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学院: 政法学院 班级: 2010 级法学二班 姓名: 刘开 指导教师: 王敏 职称: 讲师 完成日期: 2014 年 5 月 22 日1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摘要:死刑制度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死刑制度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令人产生了怀疑。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权,以及我国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事业合理、健康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对此,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收集研究,对比国内外各国死刑制度,发现我国死刑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必须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本文主要涉及:死刑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死刑存废论及其评述、我国死刑
2、制度现状分析、改革我国死刑制度的路径及其具体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以及提出具体改革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合理的死刑制度法律体系。关键词:死刑;改革;废除2目 录引言 .(1)一、死刑之概述 .(1)(一)死刑的概念 .(1)(二)死刑的历史发展 .(1)二、死刑存废之交锋的主要焦点及其评述 .(2)(一)死刑保留论 .(2)(二)死刑废除论 .(3)(三)死刑存废之交锋的主要焦点及其评述 .(3)三、我国死刑制度之思考 .(4)(一)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 .(4)(二)我国死刑存在之原因及其思考 .(4)(三)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原因 .(5)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路径及其具体举措 .(6
3、)(一)渐进式应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路径 .(6)(二)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之立法举措 .(6)(三)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之司法举措 .(7)结语 .(8)参考文献 .(9)1引言死刑制度自其出现以来就在刑罚体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其是对人生命权的剥夺,所以对它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十分活跃。随着国际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死刑制度的改革也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死刑的存在,在我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随着现代法制的不断发展,保护人权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已将死刑废除,或只是有其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不加适用。传统的重刑思想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我
4、国的法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死刑罪名,并且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也频频用到,人权思想和死刑制度在我国发生了碰撞。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地发展,日益与国际接轨,人权思想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死刑制度也会随着主流思想而不得不进行改革。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实基本国情,探索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不会是一帆风顺,一步到位的,它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对其改革,直至最后的完全废除。 一、死刑之概述(一)死刑的概念“死刑,顾名思义,就是把罪犯处死的一种刑罚,它是将罪犯生命予以剥夺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一旦被剥夺后就不可能恢复,所以死刑就成为
5、了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之为极刑。 ”1(二)死刑的历史发展1.原始野蛮阶段.这是刑法的最初创设阶段。这一阶段刑罚体现出的是对于罪犯的一种报复。该阶段死刑主要有以下特点:(1) “以眼还眼” “杀人者偿命” 。这一阶段的刑罚最为显性的特征即是“报复” ,刑罚的制定一般都与犯罪的同态或等害相对称,体现其严格的“报复性” 。 (2)株连性。刑罚的对象除了犯罪分子本人还要牵连到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3)行刑手段残暴。在刑罚的适用方面显得十分的恶劣、残暴。 (4)地位高。此时的刑罚主要就是人身刑,而死刑又在人身刑中占1 张明楷 刑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
6、28 页2据很大比例。 1(5)客观性。这一阶段的死刑适用只针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惩罚,而并没有考虑到罪犯主观方面是不是具有恶性。2.威慑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阶级矛盾越来越尖锐,死刑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死刑也在此阶段显现出极强的威慑作用。在该阶段的死刑有以下特点:(1)种类繁多。创制出类别多样的死刑以期望达到最大的威慑效果。 (2)株连范围广。大多数犯罪都可以适用死刑,并且对与罪犯有一定牵连关系者都予以适用。 (3)执行方式残酷。制刑者在执行上采取多种方式,使罪犯受到巨大的痛苦。 (4)不平等性。刑罚在适用上要区分对象,并没有平等对待。 (5)主观性。这一阶段的死刑适用只考虑罪犯主观方面
7、存在的恶性,而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方面却不予考虑。3.人道主义阶段.随着西方人权思潮的快速蔓延,死刑制度受到了很多法学家的严厉批判。他们提倡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反对滥用刑罚,主张对死刑进行限制。这阶段的死刑制度有如下特点:(1)陆续废除。近代,许多国家陆续开始对死刑进行废除,在这其中尤其以发达国家为主。 (2)尊重人权。当时社会上提倡尊重每个人的权利,犯罪分子也不例外,他们的生命权也要得到尊重。 (3)平等适用。人们提倡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所以每个人的生命都要受到同等的保护,死刑要适用人人平等。 (4)统一性。这一阶段的死刑定罪要求主客观的统一。二、死刑存废之交锋的主要焦点及其评述(一
8、)死刑保留论死刑这种最为传统的刑罚方式,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来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许多学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所持有的主要观点如下:1.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都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其中主要代表人物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在把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的时候,是把一切权利都完全交出,并没有任何保留,当然也没有保留生命权。所以,国家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22.死刑是对杀人犯的必要报复。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还存在着“杀人偿命”这一思想,所以罪犯在杀人后必须得到1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的基本理论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 页2 黄晓亮:论死刑存废问
9、题的实质载于河北法学2008 年 2 期,第 33 页3应有的报复。3.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人们内心之中总是有“趋利避害”这种本能选择,死刑的存在便会使大多数人害怕死亡而不敢犯罪。4.死刑可以防止罪犯再犯。死刑的结果就是将罪犯处死,这样就彻底杜绝了其再次进行犯罪的可能。5.死刑更加经济。处决一名死刑犯的成本远远低于长期期监禁,可以节省财政经费。 (二)死刑废除论死刑废除论者倡导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张犯罪与刑罚要相适应,反对滥施酷刑,主张废除死刑。他们所持有的主要观点如下: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社会上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更不会通过契约交予统治者
10、,人们只是为了共同的生活而不得已牺牲出自己所拥有的部分自由,但没有放弃全部权利,更不可能将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所以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的。 12、死刑威慑效果有限。人们是希望通过刑罚来阻止犯罪的发生,但并不一定只是死刑才具有最大的威慑效果,无期徒刑的威慑效果并不逊色于死刑。3、死刑是野蛮复仇的遗留。 “以牙还牙” “杀人偿命”传统的报应理论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执法者必须合法合理的执行刑罚。4、死刑与生命权的矛盾。生命权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不能只注重关押成本的经济价值而选择死刑。 5、死刑难以挽回。生命具有最为宝贵的价值,所以在对待生命权上必须慎重。(三)死刑存废之交锋的主要焦点及其评述
11、焦点一: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这种彻底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是相当残酷的,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每个人都会格外珍惜自己的生命,不会轻易尝试犯罪,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最大的,死刑应当予以保留。而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死刑并没有最大的威慑力,虽然会被剥夺生命,但现实中死刑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下降,人们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犯下死刑,并没有被死刑所威慑,因此死刑应当予以废除。焦点二:死刑是否人道 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是对人生命权的剥夺,虽然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与人道主义相违背,在现实中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刑罚方式。保留伦者认为,如果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对杀人者进行宽容,那么社会上便会出现更多的
12、犯罪,便会1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 6 月版,第 45 页4有更多无辜的公民受到伤害,这样才是真正的违反了人道主义。 1焦点三:是否与社会契约相违背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没有包含在社会契约之中,公民只是将部分自由交给了国家,而没有将基本的生命权也交给国家,国家不可以随意对公民的生命权予以剥夺。死刑保留论者则认为死刑恰恰包含在了社会契约之中,人们是把自己全部的权利都交与了国家,自身并没有任何保留,所以国家具备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资格。三、我国死刑制度之思考(一)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我国目前存在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这一基本政策主要
13、是由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基本国情,我国坚持保留死刑的政策是十分合理的。并且我国的死刑政策不单单是保留死刑,还坚持少杀慎杀,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严格审查,严格死性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的严格适用。(二)我国死刑存在之原因及其思考死刑作为一种刑法惩罚方式在我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这就说明,它的存在一定是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1.我国死刑存在的经济原因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又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等造成了我国的犯罪人数相对较多。而与犯罪人数相对应的惩罚体系和设施又受到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能与其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
14、死刑就显示出了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死刑,那么犯罪分子可能会一直以长期自由刑或终身监禁,这就会造成我国监狱的人满为患,造成司法资源的愈加紧张。在监狱待的时间越长,成本自然就会越高,所以如果适用死刑的话,就可以大大节约行刑成本,缓解监狱的拥挤状况。放眼全球,在法律上已经不认可死刑制度的大多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还不能完全的适应死刑废除后出现的情况。因此,我国出于对实际的经济原因考虑,还应该保留一定的死刑,但要慎用。2.我国死刑存在的政治原因1 席正祥:论我国死刑的存废争议及其发展趋势载于商情2012 年 21 期,第 24 页5我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为了达到各民族能和
15、谐共处,国家的稳定发展,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死刑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严厉的刑法惩罚制度可以达到震慑罪犯的目的,保护国家秩序的正常健康运行。死刑废除的前提是政治的高度民主化,但我国公民目前还没有这么高的政治觉悟,并且我国政界普遍认为我国现在的治安还不是很理想,还需要有一定的死刑存在来到达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3.我国死刑存在的民意原因 “杀人偿命”这在中国人们的思想之中是理所应当的,杀人者必须得处以死刑,不然受害者的家属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并且通过对以往死刑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社会大众在对待死刑问题上都“持有一命偿一命的观点” 。另外,我国国民总体的受教育程度偏低,西方的人权主义思潮对我国的
16、普通民众影响有限,我国民众不可能会像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民众一样对于死刑犯不处以死刑保有极大的宽容心。4.我国死刑存在的原因之反思 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现阶段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还不直接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提升,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那是势在必行。在经济层面,经过 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已处于世界前列,随着经济的继续高速发展,我国是可以具备死性改革的条件。在政治层面,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并且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开始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其作用。在民意层面,国家大力普及义务教育,国
17、家的整体文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公民个人的文化素质也普遍提高。 “天赋人权” “自由平等”在中国也广泛得到传播,人们会更加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因此,从我国现实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之路必将一片光明。(三)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原因从我国目前的死刑制度和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如果立即改革一定存在着不少阻力,但死刑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刑罚制度不断完善,和国际接轨的必经阶段。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原因进行阐述:1.落实我国刑事法治的需要 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包含依法治国,而刑事法治的发展则包含在依法治国之中。而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实情况却表明,死刑制度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6与我国刑法惩
18、罚的目的以及现代刑罚理念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必须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只有这样我国的刑罚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更好的保护公民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良性发展。2.顺应人权主流思想发展之需要 死刑制度的合理改革必定会使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步伐更加迅速。自建国以来,中国在人权事业的发展上采取了多种手段,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至今,已有 19 余部国际人权公约被我国认可。而这些人权国际公约规定之中,又有很多都体现出了对死刑制度的限制与废除。因此,对于已经签署了的人权公约中的有关内容,中国有义务在国内的相关法律中将其作出更加完整的规定,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适应国际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努力与国际接轨,做到真
19、正的法律保障人权。 1 3.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 我国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构建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但死刑这种将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的残酷刑罚制度,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又不利于社会民主法治的充分发扬,因此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之下如何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我认为必须选择一条合理的死性改革路径。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路径及其具体举措(一)渐进式应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路径我国的死刑历史悠久,地位牢固,虽在某一时段存在着滥用各种刑罚的情形,但是从整体上看,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慎刑思想。传统文化中人
20、们认为法律应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并且儒家的仁爱思想, 善恶有报等思想影响深远。因此,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目前来看,废除死刑与扩大死刑都是不能被接受的。并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活动频发,而死刑一方面可以对罪犯进行最彻底的惩罚,另一方面又可以威慑潜在的犯罪,积极作用明显。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在死刑的实践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所以死刑的改革工作必须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一蹴而就。1 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难点及对策从刑事实体法的视角考察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 2 期,第 3 页7(二)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之立法举措死刑的立法改革,就是通过在立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最终达
21、到废除死刑。这是一条合法而彻底的死刑改革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1.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 目前,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 55 项,在刑法分则的多个章节中都有所体现,种类多,范围广,所以必须逐步削减死刑罪名,直至完全废除死刑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死刑罪名的削减工作不能操之过急,需要分两个 20 年阶段进行:第一个 20 年阶段之内要废除 55 项死刑罪名中涉及非暴力性的死刑罪名;第二个 20 年阶段之内就是要完全废除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而在取消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过程中,首先要废除现行刑法中规定有死刑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其中应重点取消组织卖淫罪、集资诈骗
22、罪、走私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这四项死刑罪名。因为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些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还不足以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其次再逐渐废除其余的那些涉及非暴力性的犯罪罪名。2.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未成年人,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年龄已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原则上禁止适用死刑。但其中并没有对“审判时”这一具体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本文认为应当规定为“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前”,这样就尽可能的限制死刑的适用。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禁止适用死刑,这样便出现了 75周岁这一明确的年龄限制。但从世界多国禁用死刑的年龄限制标准来看,75 周岁还是显得过高,本文认为我国也应该采用 60 岁这一普遍
23、标准才符合当今现实。3.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目前主流上存在三种替代死刑的学说:一是死缓替代死刑说;二是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说;三是多元替代说;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死刑的替代方式应采用对无期徒刑进行改进完善。因为我国现存的 55 个死刑罪名中,很大一部分都适用了无期徒刑作为其刑罚方式,因此完善无期徒刑就显得比创设另一种全新的死刑代替刑种更加合理与便捷。我国首先应对无期徒刑设立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任何机关都不得对其减刑和假释,然后等到考验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人的悔改、立功等综合表现,决定是否能够减成有期徒刑。但是应该注意,减刑之后最终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应该不少于 20 年且不得假释。对于一些罪行十分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