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博士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社会实践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机结合,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浙大发研201431 号)文件精神,从 2014 级入学的博士生开始,把社会实践列入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一、社会实践形式开展科技服务,协助实践单位解决科研、生产中的某些技术或管理问题;开展人员培训或进行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开展志愿服务;挂职锻炼。二、参加范围除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外的学术学位博士生。三、社会实践基
2、地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地方、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保证社会实践持续、稳定地开展。1、综合型基地: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在省内外建立的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岗位需求面向多个专业。2、专业型基地:以学院(系)为主负责联络建立,岗位需求相对集中。鼓励各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建立基于学科专业特点的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为更多的研究生提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机会,其岗位需求需统一纳入学校社会实践系统管理。四、人员组织博士生社会实践活动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协同各学院(系)共同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博士生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
3、聘,学生自愿报名,通过设岗单位与报名博士生间的双向选择确定参加社会实践的人选。各学院(系)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五、指导老师为了更好地指导博士生参加社会实践,加强与社会实践基地的联系,每个社会实践基地配备两名指导老师,其中学校一名,基地一名。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社会实践基地博士生的选拔、上岗培训、开题报告、日常联络、中期检查、考核评比、团队总结等工作。综合型基地的指导老师由研工部在校部机关干部和学院(系)相关人员中选拔。每位指导老师在当年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结束后,由研究生院根据其工作业绩给予工作津贴。专业型基地的指导老师由负责学院(系)负责配备,由学院(系)根据其工作业绩负责给予工作津贴。六、团队
4、建设为充分发挥博士生党员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各社会实践小分队的团队建设,要求党员 3 人以上的小分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经常交流沟通情况,互帮互助,共同克服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鼓励合作攻关。每个小分队要确定一名组长,负责同学的日常联络和活动资料收集,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撰写团队工作总结。七、时间安排及经费来源1、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普博生的社会实践可安排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原则上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段进行,总的时间为六周。2、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博士生人数及基地建设运作情况划拨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费等专项经
5、费,用于支持博士生社会实践工作。可根据情况商实践单位酌情解决学生的往返交通费及在当地的相关费用。八、考核办法1、博士生社会实践是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等各类型博士生的必修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2、考核程序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实践出发前的前期考核,二是对实践过程及实践效果的考核。社会实践前,博士生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参加上岗培训,撰写开题报告,填写社会实践前期考核表。实践结束时,博士生应填写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表,由接收单位根据博士生的前期准备工作、实践期间综合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综合评定。考核表必须记录实践单位对该生的评定意见、指导老师签字、加盖实践单位公
6、章后反馈给学校;参加实践的博士生返校后还应完成实践总结报告各1 份,作为考核依据之一。考核表和实践总结报告要归入个人档案。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及各学院(系)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的水平、产生的效益、社会实践基地的评价意见及书面总结等进行考核与评审,并给出成绩。3、对于社会实践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生,需重新申请社会实践。再次“不通过”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为不通过:(1)社会实践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超过 3 个工作日;(2)社会实践活动不认真负责,未完成预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3)未按要求提交技术报告与思想总结;(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
7、成不良后果;(5)未经批准,社会实践活动在基地时间不足 4 周的;(6)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情况者。九、激励措施1、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效果显著、技术和思想总结认真、做出一定贡献的博士生,经社会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申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研究生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参评浙江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之星。2、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积极配合学校和基地落实各类项目,主动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院(系、所) ,可以申请“研究生社会实践组织奖” 。十、免修范围 1、 社会实践对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学校鼓励所有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有 1 年(含 1 年)以上工龄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所)核实情况,报研究生院批准。2、 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曾参加为期六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考核合格的。3、 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活动。4、 经研究生院批准,学院(系)在博士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况。本办法自 2014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如有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并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浙江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20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