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料——中国医疗过度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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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过度医疗的概念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过度医疗不仅是指治疗方面的还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2、过度医疗的表现过度医疗的表现,统而言之为“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多治疗、长住

2、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在治疗方面,用“豪华疗法”:治疗普通疾病,开大方,用高价药,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2、过度检查:是过度医疗的又一特征。过度检查是指在医院接受与自身病情无关的检查过多,超出范围。过度检查”有三大根源。一是现在国家规定了医院的“药收比”,即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国家规定药收比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医院对病人大开处方,避免病人花巨额药费,医院收获暴利。但面对“药收比”的规定,医院和医生另有增收新招:过度检查,让检查费成为新增长点。二是医院为了减少仪器的闲置率,实现医疗仪器创造利润最大化,让一些病人做不必要的检查。对于一些医院来说,购买重要检查仪器,不仅仅是为了

3、提高检查水平,同时这些仪器还成了院方的“印钞机”。 此外,由于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一些医生为避免医患纠纷,纷纷让仪器给病人“看病”,一切按照仪器的检查结果“对症下药”过度用药过度手术。 北大人民医院心脏中心主任胡大一说,现在不少医生问诊三句半,立刻就让病人做 CT、造影、核磁。事实上,这些检查的成本高、创伤大,还可能增加致癌的风险。根据卫生部医院评价管理指南要求,三级综合医院 CT 检查阳性率应达到 70%以上,但很多医院都未达到。 滥用心脏支架,是过度医疗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心脏支架使用量连续 3 年每年增加 6 万个以上。在新加坡,需要放支架的病人最多只能报销 3 个,如果超过这个数量,医

4、生需要陈述理由。然而,我国有的病人竟然被放置了 10 多个心脏支架,被称为“钢铁长城”。对于冠心病患者,国际上放支架和做搭桥手术的比例是 71 到 81,而我国高达 121,很多不该放支架的人 。 3、过度用药:能用基本药物治愈的却用高价新特药,口服药物 能够治疗的却用针剂或用输液等;滥用抗生素;举例 据卫生部统计,我国 68.9%的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37.0%的病人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平均 100 个患者 1 天消耗80.1 人份的抗菌药物,是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平均值的一倍多。近年来,我国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处方平均金额、总使用量都在逐年攀升,这从侧面说明医生增加了患者的给药剂量

5、和频次。抗生素滥用,直接导致了“超级耐药菌”的出现。另外,崇尚大“药”小用。如果你想依赖输液以求快速解决头痛脑热等小病,比如,宝宝一咳嗽,各种高等级抗生素就成为你首选静脉输液由于药物直接进入血液,虽然吸收迅速,但被开放的静脉通道将失去天然屏障作用,从而引起不良反应。而儿童身体器官发育不成熟,滥用抗生素容易造成肝肾功能损害,导致细菌群失调,降低儿童机体免疫系统,反而容易引起过敏。 4、过度保健:在医疗保健方面,用“高、精、尖”设备进行普通体检,医务人员成了推销员,用吃补药或补品的方式代替保健。 5、过度手术: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手术。举例:在“湖北省神经科主任同济论坛”上,武汉同济医院神经科朱遂

6、强教授说:“相当部分患者被手术了”。他指的是,近十年来国内开展的脑梗塞后放支架。由于脑血管远比心血管复杂,这一手术应该有更为严格的适应证,由有资质的高水平的医院实施。然而目前许多资质不足的医院都在开展这一手术。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过度医疗: (一)冠心病介入治疗 (二)剖腹产手术 (三)肝炎的治疗 (四)抗生素的使用 (五)大型设备的检查度未达到 70%者,不用放支架。放支架有很多的并发症,且该技术远期效果尚未肯定。一位专家估计,接受了这样“手术”的患者在 30%以上。心血管领域也存在“过度手术”。心脏病实践规范化治疗2006指出,只有急性心肌梗死、高危不稳定心绞痛、药物不能控制的顽固心绞痛患者

7、才需要接受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非高危患者,PCI 反而增加心肌梗死和死亡风险。3、过度医疗的危害1、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过度医疗不仅加剧了看病贵,而且给患者的健康带来巨大隐患。 2、过度医疗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给身心处于痛苦中的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少数医务人员的“丑劣行为”严重败坏了整个医务界形象,连累了那些“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兢兢业业为患者服务的医务工作者。 3、“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被颠覆,中国人用抗菌药物是全球平均值的一倍多。关于社会医疗费用增长,多数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医疗技术进步以及居民收

8、入的增长,其他因素则包括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改变、医疗保险等等。但在中国,医疗费用上涨的原因中除了以上的国际共性因素外,“过度医疗”成为不合理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4、小病大治、大病久治屡见不鲜,医保基金流失过半。过度医疗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流失。人民网的报道称,中国医疗保险中的“六非”行为(非合理用药、非合理检查、非合理收费、非合理医药定价、非参保对象享受医保待遇、非离退休人员享受离退休待遇)一直较为严重,有些医生无视医保政策规定、放弃用药原则,甚至还存在医患暗合,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的现象。据估算,医疗机构滥开药、滥检查等现象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在 20至 30,如再加上药品回扣、药品

9、虚高定价、乱收费等现象,医保基金浪费和流失比例不低于 50。四、过度医疗的具体例子1、高额医疗费属于“过度医疗”今年 36 岁的洪某因车祸伤致“闭合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某医院治疗了 104 天,花费医疗费 5.7 万多元。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洪某致伤由肇事车辆负完全责任。患者出院后,交警部门主持进行调解,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以洪某享有“过度医疗”为由,不同意为其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在交警部门调解失败后,洪某以交通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再次以“过度医疗”为由进行答辩。法院以“医疗费用合理性”为由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争议中的“过度医疗”明显,建

10、议剔除 3.2 万多元的“过度医疗”费用。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后,洪某因“过度医疗”与医院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仍然以司法鉴定结论为据,判定被告医院退还洪某医疗费用 3.2万多元,并赔偿因“过度医疗”增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案件分析:认定“过度医疗”应综合考虑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过度医疗”问题,引出司法如何公平、公正审理此类案件,涉及过度医疗的争议应当“谁来界定”以及“以何为标准认定”等新的司法问题。笔者认为,司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应充分考虑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执业义务”的严格要求,充分考虑患者就诊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疗

11、机构等级、医师职称等多种因素。同时还应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一,全面考评医师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履行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司法界定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时,必须充分考虑与法定注意义务相对应。“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不可以漏诊、误诊患者,应当及时、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并及早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在患者诊治过程中,没有相对全面的化验、仪器检查,许多疾病诊断是难以确立的。因为,临床医学既是经验科学,更是实验科

12、学,仅规范临床医师及时、正确诊断的“义务”,而控制其进行相对全面的化验、检查的权利,最后再以“事后诸葛”的心态判定化验、检查的合理性、规范性,是不公平的司法审理医疗纠纷的做法。在本案中,患者因车祸外伤就诊,要做到快速正确诊断,无疑要对患者受伤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受伤的脏器及受伤的严重程度。据临床经验看,许多车祸伤的患者多伴有内脏损伤,但临床表现并不明确,有些患者甚至没有任何症状和体征,如不进行腹部 B 超、CT 等检查,无法做到早期诊断,更无法排除外伤起始阶段并不严重的内脏破裂伤。所以,本案中的司法鉴定以患者为“胫骨平台骨折”的最终诊断,评判患者在确诊过程中接受 B 超、CT 等检查为“

13、过度医疗”,是有违于临床医学科学的做法。第二,应将卫生部门制定的“临床路径”及各医疗专科学会颁布的多种疾病诊疗常规、诊疗指南作为评判“过度医疗”的标准。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卫生部将于年内颁布实施 106 条“临床路径”,其中包括“可选项目”和“变异因素”等内容。它既是一种卫生行政部门的规章,也充分考虑了临床医学的特殊性,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给予了充分的考量,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要执行的。根据临床路径管理的要求分析本案,可以更加明晰该案的诊断过程是否存在“过度医疗”。患者为“闭合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按规范的要求,其诊断过程除了进行必需的检查项目外

14、,还应该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膝关节三维重建 CT、膝关节 MRI、超声心动图、血气分析和肺功能检查等,必要时要请相关科室会诊。该案患者实施 CT 等项检查是诊断病情的需要。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临床路径中“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项目是否恰当,不能事后以检查结果为阴性就判定检查项目不需要,而检查结果为阳性才是项目选择恰当。笔者认为,只要实施的检查项目符合“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指南的要求,就不应视为是“过度医疗”。5、过度医疗的原因1、医院“创收”。在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背景下,为增加竞争力和医疗收入,各家医院都十分注重扩大规模、更新设备、引进新诊疗技术,小医院想变成大医院,专科医院想成为综合性医院,造

15、成“医备竞赛”的局面。大量的医疗投入,势必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来实现,为早日收回成本,一些医院鼓励、迫使医生多开检查单。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所谓的“大处方”、“大检查”。2、医院现有制度息息相关。医院按科室收入完成情况来分配奖金和工资,而医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检查收入,这迫使医院想方设法增加诊疗的项目、次数,以期获得较好的工资奖金收益。3、“举证倒置”。现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实行“举证倒置”,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患者状告医生的时候,不必由患者出示医生有过失的证据,而要求医生提供资金无罪的证明,否则即判定医生有罪。于是,医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便会要求患者做所谓的全面检查,是自己的诊断有

16、更多方面的充足的依据,这样一来,就难免会扩大检查范围,造成过度医疗。4、追求“根治”。很多人认为,治病求“断根”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根治”是指一次治疗后不再发病。其实,能一次治疗不再发病的疾病并不多,只有那些能获得永久性免疫的病,或一些经手术治疗摘除病灶后不再发生的疾病等。由于普通患者缺乏医疗卫生知识,不理解某些疾病在目前无法根治,不知道某些检查本身也是有害的,甚至不知道治疗目标在哪里,盲目认为贵的就是好的,急于求成,要求医生用好药,做各种检查。5、医生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低下。部分医生临床基础知识和基本功差、临床能力低,过分依赖辅助检查来保证不出问题;有些医院缺乏合理临床流程和诊疗常规,医疗活动充满习惯性、随意性、不规范性,导致过度医疗;有些辅助检查科室技术水平低,结果常误报、漏报、错报,导致不必要的重复检查。6、其他。目前医疗保险覆盖面过低,第三方制约机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中缺乏对就医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政府和社会缺乏对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合理性进行监管和审查的机制,医保部门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了供方诱导需求,需方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六、控制过度医疗的对策(参考另一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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