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南沙 新 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1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 管理职责 . 2 第四条 政府份额持有机构 . 3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 3 第五条 房源筹集方式 . 3 第六条 新建房源方式 . 4 第七条 盘活存量房源方式 . 5 第八条 土地供应 . 5 第九条 规划选址 . 6 第三章 审核配售 . 6 第十条 申请对象 . 6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 6 第十二条 分配程序 . 7 第十三条 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 . 7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
2、 . 7 第十四条 销售价格确定 . 7 第十五条 产权份额 . 8 第十六条 购房合同签订 . 8 第十七条 信贷优惠政策 . 8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 . 8 第十九条 使用约定 . 9 第二十条 限售期规定 . 9 第二十一条 上市流转 . 10 第二十二条 抵押管理 . 11 第二十三条 继承和赠与管理 . 11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 . 11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 . 1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12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12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 . 12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 . 12 第二十九条 违反使用约定的责任 . 13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
3、管理 . 13 第六章 附则 . 13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 13 1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 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 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
4、筹集、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2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决策,跨职能部门的协调以及计划落实的指导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 有产权住房用地规划保障,建设用地的供应以及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的收储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 的统筹投资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 区 税务局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 的税务征收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 区金融局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人申请银行贷款协调工作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沙管理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人公积金贷款保障工作 。 区组织部、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国资 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第四条 政府份额持有机构 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设立事业单位南沙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区住保中心是本区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区住保中心作为产权代持机构代表政府
6、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区住保中心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将共有产权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委托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和管理企业(平台公司)实施。区住保中心和平 台公司的工作职责、运营、资金等管理规定,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五条 房源筹集方式 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通过接管、盘活政府和国有企业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原则上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盘活存量为辅。 4 第六条 新建房源方式 通过新建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 政府自行组织
7、集中新建。该方式是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利用储备用地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区发展改革 、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交由开发商建设。该方式是政府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途径出让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开发商组织建设,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项目建成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按限定房遵循相关流程价组织配售。 开发商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
8、商品住宅 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由其组织配售。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 在办理规划审批前,需要取得区住保中心意见。 5 第七条 盘活 存量房源方式 通过 盘活 存量的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从已配建的存量拆迁安置房划转。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不含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 源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转作共有产权住房。 其中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剩余拆迁安置
9、房源划转需报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批准;区级城市更新项目剩余拆迁安置房源划转需报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批准。 第二,从存量人才公寓划转。 在区政府所持有的人才公寓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将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转作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盘活国有企业存量住宅。通过协商收购等方式,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存在住宅转变为共有产权住房。 第八条 土地供应 政府组织集中新建和“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由开发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区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管理。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通过6 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应该在土地出让合
10、同中明确配建比例、建设标准以及收楼标准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第九条 规划选址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十条 申请对象 南沙区共有 产权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重点解决区域内中高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兼顾进驻本区的央企、重大开发投资和优先发展企业无房员工的住房需求;房源充裕情况下,申请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区内具有刚性需求的新入职无房职工。具体申请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一
11、条 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请与线下提交资料接受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申购,主要包括:发布申购公告、接受网7 上申请、线下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申购材料及公示审核结果等几个程序。具体申请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配程序 新增的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按批次集中摇珠配售方式进行分配。 由区住保中心发布共有产权住房出售信息,组织配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不同层级(类别)申请家庭选房、选定房号后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和区住保中心及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签约备案等几个程序。具体分配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选房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 第十四条 销售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销售价格应在出 售前结合具体建设项目确定。定价应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综合考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