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局实施执法办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者上级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条 执法办案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坚持查处与引导、处
2、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案卷完整;(四)办案人员与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严肃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案情;- 2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第四条 相关科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章 办案职责第五条 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收集、登记和报告案件线索;(二)制定案件的调查方案和询问提纲;(三)调查、收集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四)撰
3、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草拟处罚决定书;(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参加案件的听证;(六)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七)负责相关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告知;(八)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及处罚信息的公开;(九)申请、上报强制执行案件;(十)报送备案案件材料;(十一)负责案件的回访及线索通报;(十二)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十三)案件的立卷、归档;(十四)录入和应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十五)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3 -第六条 办案机构负责人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交办案源和报告重大案件线索;(二)负责相关案件的沟通、协调;(三)指定案件的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四)依职权审批
4、案件的立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五)组织案件的合议;(六)复核陈述、申辩案件;(七)审批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八)审核案件公告内容;(九)审批案件的结案报告;(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执法指导科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掌握、分析案件查处和稽查工作态势;(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三)指导、协调执法办案工作;(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整治行动;(五)协调部门间联合行动; (六)指导、维护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 (七)指导、协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八)汇总、报送执法办案数据及总结;(九)会同有关机构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4
5、-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监督制度;(二)核审局批案件;(三)组织案件的听证;(四)复核案件的陈述、申辩;(五)提出召开案审委会议;(六)报送强制执行案件;(七)组织、协调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八)监督、评查、考核案件质量;(九)督促、指导案件清理;(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办案机关负责人在执法办案中承担以下职责:(一)批准成立专案组;(二)启动应急预案;(三)批准联合执法;(四)依职权审批案件的立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五)指定听证案件的主持人;(六)决定召开并主持案审委会议;(七)审批强制执行
6、案件;(八)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九)审批案件的结案报告;(十)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5 -第十条 需要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按照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执行。第十一条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密。第 3 章 案源管理第十二条 案源是指通过举报、投诉、交办、移送或者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第十三条 案源实行实时分级报告。凡是办案人员在投诉、举报或者监督检查等过程中掌握的案件线索,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重大案件线索实行分级报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
7、一)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二)不及时处理易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三)已受新闻媒体关注的;(四)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且提出联合执法的;(五)其他需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负责人报告的。在接到报告后,属需成立专案组调查的,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调查;属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的,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第十五条 实行案源登记管理。办案人员应当在获取案源当日将相关案件线索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报告办案机构- 6 -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泄露、私自隐匿和处理案源。第 4 章 管 辖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
9、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 7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者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第二十条 稽查大队依职权管辖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10、(一)上级部门授权调查的垄断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二)违法直销和重大传销案件;(三)检验、检测、评估等机构的违法案件;(四)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重大、疑难违法案件;(五)广播、电视、报纸发布的违法广告案件; (六)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者协办的重大案件; (七)同一举报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且跨两个以上市场监管所(分局)辖区的案件;(八)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九)夜间应急联动指派案件;(十)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以及特殊类型案件。- 8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依职权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下列案件:(一)无
11、照无证经营案件;(二)违反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案件;(三)除商业贿赂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四)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价格违法案件;(五)特种设备和重要工业产品违法案件;(六)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八)除广播、电视、报纸外发布的广告违法案件;(九)传销案件(与辖区派出所联合查处) ;(十)其他违法案件。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办案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相关科室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跨辖区办理案中案的,办案机构应当事先报执法指导科备案;跨辖区办理其他案件的,办案机构应当事先报执法指导科批准。属地办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
12、的办案机构查处案件。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办案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办案机构管辖。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办案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执- 9 -法指导科指定管辖。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机构。受移送的办案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执法指导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七条 办案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报执法指导科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执法指导科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立 案第二十八
13、条 办案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属于本机关管辖权内的案件。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的案源,可不经核查直接立案报批:- 10 -(一)违法行为危害严重必须
14、即时制止的;(二)违法事实清楚、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时案件情况清楚、不需核查的;(四)其他可以直接立案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源,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由主办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报批。立案后的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的举报投诉,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不予立案的举报投诉,办案机构应当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者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和告知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前两款规定的举报投诉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同时涉及申诉的,申诉处置按照本局申诉处置程序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