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内容,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一个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八个系列的核安全法规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一个体系: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个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一个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层次图,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技术文件,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由中
2、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颁布是强制性执行的法律文件与核相关的国家法律有原子能法(待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待批),用于规定中国的核能发展和核安全监管等方面关系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是在原子能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目前,该法律文件正在制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该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同日由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
3、用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废气排放废液排放固体废物贯穿辐射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该法律文件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目前与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各种核安全管理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它们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具有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并要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不能与行政法规的内
4、容相冲突包括两种规章条例的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制订的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属部门规章,对应于行政法规,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与核安全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指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是更低一层次的规定每一个规定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可以从相应的导则中找到这些核安全要求的具体描述和实现的方法它从某种意义上具有法规相同的效力,但是导则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可以用不同于导
5、则的方法来达到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不同于导则的方法可以达到与导则所提供的方法相同的安全性目前,安全导则共有63个,我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我国的放射防护标准体系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医疗照射防护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效力而言,也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该公约于1994年6月17
6、日在维也纳通过; 1996年3月1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核安全公约;1996年4月9日,中国代表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交了国家批准书。自此之后的第九十天起,该公约对中国生效。,(1)核安全公约,(2)国际放射性物质运输公约,联合国推荐的危险货物运输示范规定国际危险货物海运准则国际危险货物空运规定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定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协议国际危险品邮政运输条件,我国已加入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6项:核安全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放射性物质越境运输公约核材料实物保
7、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辐射安全法规,第一节 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号, 1998年11月18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2005年12月1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2009年9月7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8、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13号,2001年12月11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 第14号,2003年1月1日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总局令 第15号,2003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 第26号,2006年1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31号,2006年3月1日,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T13367-1992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 ,GB/T1457
9、0-199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1930-89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 水池贮源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 ,GB17279-1998 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7568-1998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114-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125-2002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2,第二节 辐射安全主要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
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 放射性同位素与
11、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主要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号令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规一,一、起草和立法过程,从1985年,国家环保局将本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立项开始,到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法,并以国家主席第6号令颁布,2003年10月1日生效。经历了长达18年的时间,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二、立 法 原 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
12、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13、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4. 业主的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14、 ),4. 业主的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4. 业主的责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
15、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申请领取许可证,(2)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3)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
16、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1)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2)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
17、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按规定方式排放,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 (续 ),6.放射性废物管理,(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四、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
18、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五、法 律 责 任,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六、法 律 责 任(续), 第49条至第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19、 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七、国家核与辐射 安全管理框架,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1个),办公厅,其它司办国际合作司 (人事、法规、规划等)核安全国际合作处,核安全管理司/辐射环境管理司综合处核电一、二、三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与运输处核技术利用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核安全设备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人员资质处,技术支持中心(5个)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个)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
20、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站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21、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许可证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八、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有环境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2005年1
22、2月1日施行,相关法规二,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能转移,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10月1日实施。2003年12月,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0317号)2004年412月,环保、公安、卫生三部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 开始职能转移2005年12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2006年3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的职责分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监
23、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44号令”), 1989年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在2004年“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统计: 涉源单位12032家 放射源总数108504枚 在用放射源源76767枚 闲置废弃源31737枚卫生部门2002年统计,我国在用的各种射线装置总数超过10万多台,辐射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1988到1998年的11年间,我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共332起,平均每年30余起。
24、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44号令”), 1989年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4号令的局限性: 多部门负责,分段管理,职能交叉;(卫生部门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和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 缺乏放射源转移备案管理,信息沟通不畅; 缺乏源头控制,放射源底数不清; 缺乏分类管理,监
25、管的重点不突出; 缺乏闲置废弃放射源返回和收贮制度。,监管体制缺陷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4号令的局限性直接导致: 无证使用、非法购买和非法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失控; 闲置、废弃放射源不能及时收贮,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频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的职责分工为条例修订提供了依据,我国现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和体制明显不能适应实际管理需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44号令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26、12月8日) 为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提供了依据。,条例共章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原44号令同时废止),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对象统一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放射性同位素的内容及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第二章许可和备案,许可的范围: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进出口许可内容及期限 5年受理及审批期限国家、省级环保部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级: 转让 15个工
27、作日 转让业主 20日内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许可证变更: 20工作日内 原申请机关办 理变更进口 总局还要统一编码 进口类、类、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进口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本条例实施前生产和进口的:6个月内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编码,第三章安全和防护,辐射工作单位:对单位 安全和防护负责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考核 持证上岗(合格证)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年度评估,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废旧放射源返回、集中贮存 依法实施退役 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存放要求:单独存放、登记、检查、账物相符存放场所六防:防火、防水、防盗、
28、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室外、野外使用 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医疗卫生机构 有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回收冶炼废旧金属 要有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分级: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辐射事故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卫生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司其职,第五章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29、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大部分内容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中已进行全面细化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环保部门负责:(1)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2)许可证的审批颁发,(3)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5)对放射源统一放射源编码,(6)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环保部门负责:(7)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8)制定放
30、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办法,(9)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0)负责辐射事故应急,(11)监督检查,(12)执法和处罚,(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公安部门负责: (1)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安, (2)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部门负责: (1)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2)职业健康监护, (3)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明确了辐射事故
31、的具体分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
32、,共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5条违法行为,(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
33、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辐射工作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26条违法行为,1、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2、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3、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4、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超许可证范围从事放射性活动)5、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6、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7、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
3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8、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9、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1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1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12、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3、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跨省转移未备案) 14、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处置)15、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
35、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16、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17、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18、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19、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20、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21、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22、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23、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
36、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2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25、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26、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相关法规三,框架和结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由6章、47条和5个附件组成,分为总则,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附件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放射性同
37、位素转让审批表。,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分类,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 非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工作场所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射线装置分为类、类、
38、类,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委托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管理资源,有效地调动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抓大放小”,同时也可节省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时间和成本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等的分级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
39、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行审批;办理出口的有关手续;审批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类放射源的(医
40、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类、类、类、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 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许可的前提条件,第十三
41、条至第十六条均为不同类型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条件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若管理不严、没有相应的辐射安全和辐射防护设施、对放射性废物和闲置废弃放射源不给予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员产生较大的危险。,许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办法对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或设备、辐射的实体保护设施、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辐射防护用品、辐射监测仪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废弃物达标排放的处理等方面提
42、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从设备、设施和管理上保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的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
43、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
44、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对装配仪器设备单位的要求,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领取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5、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 ;范围为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审批与备案,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管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主要目的是控制放射源源头。本办法为简化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出口审批采用联单式的审批表进行管理,放
46、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联单,放射性同位素转让也采用了联单审批与备案管理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废源处理,三种方式:废放射源如不能妥善收贮,将可能导致丢失、被盗事故发生,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只能由放射源生产单位回收,或返回原出口国,或由有资质的废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集中贮存,废源处理,使用单位的废放射源临时存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销售、使用单位在办法实施前已贮存的废放射源,也要求其在1年内按办法的规定送放射源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资质的废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禁止的活动,一个“只能”一个“不得”二个“禁止”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