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
2、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其职责,履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代表、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 2 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谦逊礼让;(二)在购买商品或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等候,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四)机动车通过路口及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五)主动对生活垃圾分类,并定点投放;(六)
4、文明如厕,及时冲水,保持清洁;(七)勤俭节约,合理消费;(八)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养、传承优良家风,建设文明家庭;(九)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厚养薄葬,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十一)尊崇革命先烈、英模人物,尊敬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十二)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十三)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十四)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及活动:(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二)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行政机关、企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三)开展尊老扶幼、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医疗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六)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七)劝阻、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
6、社区建立“城市文明银行”,农村建立“乡村道德银行 ”,对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兑换服务或物资。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积极开展便民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 “巴中好人” 、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
7、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扬。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禁止实施不文明行为。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1 )乱堆乱码,乱扔乱抛,乱倒污水垃圾,随地吐痰、便溺;(2 )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乱贴;(3 )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随意焚烧;(4 )破坏城市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5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不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造成泄漏遗撒,违规倾倒;(6 )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禁烟区吸烟,乱扔烟头;(7
8、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8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1 )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2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3 )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影响正常秩序和居民生活;(4 )占道经营、跨门经营;(5 )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经营烧烤;(6 )携带宠物出户不牵绳,大型犬只不佩戴嘴套,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强行进入明令禁止携宠进入的公共场所;(7 )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车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 ,使用后乱停乱
9、放;(8 )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通过时不停车让行,夜间驾车不正确使用远光灯;(2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3 )驾驶机动车故意别车,危害其他车辆行车安全;(4 )驾驶机动车不打转向灯肆意变道、抢道、鸣笛催促;(5 )向车窗外抛物、吐痰;(6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走非机动车道和不靠右行驶;(7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8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
10、道、盲道,堵塞他人车库位、占用他人停车位等;(9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乱穿马路,过交通路口时低头看手机、嬉戏,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10)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11)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12)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13)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座、霸座;(14)非法营运;( 15) 公 交 车 和 出 租 车 上 下 客 无 序 停 靠 , 甩 客 、 欺
11、客 和 拒载 ;(16)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环境的不文明行为:(1 )在禁止区域乱搭乱建;(2 )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3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4 )在非规定时间(晚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5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6 )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1 )不按要求在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随意丢弃废弃物;(2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3 )在禁止区游泳、垂钓、捕捞
12、等行为;(4 )其他影响生态文明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生活不文明行为:(1 )铺张浪费,强行劝酒,酗酒闹事、寻衅滋事;(2 )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3 )参加黑恶势力、邪教组织;(4 )向他人借取物品不按时归还;(5 )随意侵犯别人隐私;(6 )其他生活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经商不文明行为:(1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出售不合格商品;(2 )临街单位、个体户不落实 “门前五包 ”;(3 )其他经商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旅游不文明行为:(1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
13、迹和公共设施;(2 )不爱护景区环境卫生,乱扔垃圾;(3 )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4 )导游欺客、宰客,强制引导购物;(5 )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医疗中的不文明行为:(1 )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病人或病人家属;(2 )误导病人或病人家属;(3 )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4 )医疗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1 )通过网络、手机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2 )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 )网吧经营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4
14、 )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和帮扶制度。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安排专门力量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
15、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