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务管窥】商业银行应重视防范同业投资案件风险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市场业务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更是不断推陈出新。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领域,同业业务收入的占比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呈现逐渐上涨的趋势。所谓同业业务,泛指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随着商业银行同业投资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其风险也逐渐向爆发性、高传染性和损失严重性发展。因此,对此类风险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更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案例解读某省银监局曾通报过以下一则案例:犯罪嫌
2、疑人丁某等冒充 A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 A银行)工作人员,以推荐 A银行高收益理财产品为名义,与 B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 B银行)取得联系,双方商定通过 C资产管理公司(为 B银行旗下同业业务专营子公司,以下简称 C公司)购买 A银行理财产品 5亿元,并签订了同业投资协议,丁某等利用事先骗取的 C公司开户资料及伪造的 C公司印章,在 A银行开立了同业活期账户,获得了账户的实际控制权,进而将B银行 5亿元资金骗至该账户。后期,B 银行在核对同业投资回单时,发现回单上的银行账号与 C公司实际开立的账号不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对 C公司账户予以紧急止付。案例分析从以上案件中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
3、段:(一)伪造开户基本资料和印章用于冒名开户。丁某等要求通道机构 C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开户资料等文书,并采取预留 A银行真实收件地址,变更联系手机号码的方法、私自将 C公司开户资料截留,后私刻 C公司印章用于冒名开户及后期转账使用。(二)利用异地银行间开展同业业务初期不“面谈面签”的漏洞实施犯罪。丁某等以伪造的文件为基础,冒充 A银行员工通过微信、电话等主动与 B银行联系,通过伪造资料、诱以较高的产品收益率等方式,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反思与警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一些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极具欺骗性,为辨别真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针对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案件等风险问题,商业银
4、行应采取更为严谨有效的防范措施。基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除强化制度和技术手段外,还可通过以下三项措施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一)严把人员意识关。在日常的同业业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应不断对员工进行案防教育,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及时对照发现自身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积极寻求有效方法加以强化,对员工出现的思想偏差进行矫正,筑牢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模拟风险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风险的实际鉴别能力。(二)严把开户审核关。在办理同业开户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审慎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查对方工作人员身份,检查对方的开户资料及手续是否完整健全,不应
5、因所谓的“同业信任”而放松警惕,可通过致电查询对方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等方式核实人员身份,开销账户务必严格执行“本人办、交本人、不转手”的要求,严防开户环节内控失范,遏止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三)严把合规操作关。对开户工作实行严格的面签制度,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有效手段。由于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在地域分布上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商业银行为了避免麻烦,仅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进行沟通甚至交易,对对方信息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在办理业务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照内控制度流程,例如对对方单位的开户资料原件、公章等进行仔细审核,办理手续时当面加盖预留印鉴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合规,重大环节无漏洞,坚决杜绝“只顾眼前省时省事,不管日后风险隐患”的懒惰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