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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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毕 业 论 文 (设 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院 ( 系 、 部 ) 名 称 : 专 业 名 称 : 学 生 姓 名 : 薄 一 帆 学 生 学 号 : 指 导 教 师 : 2014 年 06 月 20 学 术 声 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人签名: 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摘 要I摘 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

2、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

3、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目 录II目 录摘 要 .I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1(一)隐私权的涵义.1(二)隐私权的特征.1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1(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2(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2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2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2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2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3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3(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4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4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4(二

4、)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4(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4(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4(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5结论.5参考文献.6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1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一、隐私权的涵

5、义及特征(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隐私首先是指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等,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 1。(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 、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 “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 “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

6、个人领域。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集体强调共有,公民的私人领域被压缩到极致,私人的自治空间极为狭小。在“公大私小”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社会道德层面一度

7、提倡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并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强调个人利益的行为视为资本主义思想加以批判 2。这样的政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2治背景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追求自身权利的步伐。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

8、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虽然在近些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进程的速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有着诸多不足。 1

9、、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我国相关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立法,但立法制度仍然不是很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是没有明确地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中也缺乏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对隐私权的规定,但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民法通则的。这就导致在诉讼中执行效果降低。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虽说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在很多时候必须牵扯到公民的隐私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还是缺乏对被执行者及普通公民的保护,最典型的案例便是 2002 年

10、的延安黄碟案。执法人员必须在保证公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的同时,尽量不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 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3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造、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这十种责任形式中,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意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责任形式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那么,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也应该是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责任形式.可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其范围一般与所造成的范围。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盛行也为

12、隐私的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在自由主义视角下,推崇隐私保护的论者强调个人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以确保个人事务的完整性 3 。隐私保护正好为人事务完整性的实现提供一个途径,即通过隐私的保护将自己与他人或者社会进行隔离。从而将隐私归个人权利的范畴。但是隐私权的实现是否就应如自由主义者把隐私归入个人完整性一般的极端?结论显然是否定的。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规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权利的产生并不是“天赋”的,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权利是指法律权利,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自由。因此权利的产生意味着权利本身是受到限

13、制的自由。隐私权亦是如此,是受限的。至于隐私权的界限,学界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主张从平衡的视角来看待隐私权的界限,“隐私权的本质体现了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4从平衡论的角度看,隐私权的界限应该是利益的平衡。总之,在我国,隐私权从法律保护到公民意识都存在欠缺,隐私权的发展完善需要一个逐步发展认可的过程。 3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通过上述对隐私权现状的描述,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迫在眉睫,针对上述存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4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某些条款体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精神,但我国宪法的不明确性

14、也导致了理解上的多样性,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条款。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隐私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但也会随着科技与通讯技术的发展而遭泄露,因此,有必要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对隐私权的定义、内容、范围及惩罚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要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必须开展尊重隐私权的思想教育,不仅要保护公民自身信息等隐私,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的良性循环,形成对隐私保护精神的社会范围,而一个真正的隐私保护的意识形成将会大大促进隐私权的法制建设。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作为

15、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明确 规定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隐私权更多的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在 2001 年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那种保护是种间接保护。之后,隐私权虽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但其性质和地位只是一项人格利益,并未能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相提并论,不是一项独立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基本法中设专章规定人格权。(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国家的执法人

16、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被执行者及普通公民进行隐私权保护,杜绝再次发生 2002 年的延安黄碟案。执法人员必须在保证公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的同时,尽量不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国家在这方面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或者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一定的约束,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5(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科技进步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信息快捷化的同时,也引起了隐私权被侵犯的范围和内容逐渐增多,同时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5。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更利于普通公民了解隐私权内容

17、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规定具体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人采取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建议将目前的间接保护方式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法律对自然人人格的确认,实质上是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尊重。 ”要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必须开展尊重隐私权的思想教育,不仅要保护公民自身信息等隐私,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

18、。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形成社会的良性循环,将会大大促进隐私权的法制建设。结论隐私权的保护将会是艰巨而永恒的使命。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隐私权的保护将会是艰巨而永恒的使命。虽然我国法律从宪法到部门法均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但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司法实际缺少可操作性。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急迫要求。因此,重新审视公民的隐私权,并尽快完备我国的立法已迫在眉睫。在人类文

19、明的进程中,人类不断争取着自身的平等、自由及各种人身权利。顺应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精神和权利的进一步捍卫,使保护隐私权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今世界的热点。怎样建立一种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机制,怎样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成为当今的重要议题。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正在不断的探索中前进,相信经过各方的协调努力,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将指日可待。2014 届毕业论文(设计)6参考文献1 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 黄勤.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2010(6)3 邓亚华.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2012, 34 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5 翟娅丽.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人民论坛.2012,106 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1, 9(1):417 Anita L.Allen. Richard C.Turkington 著 冯建妹.石宏.郝倩.刘相文.许开辰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 378 王立志隐私权的权利基础J学习论坛, 2010, 26(5):72779 王坤隐私权的边界一种基于平衡的视角前沿, 2009(6):14615010 翟娅丽.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人民论坛.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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