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

上传人:坚持 文档编号:3629491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论文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大学毕业论文题 目 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目 录一、证人证言的涵义 1二、出庭作证的涵义 1(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2(二)刑事证人作证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 2三、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2(一)我国立法存在着矛盾 2(二)儒家“和为贵”的观念根深蒂固 2(三)立法上未能明确证人证言的范围 2(四)立法和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力 3(五)经济补偿原因 3(六)证人自身原因 3(七)司法人员自身的原因 3四、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对策 3(一)重申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 4(二)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 4(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4(四)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 5(五)

2、确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 5(六)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 5(七)建立和完善配置机制 6结 语 6注 释 7参考文献 8论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辨论式诉讼。举证责任由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调查取证,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辨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就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本文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叙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从完善证人证

3、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一制度。【关键词】证人证言 出庭作证 刑事证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国家把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列入证人证言范畴,而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鉴定结论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由于证人具有既不同于被告又不同于被害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所以证人证言对于揭露犯罪、进一步收集证据、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

4、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高效、公正、公平的水准和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本文尝试从多角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并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质疑程序进行论述、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证人证言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辨论式诉讼。举证责任由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调查取证,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辨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5、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 。证人证言是由特定的自然的人提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认定,证人要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后果,或强制到庭作证的措施和手段,导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出庭作证的证人瘳瘳无

6、几。证人拒绝出庭或证言不真实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本文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到庭,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和义务性规范的本质。但对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及相应对策,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研究。二、出庭作证的涵义(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然而,目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某检察机关近几年的统计,其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证人的约占 45 强,出庭作证的不到 110,出庭率约在 5至 10之间 2。从实际情况看,案件需要证人出庭而证人没

7、有出庭的现象比较普遍,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二)、刑事证人作证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证人作证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无论是为实现实体公正还是为实现程序公正,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切案件的证人都能出庭作证,那是司法的最理想状态。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将证人界定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是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切实履行和保障的问题。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法官也难

8、以审查证据的真伪,法官只有依赖庭后阅卷和调查,从而使审判走过场,看形式,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3。三、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一)、 我国立法存在着矛盾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进一步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立法上一面规定了

9、证人的出庭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采纳,这种矛盾的立法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根源,为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制造了借口 4。(二)、儒家“和为贵”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极强的相互依赖性,具有凝重的群体意识和浓厚的人情观念。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公民个人都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导致公民不愿涉讼出庭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直接面对当事人双方而提供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实践中,证人受和讼心理影响而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颇多 5,如:证人与被证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耽心出庭作证会损害双方友好交往或影响自身特殊利益等。(三)、立法上未能明确证人作证的范围在西方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警察应当出庭作证,我国却没有涉及。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完善。在法庭上,证人回答审判人员关于作地点或其他一个能被通知到的地点代替。关于身份问题,可以等到没有危险时再纳入卷宗。(四)、立法和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足现行立法只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即证人作证受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后,方由司法机关对实施者给予处罚。立法未规定严格的事前预防性及保护措施,是证人作证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而在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多设立有完善的事前保护措施。另外,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证人因作证而其家庭财

11、产被毁、庄稼被损等现象,证人作证面临的财产风险特别是虽然法律规定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保护制度和措施,因此证人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充其量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失去可质性而难以成为定案根据 6。(五)、经济补偿原因在刑事诉讼法中,未能明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以及作证费用的负担。这是证人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同时可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我国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极其不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作为证人只能以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

12、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六)、证人自身的原因有的证人知情却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这是不出庭现象中的主要原因。有的证人被金钱、色相等收买,有的证人与当事人有亲戚、朋友等关系;有的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怕作证后,怕责任会转移到自己的身上,故拒不出庭作证。还有的证人对司法机关有抵解情结,而不愿作证。(七)、司法人员自身的原因其中部分审判人员、公诉人等,由于长期以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已经根深蒂固,某些司法人员对这种诉讼方式已经驾轻就熟,对新的诉讼方式不适应,错误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会将案情复杂化,搞乱庭审秩序,怕节外生权。还有少数司法人员由于自身业务素质不高,不愿也不敢证人出庭出证,怕

13、影响法庭秩序。四、对证人拒证不出庭的对策针对上述情况的分析,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证人人身保护制度。如何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是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课题。很多学者总是借口“国情“不允许而强调我国还不具备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如果不建立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那么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保护乏力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诉讼就会一钱不值(一)、重申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一个义务,目前法律只对此

14、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全面的。法律还应当规定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后果,以促使证人积极履行其义务。因为,证人出庭如实提供证言,是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被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保障,也是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程序公正的丧失,将可能危及实体处理的公正。(二)、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立法精神,为消除证人权利、义务失衡现象,要依法保护证人出庭时应当享有的下列权利:(1)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权;(2)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权;(3)出庭费用补偿权;(4)依法不出庭申请权(5)拒绝回答无关询问权;(6)对证言阅读、补正权;(7)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权 7。(

15、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被告人所为之犯罪事实加以指证,有可能会使自己或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陷于危险之中,因此国家对证人及其他因其作证行为而面临危险的人负有保护责任。证人保护一方面在于维系证人作证制度,因为保护措施的缺乏会导致证人对作证产生畏惧心理,以至拒绝提供证词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另一方面则在于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一个国家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极其不完善 8。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

16、保护措施,实践中,证人因惧怕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是造成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应当尽快制订一部证人保护法从内容上来说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定关于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我们认为这一职责应有人民检察院来承担。二是确定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其中应当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两种。事前保护是防止证人在作证期间受到威胁和伤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特别监护、住所迁移、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隐蔽证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改变证人的身份、住址、仪容等等。在对

17、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名誉给予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对证人财产权的保护。三是值得提出的,我国的证人保护还应包括保护证人免受执法人员的威胁和压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证人经常采用刑讯、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获得证人的证言,这对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的心理形成起很大的影响作用 8。(四)、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诉讼中,证人有针对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并得到报酬的权利。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需要明确(1)证人的补偿费用应当有谁来支付,是国家还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从理论上来说,证人是其对国家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来补偿。在多数国家和地区

18、是得到认可的。(2)证人的费用补偿范围应如何界定,即国家应对证人支付哪些费用。应支付给证人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的费用,如证人因作证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另一部分则是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支付给他的报酬。这是证人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同时可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我国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极其不完善,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作为证人只能以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务。针对这一现实,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补偿制度,以平衡证人的心理,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五)

19、、确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法定情形主要指:证人为未成年人;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证人住所及工作场所均远离开庭地点,交通极为不便,且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原因。(六)、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强制证人出庭措施。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于拒不出庭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实践中,对不出庭的证人,执法人员或者无计可施,或者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如羁押等,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实质上是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文明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义务的法律制裁措施,明确证人拒

20、证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证人适用的强制或处罚措施,做到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同时也要为受到强制的证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1)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2)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庭可以裁决证人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3)对于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可单独规定“拒证罪”罪名。依照刑法规定对其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建立和完善配套机制(1)根据需要可设立审前证据展示程序;其意义在于确定出

21、庭证人名单,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着许多例外情况,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关究竟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可以不出庭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在审前加以解决。通过审前证据展示程序,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一方面可以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审判突袭,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建立审前的证据展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个环节。(2)完善庭外取证,远程作证的适用;(3)建立心理咨询制度,法官要对证人作心理咨询工作。化解证人“惧讼”、“和讼、”、“仇讼”的心理障碍 9。证人证言制度应该得到更好的完善,而且证人不出庭作证与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

22、行的司法改革是极不相适应的,现在要做到的是找准原因,寻找对策,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创造一个较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环境.。虽然,现在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注释1 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 年卷),1998 年 9 月第一版。2 成良文: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北京: 法学杂志,2002。3 张春生等:法律释义全书,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4 王进昆: 刑事证人证言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1。5 刘 敏:论强制证

23、人出庭作证,上海:法学杂志,2000,7 期。6 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 吴丹红: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北京:证据学论坛(第三卷),2001 年 10 月。8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9 曹建明: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年 7 月。参考文献:1 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 年卷),1998 年 9 月第一版。2 成良文: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北京: 法学杂志,2002。3 张春生等:法律释义全书,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4 王进昆: 刑事证人证言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1。5 刘 敏: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上海:法学杂志,2000, 7 期。6 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 吴丹红: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北京:证据学论坛(第三卷),2001 年 10 月。8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9 曹建明: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年 7 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