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临 沂大学校 长办 公室文件临大校办发 20172 号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临沂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 年 3 月 30 日2临沂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T/WS 0012017),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
2、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外办出20171 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或各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本细则所称因公临时出国,指教学科研人员使用教学、科研课题到位经费(其中使用非个人项目经费的须学校审批)因公临时出国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教学科研人员 (以下简称“出国团组”)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
3、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设立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专办员,提供协助服务和指导。3第二章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事项范围清单第五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事项范围:序号 分类 编码 事项01001 短期研修01002 短期讲学1 教育教学活动01003 其他02001 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02002 执行中外政府间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02003 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02004 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不损害我方利益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2 科学研究02005 其他03001 进修
4、访学03002 应外方邀请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位论文答辩3 学术访问03003 其他4 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5 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注:出国任务必须与本人、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密切相关性。第三章 年度计划制定第六条 各单位在每年度末(一般为 11 月)组织申报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时,申报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申报表,由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出国计划进行初审,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七条 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本人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学校党委会审批。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各单位出国计划进行汇总,组4织年度出国计划审核备
5、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 办” )要求向省外 办报备学校教学科研人 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团组申请出国团组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应在出国前 2 个月填写临沂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并提交至所在的单位。第十条 单位初审出国团组提交出国申请后,应由其所在单位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出国日程安排的合理性(应附较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经费来源(提供相应支撑材料);与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计划的相符性等。第十一条 学校复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
6、签署审核意见后,分别提交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还需经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校党委书记审批。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出国团组出国申请通过复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其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表,并附上邀请函、邀请函译文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表。若在出国申请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应将变化后的出国信息重新公示。公示结束5后,若有反馈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对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三条 任务报
7、批公开公示通过后,学校专办员指导并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填写、整理和汇总报批材料,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 录入团组信息并上传,按照审批权限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一般需 5 个工作日)。报批材料明细如下:(一)省内组团办理批件1.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及团组人员名单;2.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如团组中有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供);3.出访日程安排;4.邀请函及译文;5.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团组为单位填写,一式 4 份);6.身份证复印件;7.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如出国经费来源支撑材料等);8.上级部门批复(特殊团组需提供,如
8、培训团组需国家外专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二)省外组团1.办理征求意见函复函(1)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2)出访日程安排;(3)征求意见函(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4)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团组为单6位填写,一式 4 份);(5)身份证复印件;(6)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如出国经费来源支撑材料等)。2.已办理征求意见复函的团组申办确认件(1)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2)出访日程安排;(3)国家外专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培训团组);(4)任务通知书(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5)任务批件(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
9、出具);(6)征求意见函(由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7)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团组为单位填写,一式 4 份);(8)身份证复印件;(9)补充说明(根据需要提供,如出国经费来源支撑材料等)。出国团组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同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 4 份,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后,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第十四条 证照申办(一)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因私出国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二)出国任务获得批准后,出国团组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省外办批件原件及单位介绍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
10、)到临沂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信息采集,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 (三)出国任务获得批准后,学校专办员指导并协助出国团组在“ 山 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 录 入信息。出国团组携带以7下所需材料到省外办办理申请护照等有关手续(一般需要 5 个工作日):1.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申办新证提供;通行证加附照片 1 张);2.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4.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5.详细日程安排;6.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原件);7.户口薄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第一次申办护照者提供);8.其他补充材料(个别需提供受理证明等)9.培训团组:
11、还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复印件;10.随省外团组:还需提供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复印件。(四)持因私护照出国。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 人才及其他特殊情况出国人员可持因私护照出国。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需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签证办理(一)出国团组到省外办领取护照、照会、公函、签证事项表、领取护照通知单等申请签证相关材料,并交纳护照申领的相关费用。(二)签证申请:出国团组登陆(http:/),查询并准备拟前往国家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凭“ 领取护照通知单” 自行将8签证材料送至山
12、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签证处(赴日本、韩国的出国团组,可由省外办代办),不能个人直接送至目的国驻华使领馆。接到签证批准通知后,出国团组派人凭“领取护照通知单”将护照取回并交纳相关费用。 (办理签证所需时间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签证处网站“签证工作日” 栏)第五章 回国后管理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一)出国团组人员完成出国任务后,应将护照、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留存,方便下次出国时查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应的出国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留存备案;在回国后 7 天之内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交还省外办。(二)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
13、通行证)交还省外办。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并追究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第十七条 出访报告上报出访任务结束后,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 15 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二者均需团长签字),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的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相关出访照片等。由学校专办员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上报 省外办。第十八条 出国成果共享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 15 天内,在学校或本单位范围内公布9出国前公示内容
14、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和出访日志,或通过学术报告、研讨会等形式同师生进行成果交流,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和核销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 30 日内核销出国经费。凭有效票据(按出国前 1 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进行费用换算)及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出国费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团组负责人签字。(一)因公临时出国 21 天以下的团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15、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 1)(二)因公临时出国超过 21 天不满 90 天的团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办法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 1/2 包干使用。(三)因公临时出国 90 天以上的团组,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文件(外专发 2012126 号)执行,并在 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 2)(四)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
16、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超出预算列支标准的费用,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10开支。第二十条 出访成果跟踪评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对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一条 纪律监督(一)学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外事、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对我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二)按照“谁派出谁负责 、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出访团组所在单位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负责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三)出国团组应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各单位应每年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和管理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根据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的执行与管理情况,建立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信用档案和评级。第二十三条 惩戒和责任追究(一)有虚报出访任务、滥用分类管理政策、违反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等情况的,可根据情节对出国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和国际合作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