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银川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 2016 108 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按照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 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突出重点
2、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建立分类别、分用途监管、分阶段治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打造 “碧水蓝天、明媚银川 ”城市品牌,建设美好银川,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2 -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 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具体指标。 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
3、0%以上;到 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扎 实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机制。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农牧、卫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及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 自治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相关部门现有调查基础上,全面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018 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年底前,
4、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3 -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自治 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灵武市、贺兰县、西夏区及涉重金属重点企业所在县区的重点防控区域布设省控监测点位,建设土壤污染环境监测实验室,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 “智慧银川 ”大数据云端、智慧环保等建设,运用 “互联网 +”等新技术,整合市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 2018 年年底前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 理平台,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大数据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保护好农用地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 4 - 4.划 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6、。 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定期更新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 。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
7、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倾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 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的监管。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通报,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 “多规合一 ”行政审批体系。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牧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5 - 6.严 格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
8、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 级改造步伐。 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 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
9、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 6 -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市场监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推广使用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 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
10、调整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控建设用地准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
11、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7 - 备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按用途制定管理措施,严格落实。 自 2017 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 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
12、,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 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落实监管责任。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 - 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
13、督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 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土储局、住建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严格未污染土壤保护,防范新增污染。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
1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保护。依法严 查向沙漠、河滩、盐碱地、湿地、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加- 9 - 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 林业 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安监局、城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
15、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 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5.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 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
16、在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 10 - 养老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等周边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16.防控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2017 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 2018 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 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建设全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