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律合作项目联合意向声明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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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关于促进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的联合意向声明自 1982 年 10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署技术合作协定以来,中国商务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在该协定框架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双方传统发展合作虽已终止,但双方认识到在法律和立法议题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中德两国于2008 年 11 月 27 日签署关于发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于2009 年 4 月 24 日签署关于法律合作项目的联合意向声明。上述声明将法律领域合作作为中德两国全面对话与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双方法律合作转变为新型伙伴关系

2、。近年来,这一新的合作方向在 2015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月 31 日中德发展合作委员会第一、二、三次会议纪要中均得到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双方声明,经全面磋商,双方愿意在现有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基础上开展本法律合作项目,深化该领域合作。本项目执行周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月 31 日。一、目标双方同意,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加强法治建设、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支持,着重探讨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法治体系。未来双方可就各自发展合作对象国的法治问题开展对话。同时,本项目旨在进一步深化中德在法律领域的长期合作,为双方就法律议题开展政策对话奠定专业基础。本项目中方实施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德方实施单位为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双方实施机构将共同实施法律合作项目。二、最终条款此联合声明不被解释为任何一方的责任或出资承诺。任何责任或项目资金承诺或据此声明产生的其他事宜需要双方达成另外的、适当的协议。此联合意向声明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柏林签署,以中文、德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商务部 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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