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 ( 2015 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 . 4 1.2 编制依据 . 4 1.3 适用范围 . 4 1.4 工作原则 . 4 2 地震事件的 分级 分类 . 5 2.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 5 2.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 7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 7 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 8 3.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 . 10 4 震情灾情报告 . 11 4.1 震情报告 . 11 4.2 灾情报告 . 11 4.3 震情灾情发布 . 11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 12 5.1 分级响应规定 . 12 5.2 分
2、级响应应急管理 . 12 5.3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 13 2 6 级响应 . 13 6.1 应急处置 . 13 6.2 应急结束 . 18 7 级响应 . 18 7.1 应急处置 . 18 7.2 应急结束 . 21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 21 8.1 临震应急 . 21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 23 8.3 海域地震应急 . 24 8.4 毗邻地震应急 . 24 8.5 地震谣传应急 . 24 9 保障措施 . 25 9.1 组织保障 . 25 9.2 队伍保障 . 25 9.3 技术保障 . 26 9.4 物资与资金保障 . 26 9.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2
3、6 9.6 宣传、培训和演练 . 26 10 附则 . 27 10.1 责任与奖励 . 27 10.2 预案管 理 . 27 3 10.3 预案修订 . 28 10.4 预案解释 . 28 10.5 预案实施时间 . 28 4 1 总 则 1.1 编制目 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 人民政府应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影响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5 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
5、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驻厦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 地震事件的分级 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表 1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 (含失 踪 )30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
6、市上年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 大于等于 6.5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 (含失踪 )50 至 299人,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6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 大于等于 6.0 级、小于 6.5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 (含失踪 )10 至 49 人,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 大于等于 5.0级以上、小于6.0 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 (含失踪 )1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7、我市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 大于等于 4.0 级、小于 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 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 震 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 人以上 占上年生产总值 1以上 6.5 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 299 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 级以上 6.5 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 49 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 7 一般地震灾害 10 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 2.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
8、震谣传事件。 2.2.1 临震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 (指未来 3 个月内可能发生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后的事件。 2.2.2 强有感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区域发生小于 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2.2.3 海域地震事件 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 ,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2.2.4 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市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2.2.5 地震谣传事件 我市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9、的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8 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 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 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秘书长、厦门警备区副司令员、 市 地震 局局长、 发改委 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 卫计委、 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 商务局、文广新局、外侨办、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市政园林局、 厦门 港口管理局、 厦门 通信管理局
10、、 厦门 海事局、台办、红十字会、地震局、 31 集团军、厦门水警区、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武警 厦门 支队、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省地震局 厦门地震台、省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者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 1)向市人民政府 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9 ( 3)确定、调整地震
11、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 4)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震情、灾情以及救灾进展情况; ( 5)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 6)派出现场指挥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 7)协调驻厦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 8)接受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 9)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 10)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11)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1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 1)督促 落实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 (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10 准备和整理归档。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生活安置组、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物资保障组、震情灾情研判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
13、人担任,必要时市人民 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3.2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所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该地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主要职责: (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 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