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并根据跨世纪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具体任务作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完善。1997 年国务院第 134 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自 1998 年起,每年 9 月的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普通话的推广与普及,以及社会语言观念的改变有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第 134
21、次会议批准,“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立项,由国家语委组织实施,国务院拨出专项经费,地方财政给予支持。该项目从 1998 年正式启动,历时6 年基本完成,比较全面地调查了解全国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自然情况,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简化汉字、繁体汉字、汉语拼音、外国语文、信息处理用语文的使用及掌握程度,还有语言态度等。调查方式分入户调查和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包括公务员、商业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中学生、大学生、教师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问卷分家庭问卷和个人问卷。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性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是国情调查的一部分,对全国及地方制定、实施语言规
22、划和教育文化、科技与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决策,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及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发展,都有重要意义。2000 年 10 月 31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 50 多年乃至近百年语言规划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这部专项法律的颁布与实行,对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管理、规范社会
23、用字,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便利各民族交流和社会交际,增加中华民族凝聚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多部国家法律中,也有关于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了语言立法在语言规划中的作用。2001 年 12 月 19 日,由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发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还有电脑、媒体、地名、商标广告、出版物、公共场所等用字的规定,科学技术名词术语的审定成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各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三、语法规范化的几个问题(一)语法和修辞例子如下:“当达瑞为父亲取报纸的时候,一个主意诞生了。”(
24、作品4号)述评:“诞生”本指人的出生,从语用层面上看,用于重大事物时,该物已人格化,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就此诞生”。“主意”显然不是重大事物,不必人格化,它和谓语中心语“诞生”搭配不当。建议改“诞生”为“形成”。(唐余俊2005)(二)语法的规约性和规范化“语言规范化”的提法,与语言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语言学的理论的 ABC 也相违背。 语言学概论开章明义说,语言是社会现象,语言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人的语言系统是开放性的集合,不是动物的叫声。世界上凡是开放性的东西都不可能规范化或标准化。语言的每一发展和变化就是突破旧的“规范”,创新总是在不规范中产生。如果守住“规范”,词义就不要
25、引申变化了,语言也就不要创新了,现在我们大家只好在网上打甲骨文。语言“化”的方向不是“规范”,恰恰相反,而是“变化”,变化是绝对的。 (钱乃荣 2005,下同)一到词和词义的层面上,就没“规范词”戏好唱了。词有增减,词义会变化,事后承认,便是最好的办法。收词和释义,是“词典”对民间约定俗成的语言实际进行忠实记录。语言中可以自由使用的最小单位是词,所以,语言归根到底不能“规范化” 。什么叫“约定俗成”?“约定俗成”是民间使用语言中的集体行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它与人为规范是两回事。某个词语,你不准用,民间照样用。语言是在使用的流动中变化的,不是靠行政规定的。人为的规定性可以对共同语的基础部分产
26、生一定的作用,如审定了字音字形,可以使普通话的口语发音和书面语用字有一个一致的标准,但因此共同语也就会不如方言自然,容易产生脱离口语的滞后现象。我们应该促使共同语不断补充新词活语,跟上民间的实际口语。(三)描写和规定19 世纪末,英国语言学家斯威特在他的新著英语语法中把自己的语法称为“描写语法” ,也就是如实地描写语言事实,把当时学校教授的语法称为“规定语法” 。斯威特对规定语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有名的例子就是英国人都说“Its me”而语法书规定必须说成“Its I” 。20 世纪初,斯威特的学生丹麦的叶斯柏森提倡“活的语法” ,也极力反对“规定语法” 。 (胡明扬 1993)规定性和描写性
27、,孰为语言规范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对某一句处于规范边缘的话进行判断,看其是否可以接受的话,应以什么为根据?大体上可以说,规定性以逻辑为标准,描写性以实际使用为标准。 (刘福长 1993,下同)标准和纯正语言派的鼻祖,古罗马时期的 M.F.Quitilian,可以说是语言学史上最早系统地论述标准语言的标准的。他指出,标准语言是以理性、古旧性、权威性和惯用性为基础的。他所说的理性,是指语言中的类比现象,以词源学为裉据;古旧性是指具有尊严和神圣性;权威性是指演说家和历史学家的影响;惯用性是指公认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们使用语言的方式,而不是指社会中多数人的习惯用法。Quintilian 关于标准语言
28、的论述影响极广,被后来的规定主义浯法学家们广泛地继承和引用。上述四项标准又以理性为主。语言的理性以词源学为根据,无非是强调语义和语法要有理据,即要有逻辑性。如在汉语中,有人认为“打扫卫生” “彩电”之类的说法不合逻辑,因为“卫生”怎么能够成为“打扫”的对象、 “电”怎么会是“彩”色的呢?因此呼吁加以规范(即剔除)。在英语中,规定主义者认为,不能用介词来结束一句话,因为介词要放在别的词的前面才成立。因此,说“Who are you looking for?”是不规范的,应该代之为“For whom are you looking?”用介词来结束句子的用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难以搞清楚,但到本世纪中
29、叶己经有压倒传统用法的势头。与规定性以逻辑为标准的做法相反,描写性以实际使用作为标准。从描写性的角度看,虽然许多语言成分、用法原来都有一定的理据或逻辑性,但语言是要变化的,而语言一经变化便往往失去理据,或与原来的逻辑性相冲穷。语言的发展变化以及语言使用者对语言的使用却不是以规定主义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当一种用法失势后,谁也不能逼迫谁继续使用;当某种用法被普遍接受时,想禁止也禁止不了。换句话说,不管规定性所依赖的逻辑标准是如何正确,某条规则是否成立却要看是否被普遍接受,即是否是约定俗成的。但是,约定俗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语言有发展、创新, “语言中的创新在得到社会共认而普遍使用之前,总是先出现
30、在少数人的言语中的” 。而这少数人的创新便是对“约定俗成”的突破和违反。随着新用法的普及、社会的承认,便又达到了新的约定俗成。其实不管在哪一种语言里都有许多不合逻辑、不合理的成分。因此不能把逻辑性当成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许多欧洲语言中名词有“性”的区别,如法语中的“tlgramme”(电报)是阳性而“lettre”(信)是阴性,德语中表示“姑娘”的“Mdchen”和“Fraulein”两词却是中性,这些都毫无道理可讲,只因为是“约定俗成” ,所以人人都得那样用。汉语中的“没”表示否定,某句话加上“没”和不加“没”从逻辑上意义是正好相反的。但是“她差点儿哭了出来”和“她差点儿没哭出来”的意思居然
31、一样。 “胜”和“败”是反义词,但是“甲队大胜乙队”和“甲队打败乙队”居然也有相同的意思。被说汉语的人称做“羽毛球”的东西有好多是用塑料做的。是否能因为“吃食堂” “晒太阳”不合逻辑就要禁止这些说法?或许可以这样说,还应有实际使用等其他的标准。而在二者相互冲突时,更应以实际使用作为判断标准。(四)规范过度(王红旗 1998)所谓“规范过度”,就是用过于严格的标准来规范纷繁的语言事实,语言机构和语言学家对广泛流行的语言事实不予承认,甚至批评指责。规范过度现象在 50 年代初就存在。例如,著名的人民日报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所批评的新老七个缩略语今天看来多数都是合理的
32、缩略形式,如“美帝”一直流行到 70 年代。1951 年在人民日报连载、1952 年结集出版的语法修辞讲话对不规范的语言现象的批评绝大多数都是站得住的,但有些批评显然也是过了头,作者自己也承认这一点,所以 1979 年重印时就删去了一些过头的批评。再如,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在谈到词汇的规范化时认为有些绝对同义词(如“星期”和“礼拜” 、 “江米”和“糯米” 、 “大夫”和“医生”)“必然增加学习和使用(包括自动化加工)的负担。词汇规范化工作应对这些词有所选择” 。在谈到语法的规范化时指出“,难免要犯错误”和“难免不犯错误” 、 “除非大家同意,才能决定”和“除非大家同意,不能决定” 、
33、“差一点误了车”和“差一点没误了车”这些同一种意思的两种表达方式“应当以其中一种符合语法规律的说法为规范” 。规范过度产生的根源之一是对语言的习惯性认识不足。从社会学或文化学的角度看,语言都是社会习惯,古今中外有不少人类学家、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把语言看作社会习惯。从不同的语言之间的比较中,语言的习惯性很容易看出来,一种语言有的语音、词汇、语法现象在另一种语言中找不到,反之亦然;同样的现象在两种语言中都存在,但各有各的规律。所以如此,只能解释为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然。在某一种语言中,有些语言现象不能从理论上加以说明,与语言规律不合,这也是语言习惯的表现。既然语言是社会习惯,就不能把某个语言事实看作正确
34、的而加以肯定,而把另外的语言事实看作错误的而加以排斥。规范过度还与对语言的使用者的关注不够有关。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的差别之一是前者是开放的,而后者是封闭的,比如电报代码,它的数码及其组合长度都不可能增加或减少,否则,它就失去了共同的交际工具的作用。而自然语言则相反,它的语音、词汇、语法都可以增加或减少。究其原因,与这两种语言和它们的使用者的相关程度有关,人工语言不与它的使用者相关,不因使用者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而自然语言则与它的使用者密切相关,会因使用者的社会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正因如此,自然语言的复杂程度是任何一种人工语言所不能比拟的。自然语言是由包括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文化修养、社会地位
35、以及文化背景、兴趣、性格的全体社会成员创造的,也由具有上述不同社会特征的全体社会成员来使用,为了满足具有不同社会特征的社会成员的交际需要,自然语言就不可能像人工语言那样纯净划一。规范过度也与不太关注人们对语言的多元要求有关。人们在使用语言交际时对作为工具的语言有多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可成为促使语言变化的力量。经济或省力,即用尽量少的语言形式表达更多的内容,是人们对语言的基本要求,语言学家对经济原则不会不了解,但关注不够。例如,“工商银行”的缩略形式“工行”刚出现时就有人批评它不如“工商行”表义明确,但由于“工行”比“工商行”更经济,它才比“工商行”更流行。与经济原则相反的是表义精细、明白,这
36、也是人们对语言交际的一个要求,如果思想不能精细、明白地表达出来,人们宁可放弃简单的语言形式而采用复杂的语言形式,这时表义精细、明白的原则又占了上风。例如,“莅临”就是“来、到”的意思,是个并列结构的复合词。词素“莅”是“到、临”的意思,自古就用于从上到下;“临”的本义是“从高处朝向低处”,后来引申出“到”的意思,也是用于从上到下,因此,“莅临”是敬称,总是指上级到下级来。由于“莅临”是个文言词,缺乏古汉语知识的人对这个词的来源不是很了解,又担心受话人对它的意义不太了解,所以使用它时在它前面加上了“来”,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横幅:“热烈欢迎全国民政战线的领导和同志们来我市莅临指导”,其中的“来”是
37、个冗余成分。语言中类似于“来”这样的、由于发话人自己对语素、词的意义不了解或担心受话人对语素、词的意义不了解而力求表达精细、明白所造成的冗余成分还有不少,下面例子中带括号的都是:“凯旋(归来/而归)、邂逅(相遇/相逢)、(提出)质疑、诉诸(于)、介乎(于)、来自(于)、出自(于)、(亲眼)目睹、停滞(不前),参差(不齐)、(未开垦的)处女地、(过去的)往事、(这些)莘莘学子” 。而像“这其中”的“这” 、 “进一步提高/加强”中的“进一步”,则可能是发话人为了表示强调而造成的冗余。无论哪一种冗余,我们都没有必要批评发话人的文化素养不高,因为对发话人来说他惟一关注的就是语言的共时状态,对语言的历
38、时状态他完全可以漠然处之,索绪尔对此有精彩的论述:“对说话的大众来说,它(指共时状态,笔者注)是真正的、惟一的现实性。 ”马丁内认为,经济的要求来自人的生理和精神的惰性,它与人们对语言表达的精细、复杂的要求相冲突,其结果导致语言的发展。我们的语言规范化显然对这两股相互矛盾的要求缺乏足够的关注,由这两种力量造成的某些语言变异现象都受到了批评。PP 语法规范邓巨1 规范的标准安华林普通话标准质疑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17 卷第 3 期 1997 年 7月普通话的语法标准也很含混。姑且不论“以著作为语法规范”在逻辑上不通,单就其中的两个限定语而言,也很值得商榷。其一, “典范”本身
39、就是个模糊词,与“非典范 ,如何划界?名家的言语作品是典范的吗 ?非名家却是名著名篇是典范的吗 ?如果里面出现非常规范的且带有普遍性的用例如何看待?是看作不规范还是把它确立为新规范? 理论上讲, “典范”作品的作者各有其方言底层,各有其言语内格,如何抽象概括出这些“典范”作品的语法体系,然后将这些语法体系再进行概括,提取一个共同的语法体系作为标准语法,这个问题似乎还是个空白。其二, “现代白话文”的“现代”从何时算起?一般认为以“五四”为界。从那时到现在,已过了近 80 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语法必然会发生擅变。“五四”时期以至三、四十年代的语法和现今的语法还是不是同质的东西?能不能放在一起谈
40、?这个问题值得深入讨论。不管怎样,凭一般人的语感,现代名家名篇中的很多用例已不合今天的规范了。下面以鲁迅、巴金的作品为例,略拈几例显示(按: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1)这一件大发见,虽似意外,也在意中。(鲁迅狂人日记)(2)那一年,我家是一件大祭祀的值年。(鲁迅故乡)(3)我那时并不知道这所谓的猹是怎么一件东西(鲁迅故乡)(4)孔乙己着了慌,弯腰下去说道,(鲁迅孔乙己)(5)老栓一面听,一面应伸手过去说, “你给我罢。 ”(鲁迅药)(6)“她也认得几个字,妈倒还欢喜她。 ”淑华接着说。(巴金春)(7)她带了点兴奋地说:“你要多多地帮忙我。(巴金春)(8)她轻轻地咳了一声嗽 。(巴金寒夜)(9)
41、她一路上闭紧嘴 ,一共只轻轻咳了三声嗽。(巴金寒夜)例(1)(2)(3)是数量词语与名词的搭配与现在不同。(4)(5)是“述语+宾语+合成趋向补语”格式,现在是“述+ 补+ 宾 +补” ,合成趋向补语分开单用,分别置于述宾之后。(6)(7)两例“欢喜” “少帮忙”现在分别用为形容词和不及物动词,都不能带宾语。(8)“咳嗽”不是离合词,现在不能拆开使用。每种情况举 2-3 例,是想说明这种用法不是特例。可见,“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条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偏颇。王晖现代汉语语法规范标准质疑东方论坛 2002 年第 2 期2 规范的原则2 1 从俗原则2 2 宽性 原则王重阳编辑审稿中的
42、语法标准出版科学 2000/2A 语法规范与文体特征不同文体对语法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文学艺术体裁的作品大多丰富多彩、灵活多变,句式变化多,词类活用多,经常运用各种各样的修辞手法,因而文学语言难免会出现一些对语法规范的越轨行为。比如鲁迅在一件小事中写的“似乎榨出了皮袍底下藏着的小 ”, “小”本是个形容词,此处活用为名词,意为精神的渺小。这是一种修辞的运用,很好地表现了作者的自责精神,自然不可将其视为病句。苏童的小说不时有些怪异的用词,以表现人物独特、畸形的心理, 稻草人一篇中就有“感觉到坚硬的阳光在破草帽帽沿上僻啪作响” 、 “阳光像齿轮一样刺痛了他的眼睛” 、 “太阳坠下来在他
43、们之间挤扁了” 、 “他感到空气坚硬如铁”等这样一些句子,放到日常一般的文字中,此类句子无疑都是过不了关的病句、怪句,但在小说这种文体中却是合情合理的。在诗歌、散文、歌曲等作品中,为了表达内容的需要,往往需要语言形式的变化。歌曲中像“让我快乐着你的快乐” 、 “让我悲伤着你的悲伤” 、 “让我幸福着你的幸福” 、 “让我痛苦着你的痛苦”等这样一些句式,也是语言形式的一种大胆创新,不能视为病句。B 语法规范与语体特色语体特色主要是指口语与书面语的不同。口语是人们日常说话所使用的语言,因为是临时运用,不及细思,再加之说话者是面对面交谈,可借助表情、身体动作等语言之外的表达形式,有些话长说的可以短说
44、,因此对语法的要求相对宽松些。书面语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写给人看的,没有其他表达形式的支持,该说的都应该说出来,因此对语法的要求要严格一些。编辑在处理书稿时,要注意语体特色。比如, “他将手里的工作结束完之后”这样一句话,在口语中出现是很正常的,日常对话中没有人会指出它有什么毛病。然而,放到书面语中,用到文章之中,却颇有不妥之处, “结束”和“完”用在一起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重复,在语法上属于同义反复,应予删改。2 3 领域性、动态性、谨慎性原则李晋霞论“语法规范”的领域性、动态性、谨慎性与着力点修辞学-972004 年第2 期(总 122 期)一、领域性(一)功能的领域性功能的领域性,这里指具
45、有某种特殊表述功能的语言形式。以标题语言为例,这种语言形式用来构成标题,具有特殊的表述功能。与一般的自然语流相比,它是有标记的。标题语言中会存在着一些违背语法常规的现象,这正是标题语言标记性的体现,是正常的。如果对标题语言的标记性认识不足,就会错把某些本来正常的现象当作是需要规范的对象。如:(1)数量短语中量词可以不出现美国去年三百警察自杀(人民日报 1995-1-1)(二)主题的领域性主题的领域性,这里指服务于某种特殊主题需要的语言形式,如法律语言、广告语言等。这些领域的语言当中会存在某些特殊的表达形式。如法律语言中的后置定语的用法,一般认为,定语位于中心语之前。但是,在法律语言中,后置定语
46、的现象却比较常见,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钾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看作是“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后置定语。陈炯从立法语言的“严谨性”上肯定了这种后置定语用法的合理性。(三)语言的组织性语言的组织性,这里指语言的准备程度。话语语体可以从有准备的(planned)和无准备的(unplanned)的角度加以区别。有准备和无准备主要指事先投人的思考和组织努力的相对程度。无准备语体中,语言的句法结构简单。(四)表达的特殊性语言的不同表达形式之间也有标记性上的差异,有标记的表达形式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突破常规用法的语言现象。以“对举”为例。对举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的成分放在一起使用。 。这是一种有标记的表达形式,对举表达式对常规用法的突破如:有些不及物动词在对举中可以带宾语,如:丁医生就说人活脸,树活皮。(黄发清城市谎言 , 长江文艺 1999 年第 11 期)二、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