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 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
2、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 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
3、放。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 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 CMA 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第六条 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 入 全市 统 一 的 充 电 设 施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充 电 设 施 信 息 集 中 动 态 管 理 。第七条 充电设施投 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
4、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 66 号)执 行。第八条 用电报装(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
5、管。 第十条 充 电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企 业 准 入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对 充 电 设 施 及 运 营 服 务 网络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四)具有 8 名以
6、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 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五 )具 备 完 善 的 充 电 设 施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设 施 运 营 安全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五)
7、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 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三) 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 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五) 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8、(六) 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四章 安全监管第 十 三 条 充 电 设 施 正 式 投 入 运 营 前 ,投 资 建 设 单 位 应 按规 定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电 气 和 消 防 安 全 、计 量 系 统 、电 能 质 量 等 验收 工 作 ,按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配 建 完 备 的 充 电 设 施 标 识 标 志 。第 十 四 条 经 营 企 业 要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要 求 ,建 立 健 全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9、,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 十 五 条 经 营 企 业 要 确 保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第 十 六 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
10、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第五章 政策支持第 十 七 条 鼓励社会资本采用 PPP 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 260 号)、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渝财产业2016451 号)规定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位内建设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参照公共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涉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