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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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东营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实现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规范统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规制和运营补贴机制,保障我市公交体系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单位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取得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企业,规制对象为经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营运成本费用。公交企业擅

2、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第二章 成本规制原则要求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纳入规制管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符合有关- 2 -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不符合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二)相关性。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与公交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公交运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三)合理性。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按合理方法核算,影响成本规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公交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四)激励性。成本规制引入激励与约束

3、机制,引导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优化调度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挖潜节能降耗。第五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健全原材料、机物料购进及使用情况工作台账,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第六条 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科学分析评价公交企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合理确定企业运营成本标准。第三章 成本费用项目第七条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人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 3 -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组成。(一)人工成本指公交企业支付给公交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维修服务及后勤保障等全部在岗职工的各类工资性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4、和工会经费。1、工资总额,指公交企业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社会保障及福利费等,指公交企业根据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缴纳的“五险二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二)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1、燃料及动力费,指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消耗的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等各项燃料及动力费支出,但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试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运营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支出。2

5、、轮胎消耗费,指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补修等费用支出。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交企业用于运营的公交车辆、- 4 -停车场、修理厂房及其它与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额。4、维修费,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5、保险费,指公交企业为驾驶员、第三方及运营车辆等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6、事故损失费,指未足额保险的合理事故损失费。7、安全生产费,指公交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8、运营业务费,指公交企

6、业发生于车场或车队层面直接用于车辆运营的水电费、电话费、劳动保护费、采暖费及其他零星支出等。9、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路队管理费、运营车辆清洁费、交通费等。(三)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在公司层面为组织管理公交运营活动而发生的除管理人员工资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会议费、办公费、- 5 -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采暖费、律师费、审计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车辆购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所需资

7、金所产生的融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融资费用。(四)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营运过程中所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第四章 成本费用项目规制第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标准的成本项目,实际发生数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对于国家政策或部门规章中明确有成本费用列支或补贴标准的,按有关政策规章执行。第九条 成本费用项目具体规制(一)人员定员及结构规制公交在岗职工定员标准按照实际公交线路配车数、运营时间等要求,计算线路及配车系数,并以核准的线路正常投入

8、运- 6 -营车辆数为依据,核定人员配比标准值。1、驾驶员人车比:1.21。2、管理和维修辅助等人员综合人车比:0.81。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值的,按定员标准值核定;低于定员标准值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二)工资总额规制规制工资总额按照公交企业人员定员及结构分别规制,参照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在岗驾驶员按不高于平均工资的 20%上浮计算。工资总额规制不作为企业内部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标准。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额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工资额列入规制成本。对驾驶人员实际发生额低于其工资标准值差额部分的 30%作为节支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三) “五险二金”规制“

9、五险二金”的计提基数按核定的工资水平及规定的企业应负担缴费比例确定,成本规制值按企业定员标准值的实际缴纳数计算。(四)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规制计提基数分别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和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在计提额度内按照规定的用途据实列支。(五)燃料动力费规制燃料动力费按照企业最近三年平均每公里消耗量、规制当- 7 -年燃料动力费平均价格、核定运行总里程确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费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规制成本,其差额部分的 50%作为强化成本控制、挖掘节能降耗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六)修理费及轮胎消耗费规制营运车辆修理费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消耗额和 CPI 指数变动因

10、素影响核定。轮胎消耗费按照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CPI 指数变动因素影响核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及轮胎消耗费低于该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额列入规制成本,其差额部分的 50%作为强化成本控制、挖掘节能降耗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七)固定资产折旧规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年限及残值率:1、运营车辆折旧期限为 8 年,残值率 3%;2、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为 30 年;3、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按 不 低 于 税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确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资产改良等支出部分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使用

11、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八)保险费规制- 8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险等车辆保险费据实列支。(九)事故净损失规制未获保险赔付的事故净损失,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安全生产费规制按公交运营收入(含老年人免费卡) 的 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列支。(十一)运营业务费规制参照企业最近三年平均每公里运营业务费、规制当年核定运行总里程确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运营业务费低于该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十二)管理费用规制按公交运营收入的 5%控制,在控制数额内据实列支。(十三)财务费用规制公交企业因公交场站建设、车辆更新购置等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计

12、入规制成本,综合融资费率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以上部分不计入规制成本。第十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一)与公交经营活动无关、或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评估增值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已有政府专项补助补偿或超出政策规定列支或补贴补- 9 -偿标准的成本费用支出;(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六)超出政策规定配置标准购建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支出;(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由市财政

13、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实施,对公交企业年度总收入成本费用及人员、资产、线路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根据本办法提出规制调整意见,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市财政局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审定公交营运总量、老年卡、学生优惠月票等各类卡币的刷卡数量及企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基础上,逐年修订公交运营成本项目标准值,建立完善公交运营数据库。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交客运行业规定,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科学规划公交线网、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交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公交企业定员标准、营运车辆动力消耗定额、服务数量计划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公交运营服务考核,- 10 -为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提供可靠依

14、据。第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运营成本的监审和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核定公交票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公交运营成本和财政承担能力的公交票价监管和调整机制;要按照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完善国有公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工效联动机制,加强人员资产配置、资金财务状况监管,做好运营质量分析评价,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按照本办法,优化与线路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岗位配比,完善单车成本控制、分线路收入成本核算、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提升公交智能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百姓出行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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