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毕节市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妥善处理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 32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17 92 号)等政策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落实保障政府性工
2、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牵头部门,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 自然人 )是政府性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应责任主体。第三条 建设单位、人社部 门、市县(区)信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法定职责必须为”“首接首办” 的原 则 ,全面受理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访、投诉2和举报等各类反映。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解决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诉求的(含直接反映的和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甄别后,确属本单位工程发生的问题,应在收到诉求的 5 个工
3、作日内受理,同时告知人社部门,案情复杂确需人社部门配合的,人社部门明确专人配合。建设单位于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反映人,处理期限届满尚协调无果的事项,建设单位经与人社部门会商研判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一)反映意图是解决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劳务款)支付问题的,告知经济仲裁、诉讼途径;(二)属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受案范围的,移送人社部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并由人社部门对反映人作行政处理程序告知。第五条 人社部门收到解决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诉求的(含直接反映的和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应在收到反映 5 个工作日内甄别后,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一)反映意图是解决工程款或分包
4、工程款(劳务款)支付问题的,以解欠(保支)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移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方式处理;(二)有明显依据证明属工程款争议问题的,告知经济仲裁、3诉讼途径;(三)对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含自然人)直接拖欠一线施工人员工资的反映,人社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第六条 信访部门收到解决政府性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诉求,应初步甄别后,在 15 日内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一)反映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含自然人)直接拖欠一线施工人员工资的,根据人社系统的管辖划分,按信访系统层级分流到有关人社部门办理。(二)反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务款)的,分流到建设单位办理。(三)
5、反映内容情形暂无法辨明的,按人社系统管辖划分转送有关人社部门作进一步甄别,有关人社部门甄别后,属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自行立案查处,属本条第(二)项情形的提出分流意见移送同级信访部门再次分流。第七条 发现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人社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黔人社厅通2015503 号)的规定,加大移送查处力度。第八条 政府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并会同住建、交通、水务、工能、国土、环保、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系列举措。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接待粗暴、4无正当理由久拖不结、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群众越级访、多头访、重复访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