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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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师学位2014 第 05 号关于颁布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 年 1 月修订)的通知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最新修订版经 2014年 1 月 9 日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颁布实施。特此通知。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4 年 3 月 12 日2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995 年 12 月 11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 年 1 月修订)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2、则。第二条 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境内外联合培养的,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第 2 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专业学位评审组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

3、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相关培养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3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4、第七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位类型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评审组。评审组组长应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4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5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6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错授学位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7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

5、向);8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9受理研究生导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其失职行为所作处理决定的申诉;10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2通过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3审核批准各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督查;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4制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45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

6、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匿名评审)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的决定;7做出撤销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8通过新增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9受理学位申请人申诉,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10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对于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述 4 和 5 两项职责可由专业学位评审组承担。)第十条 专业学位评审组职能1. 审议、表决拟授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名

7、单,全票通过者,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非全票通过及存有其它争议者,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2. 通过建议授予专业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审核批准各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意见,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4制定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5审查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做出撤销错授专业学位的建议,报专业

8、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7受理学位申请人申诉,处理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8完成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含专业学位评审组)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5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第三章 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1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规定数量与质量的学术论文;完成博士学位

9、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申请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内容须与所修读学科专业及研究领域相关;申请人原则上须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的博士生按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2已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著作或重要发明,且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校内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推荐,可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博士学位。3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审、答辩(不含预答辩)、学位评定分

10、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博士生第二次申请学位,须自行承担论文检测、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费用。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立论正确;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

11、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6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学位论文字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自定。原则上理科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八万字,不超过二十万字;中外文摘要不超过一千五百字(词)。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1.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导师(组)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查同意后,填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2.论文送审前,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共同把关论文质量,决定是否同意送校外专家匿名

12、评审。如预答辩未通过,不得送审。3.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生院委托校外第三方机构,采取匿名(隐去导师名和评审专家名)方式,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评阅。为确保评阅质量,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半月的评阅时间。4对于特殊学科专业或因论文选题等特殊原因而对评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论文送审前,由学位分委员会按不小于 10 倍的比例提交建议送审专家名单,也可以提出回避单位或专家名单(不超过 3 个)。第十五条 评阅意见的处理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1. 如全体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或“略作修改后直接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

13、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2. 如有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 “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作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3. 如仅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或 “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导师(组)或专家组对评阅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该学位论文达7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并且学位申请人有相关研究成果或其他资料足以佐证,可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按如下程序办理:(1)由导师(组)提出复审申请,就论文本身质量和论文评阅人意

14、见做出说明,阐明复审理由。(2)学位分会指定本学科两位专家分别就论文本身和论文评阅人意见写出详细具体的评阅意见,陈述复审理由。(3)校学位办公室通过第三方机构或直接增聘一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如增评后专家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或 “需作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4.如评审人意见未能如期返回,可由校学位办公室会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增聘评审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核准备案。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五位博士生导师

15、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两位须为校外专家。涉及到交叉学科时,应聘一至二位交叉学科领域的专家。申请人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答辩委员会另设一名秘书,负责会务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2)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场。(3)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4)

16、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即问即答,不得另行准备。8(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全体答辩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7)闭会。3.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4.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本人尚未获得本校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改申请硕士学位

17、。如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改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再次进行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议。对因未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而决定缓授学位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相关要求重新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采取不记名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18、的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第十九条 对国内外卓有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四章 硕士学位9第二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1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及科研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国家规定科目考试,在公开学术刊

19、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同意,可申请硕士学位(仅限学术学位)。3.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含专业学位评审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修改论文手续或虽经同意重新修改论文但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硕士生第二次申请学位,须自行承担论文检

20、测、评审与答辩等环节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在二至五万字之间,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词)。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审批与工作程序,参照第三章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21、,可适当简化。101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须至少聘请两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为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人须为非本培养单位专家。专业学位硕士论文须至少聘请一位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作评阅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须至少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须有一人为校外专家。校外评阅人不得是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专家。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未能全部收回的应增加与未收回数量相同且要求相同的评阅人进行补评阅。2.评阅意见的处理:(1)全体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或“略作修改后直接答辩”,学位申

22、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2)如有评阅人意见为“需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查同意后,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经全部评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3)如有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终止本次学位申请。3. 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须至少有一位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核。4. 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5.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须报专业学位评审组表决。专业学位评审组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答辩委员会及评审组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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