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陕西省人民医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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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们如何遵守法律与维权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学习培训课件,陕西省人民医院法规办2010.1,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该法第七章(第54-64条)共11个条款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多项规定。 侵权责任法2010年 7月1日起施行。,总的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一)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二)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三)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

2、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3、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

4、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

5、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师执业环境,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有条件的适用过错推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6、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师执业环境,一、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依据过错的程度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形式。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师执业环境,二、有条件的过错推定 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

7、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师执业环境,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师执业环境,法律效果:(1)以往需要鉴定才能解决的过错问题,改为对相关“诊疗规范”的违反就会被法官对照诊疗规范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评定将被束

8、之高阁。 (2)着重在形式上寻找医疗机构的过错,却忽略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对维护医疗机构的权益是极不利的。(3)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患者更容易获得赔偿,医疗诉讼案件将呈上升趋势,。,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

9、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的签字,以便在将来有据可查,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告知对象以患者本人为主,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患者)或在不利于向患者本人说明的情况下,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告知的内容:疾病诊断、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及有无替代方案(包括替代方案的风险)、各种治疗的大致费用、治疗周期等。,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能取得签字的特殊情况的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10、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包括患者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对策:各科室主任、医疗安全员与主管医师一起携录音笔进行再次告知 ,科室医疗安全员负责录音并记录,科主任协助主管医师谈需要告知的事项,主管医师在告知完成后,在病历中注明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同时上报法规办。,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病历,病历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最直接、最主要的证据,这一点体现了病历资料的证据学特征。病历资料既能维护患者的民事权益,又能保护医务人员自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当中有两款规定直接涉及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问题。上述规定给了患

11、者最直接的诉由来起诉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病历,针对五十八条第二款“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的规定对策:新的法律背景下,医院在复印病历后有必要为患方出具一份“病历目录和复印病历内容清单”,并且双方签字认可后各执一份。否则患方当事人就有可能主张医方“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主张“提供的病历不全面”。,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病历,针对五十八条第三款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对策:要求医务人员不能采取涂、刮、擦等错误方式修改病历,以免造成伪造、篡改的印象,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应 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以给患者“医院销毁病历资料”的口实。

12、,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病历,第六十一条中关于病历内容的规定,扩大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对病历规定的范围,应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底联、一日清单等票据。,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未经允许公开其病例资料。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在利用病例资料进行教学实践时,应隐去患者的真实姓名。,合理医疗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

13、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策:医务人员应该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诊治,对诊疗规范以外的检查项目不得实施。由于患者存在个体差异,出于病情需要,进行诊疗常规以外的检查,应当在诊断上予以全面: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等等,同时征得患者签字同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个别患者的“医闹”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机构设灵堂,医务人员被打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基于社会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相关国家机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

14、会”的需要,在维护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也常常畏首畏尾。往往利用行政手段迫使医疗机构赔偿了事,以息事宁人维护所谓的和谐。,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职业“医闹”的出炉与有关部门打击不力不能说没有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该条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就是没有这条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护。关键是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能以牺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来换取所谓的“和谐稳定”。相关部门应建立公平、高效的医疗纠纷处理

15、机制,给患者更多选择余地。希望侵权责任法的公布实施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重点关注问题-对二元化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泰斗梁慧星进行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国务院以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随之作废,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重点关注问题-对二元化的影响,重大变化:判断医生是否有过错、是否担责任,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梁慧星介绍说,今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案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责任程度一项在司法审判中将没有法律意义,法院会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决。,重点关注问题-对二元化的影响,原

16、因:(1) 侵权责任法属于上位法,效力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范畴。效果: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重点关注问题-对二元化的影响,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案件必须要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一些本地医生,比较容易形成同行间相互照顾保护的潜规则。,重点关注问题-对二元化的影响,按照该法,只要医院有法律中规定的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可以由法院委托一些有公信力的权威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因果

17、关系的鉴定。,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最高法院2002年4月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设置条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治疗过程中,院方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双重举证责任,统统压到了医院头上。这一司法解释令患者一片欢呼,而医疗界却怨声载道,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患者疾痛,于是出现了看个感冒要全身检查、打个喷嚏要住院观察之类的咄咄怪事。更严重的是,由于惧怕承担责任,不少医生对于疑难病症干脆推诿不治,“举证责任双重倒置”成了防

18、御性治疗、过度治疗、拒绝治疗等问题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看病贵、浪费医疗资源等现象,又不断激化医患矛盾,最终损害了患者的根本利益。,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设计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次重大改变。,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与此同时,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难以举证,

19、草案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医方若想表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这三种例外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重点关注问题-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确对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作出了重大调整,但并没有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到患者身上,以纠正医患双方过于失衡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结语,侵权责任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医务人员要提高法律认知,严格遵守诊疗常规,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保护自己的权利。,祝大家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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