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50016-2006条 文 说 明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42006 年 北 京1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
2、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经建设部 20042006 年 月 日以建标20042006 号文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天津消
3、防研究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如下: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张永胜 蒋永琨 潘 丽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吕通 潘左阳 冯民基 庄敬仪 冯
4、长海 赵克伟 郑铁一20042006 年 月1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43 厂房(仓库) .5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 厂房(仓库)的 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17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40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50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57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60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65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6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与可燃材料堆场 .714.1 一般规定 .71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72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794.4 液
5、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8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895 民用建筑 .92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92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98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1005.4 其它 .116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1206 消防车道 .1247 建筑构造 .1287.1 防火墙 .128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30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33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134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40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141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28.1 一般规定 .142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
6、管道和消火栓 .145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156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58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168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1739 防烟与排烟 .1809.1 一般规定 .1809.2 自然排烟 .1849.3 机械防烟 .1859.4 机械排烟 .188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9410.1 一般规定 .19410.2 采暖 .195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9611 电气 .2042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04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207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210
7、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21312 城市交通隧道 .21712.1 一般规定 .217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219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22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112.5 供电及其它 .222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 的 耐火极限试验 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22411 总则12 术语43 厂房和仓库53.1 火灾危险性分类5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13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3.4 厂房的防火间距423.5 仓库的防火间距47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493.7 厂房的安全疏散523.8
8、仓库的安全疏散55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574.1 一般规定57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58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2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6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705 民用建筑72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72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76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785.4 民用建筑中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的设置916 消防车道947 建筑构造987.1 防火墙98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99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027.4 楼梯间、楼梯和门103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10
9、67.6 天桥、栈桥和管沟107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098.1 一般规定109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栓和消防给水管道1128.3 室内消火栓等灭火设施1182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208.5 自动灭火系统128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1329 防排与排烟1379.1 一般规定1379.2 自然排烟1409.3 机械防烟1429.4 机械排烟144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4910.1 一般规定14910.2 采暖150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5111 电气158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5811.2 电力线路及建筑中的照明灯具等电器装置16
10、1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63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6612 城市交通隧道17012.1 一般规定170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7212.3 通风、防烟与排烟17212.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17212.5 供电及其它173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1701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对原规范第 1.0.1 条的修订,本条依据消防法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城
11、镇建设以及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的消防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首要目标。在建筑设计中,要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建筑防火设计,做到“防患于未然” 。为此,设计师既要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荷载密度和可燃物建筑及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认真研究工艺防火措施、控制火源,防止火灾发生,又要进行必要的分隔、合理设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等、 ,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平面特征和人员特点,设计合理正确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设施,从积极的方面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12、。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物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
13、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 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 应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物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设计地面的高度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 为 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自行车库、 、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 为
14、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范围建筑类型和范围,并对已有国家标准的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原则规定及其相互衔接。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 2.73.0m 之间,9 层住宅2的建筑高度一般在 24.32626.0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 24.0m 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但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 24.0m 的 9 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协调,将 9
15、 层及 9 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有层高不超过 2.2m 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为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 ,即本规范规定住宅顶部设有 2 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 2 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 )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 2.2m 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
16、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对于住宅建筑中层数超过 3m 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计算确定。2 多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 或等于 24.0m 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均适用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
17、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 。本规范主要从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因此,此部分内容也纳入本规范。5 建筑高度。1)对于阶梯式地
18、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对于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按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但如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3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
1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 ,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 1/4 至 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
20、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不适用的建筑类型和范围。对于火药、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等露天生产装置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且这些规范中的规定基本上是以本规范的规定原则制定的。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等,故本规范的
21、规定未考虑这些建筑的具体防火设计要求,有关防火设计可按照上述专项防火规范执行。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它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 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它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原则与要达到的目标,明确规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
22、,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具体工程、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施救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在工程设计中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消防投入的关系,努力追求和实现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高效的统一。在设计时,除应考虑防火要求外,还应在选择具体设计方案与措施时综合考虑环境、节能、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因而往往滞后于工程技术的发展。消防工作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建筑防火规范规定了建筑的防火设计的一些原则性的基本基本要求。这些规定并不限制新技术等的应用与发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4新设备等,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慎重地进行试用,以积累经验,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但在应用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经过必要的试验与论证。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国家现行有关有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