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传染病防治法现场流行病学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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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一、我国立法体制的构成 层次 名称 制定修改 公布者 法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国家主席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或常委会 省级人大或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 负责人,如:部长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如:省长 原则:下层服从上层,地方服从中央 2 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 8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10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10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 12

2、2) 3 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03 5 9)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004 11 1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2005 3 2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03 6 16)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1998 11 2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987 4 1)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 1988 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1987 12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002 5 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1989.10.24)

3、4 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 卫生部颁布卫生规章 90多部 ,与现场流病相关的有 70多部。其中较重要 的: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 11 2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 3 1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8 1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9 12)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 10 31)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1993 3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8 29)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1994 9 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 10 8) 灾害事故

4、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 4 27) 5 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 较重要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7 9)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 8 27)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1998 9 21)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 12 24)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0 1 16)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 10 2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 3 28)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3 2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5 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 10

5、 15) 6 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 较重要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2003 11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004 3 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 3 4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 2 28 ) 传染病防治法 8 主要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 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 传染病防治法中针对医疗 机构的重点条款 一、立法背景 10 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 传染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 旧传染病仍需加强控制:旧传染病仍需加强控制: 如霍乱、肝炎、出血热如霍乱、

6、肝炎、出血热 已控制传染病再度出现或流行:已控制传染病再度出现或流行: 如结核、性病如结核、性病 新发传染病危害威胁严重:新发传染病危害威胁严重: 如如 AIDS, SARS,人,人 禽流感禽流感 11 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 认识上不足:危害认识不够;重治轻防 长期投入不足,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薄弱 疾病监测网络覆盖面窄,疫情报告系统反应慢; 传染病实验室监测网络缺乏 疾控系统设施落后,经费不足,工作难以保障 传染病院生存危机,科室设置不全,专业人员缺乏 12 城乡差距增大,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缺乏 传染病防控和诊疗规范化、标准化滞后 诊疗标准化 医院消毒隔离防护标准化 防控标准化:如疫情报告、调查

7、、处理等 医防脱节,信息沟通不足 传染病宣传培训不够 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 13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突出传染病的预防( 12条增至 17条) 增加预警制度( 19、 20) 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3条增至 9条)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更全面) 增加传染病救治的相关规定( 3条) 增加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6条) 保持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 15 1、有限政府理念,正确定位政府位置 正确认识政府职能: 提供公众服务,责任分级 -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传染病防治政府定位:建立三大体系 传染

8、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传染病救治体系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16 2、信赖保护理念,保护公民财产权 政府不可以随意改变自己的行为 否则应当予以赔偿(违法)或补偿(合 法) 45-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或者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调用、征用 45-2:人员 /报酬、财物 /返还或补偿 17 3、责任政府理念,实现权力责任统一 第 5条:政府的职责 第 6条: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 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 7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 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18 权责统一: 第 65 67条:政府、卫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 法律责任 第 68 70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

9、机构 的法律责任 第 71条:过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的法 律责任 第 72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法律 责任 第 73 76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9 4、信息公开理念,确保公众知情权 公开的目的: 形成国家与社会、国家权 力与社会权利的互约机制,最终使社会 和谐有序,人民自由自主 38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实事求是、科学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政府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任的体现; 实际、准确、全面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有 效控制传染病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 20 5、正当程序理念,确保依法防治 法制国家以关注程序为基本特征 第 4条: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 乙类采

10、取甲类措施,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乙类丙类管理,省级 政府决定,报卫生部备案 30-33、 41-43:严格的疫情报告、处置 报告程序 21 6、公共服务理念,体现以人为本 第 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 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 似传染病病人。 第 41条:隔离病人的生活保障和工作待 遇等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 23 新旧法结构对比 旧法: 41条 新法: 80条 第一章 总 则 ( 8)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预 防( 12)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17)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

11、公布( 3)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9 ) 第四章 控 制( 8) 第四章 疫情控制( 11) 第五章 医疗救治( 3) 第五章 监 督( 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 第七章 保障措施( 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3) 第七章 附 则( 2) 第九章 附则 ( 3) 1989-09-01施行 2004-12-01施行 24 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 但按甲类对待 由 41条增加到 80条 由 35种增加到 37种,甲 2种,乙 25种,丙 10种 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乙类 传染病按甲类管理 其他传染病,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需要列

12、入乙类、丙类的,由卫生部决定并予 以公布 25 艾滋病等归类重新划分、管理规定新变化 随着对艾滋病认识的深入,不像过去神 秘可怕,故从原来按甲类改为按乙类管 理,但仍强调是重点防治对象( 24条) 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 为乙类 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诊伤寒调整 为丙类 26 疫情报告: 属地管理,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疫情通报: 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 生机构的通报。 卫生部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的 通报。 毗邻及相关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间的互相通报 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规范了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

13、明确了违反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的法律责任 疫情报告更加严格,完善通报制度 27 22条:实验室和微生物试验单位: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 监督管理, 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 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26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毒种库;对可能导致 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 藏、携带、运输和 使用 实行许可制度 (旧法没有) 74条: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 严防病原体扩散 28 疫情控制更加具体,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

14、39条:如针对甲类采取的分类措施 病人、病原携带者: 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 诊断前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前述密切接触者: 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必要预防措 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由公安 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1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场所内特定区域 人员: 地方政府实行隔离措施(新) 29 强化医疗机构责任,防治医源性感染 21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 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新) 50条: 政府指定医疗机构或者设置传染病院 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新) 51/52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

15、、 分诊制度。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医疗救治和 不具备条件下的转诊服务 (新) 30 传染病病人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 A12:有保密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 机构 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 料 (新) A16:平等保护: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 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 病病人 (新) 例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的某些规定 31 权利义务对等,传染病病人也受法律制约 12条:有保密权, 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 接受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16条:享受平

16、等保护, 但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 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如: 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的某些规定 四、传染病防治法中与现场疾 病控制有关的重点条款 33 1、总则 7条:专业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 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 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 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 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 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8条:中西医结合,科学防治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

17、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 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技 水平 (新)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新) 34 1、总则 9条:社会参与,共同防治 (新) 国家支持和鼓励 单位和个人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 防治传染病的 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 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 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如群防群控 35 1、总则 10条:公众宣传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 (新)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 开展传染病防治和 公共卫生教育 的公益宣传。 各

18、级各类学校 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 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 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 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 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 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36 1、总则 11条:奖励和补偿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防控的危险性; 如: SARS防控中牺牲的专业人员和公务人员 37 1、总则 12条: 本法的效力范围,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和义务

1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 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 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泄 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新) 。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医疗机构因 违法实施 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 ,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8 二、传染病预防 15条: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监 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

20、接受预防接种。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7条:传染病监测 (新 )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 传染病 的发生、流行以及影 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 国外发生、国 内尚未发生 的传染病或者 国内新发生 的传染病,进行 监测。 39 二、传染病预防 18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新) : (一 )实施 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 )收集、分析和报告 传染病监测 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 生、流行趋势; (三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 查、 现场处理 及其效果评价; (四 )开展传

21、染病 实验室检测 、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 )实施 免疫规划 ,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 )开展 健康教育 、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 )指导、培训 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 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 技术咨 询 。 40 二、传染病预防 21条:疫情报告和院内感染控制责任到人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 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 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 专门的部门或人员 ,承担传染病疫 情报告、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 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

22、关的 监测、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 专门人员 负责对医疗机构 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 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41 二、传染病预防 22条:严格实验室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 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 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04年北京实验室感染 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3条:严格血液及血制品管理 (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 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 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23、42 二、传染病预防 血液血制品的应用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医师必须科学合理使用血液 -所有临床用血必须经过血型、 ALT、 HBsAg、抗 HIV、 抗 HCV、梅毒螺旋体、血色素等 7项检测 -来自批准的血站和中心血库。 43 二、传染病预防 24条: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 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 25条:防治与人畜共患病有关的 动物传染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 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

24、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如狂犬病 44 二、传染病预防 26条:菌、毒种和检测标本的管理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 分类 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 甲类传染病 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5 二、传染病预防 27条:对污染场所、物品的强制消毒处理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

25、水、污物、场所和 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 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 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强制消毒 处理。 46 二、传染病预防 28条: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 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 省级以上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 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 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 疫工作。 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 染病进行监测。 如

26、 EHF疫源地 47 三、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30条:专业机构疫情的报告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 职务的人员发现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 或者发现 其他传 染病暴发、流行 以及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时,应当遵 循疫情报告 属地管理 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1条:社会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的报告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报告。 48 三、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27、 33条: 疾控机构对疫情信息的报告、处理和管理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主动 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 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 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 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 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 专门的 部门、人 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 核实、分析 49 三、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34条: 疫情信息的向下传送制度 (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 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 以及

28、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50 三、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36条: 专业机构关于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相互通报 (新)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37条: 保证传染病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注:与漏报不同,存在主观故意 51 三、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38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

29、政部门 定期 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 公布 本行政区域的 传染病疫 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 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 授权 省级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52 四、疫情控制 39条: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人: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 人,密切接触者应采取的不同措施 -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 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 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法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53 四、疫情

30、控制 40条: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 病疫情报告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 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提 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 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 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 案; (二 )传染病 暴发、流行时 ,对疫点、疫区进行 卫生处理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 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 措施,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 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54 四、疫情控制 41条:发生 甲类 传染病实施隔离措施的规定:

31、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 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 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 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 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 员 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 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5 四、疫情控制 42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 断传染病的传播

32、途径,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 定,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并予以公告 :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 的活动; (二 )停工、停业、停课; (三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 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6 四、疫情控制 43条:甲、乙类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宣布、封锁和解除权限 :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3、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 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 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 决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甲类 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 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 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7 四、疫情控制 44条:发生 甲类 传染病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

34、过交通工具 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 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 需要 ,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 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 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 合理报酬 。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 给予 补偿 ;能返还的,应当及时 返还 (新) 。 58 四、疫情控制 46条:传染病死亡尸体处理 -甲类传染

35、病、炭疽死亡的,尸体立即进行卫生 处理,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尸体进行卫生 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机构必要时可按规定对尸体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并应当告知死者家 属 (新) 59 四、疫情控制 47条:疫区中污染或可能污染物消毒的规定 (新)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 当地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 和运输。 要点:疾控机构指导下进行;就地进行; 48条:其他专业机构进入现场工作的规定 (新)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

36、行政部门 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 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 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60 四、疫情控制 49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械生产、供应和交通运输 保障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 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 病疫情的 人员 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61 五、医疗救治 50条: 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 (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 治服务网络的建设, 指定 具备传染

37、病救治条件和 能力的 医疗机构 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 传染病救治需要 设置传染病医院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62 五、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服务网络: 机构、信息网络和专业人员组成 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和治疗机构 -急救机构:急救中心和急诊科 -治疗机构: 传染病医院、有传染科的综合医院、临时指定医院 63 五、医疗救治 51条: 设施、器械、诊疗方法的规范要求(新 ) 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 ,应 当 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 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一次 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

38、传染病 诊断标准 和治疗要 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64 五、医疗救治 52条:对传染病人的救治、分诊和转诊义务 (新 ) 医疗机构应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 医疗救护、现 场救援 和 接诊治疗 ,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并妥善保管 三种医疗救治方式 医疗机构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 人、疑似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 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65 六、监督管理 53条: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 54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权

39、力和被检单位的配合义务 (新) 55条:卫生行政部门为控制传染病流行可采取的临时控制 措施(新) 56条: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新) 57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规定( 新) 58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规定(新) 66 七、保障措施 60条: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的安排和保障 (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 日常经费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 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 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 重大传染病 防治项目

40、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 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 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 实 施经费 。 67 七、保障措施 61条:政府对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新 )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如西部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 防工作的经费。 62条:传染病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规定 (新) 国家对患有 特定传染病 的 困难人群 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 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等部门制定。 如: TB,

41、AIDS 68 七、保障措施 63条:政府建立防控物资储备的规定 (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 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64条:工作暴露人员的防护、保健和补助规定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 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新) 如:防疫津贴 69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 传染病防治法: 大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 行政法律责任为主。 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较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42、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吊销、行政拘留 70 八、法律责任 68条:疾控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 法 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八、法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 传染病监测 职责的; (二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 疫情报告、通报 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 )未主动 收集 传染病疫情信息,

43、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 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 分析、调查、核实 的; (四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 的 措施 的; (五 )故意 泄露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72 八、法律责任 69条: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 法 吊销 有关责任人员的 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

4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八、法律责任 (一 )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 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 )未按规定 报告疫情 ,或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 (三 )发现疫情时,未按规定对病人、疑似病人提供 医疗 救护 、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的 ; (四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 )未按规定对 医疗器械进行消毒 ,或者对 一次使用医 疗器具未予销毁 ,再次使用的; (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规定 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的; (七 )故意 泄露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

45、病人、密切接触 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74 九、附则 78条:用语含义 (新) (三 )流行病学调查: 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 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及保健对策。 (四 )疫点: 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 单个疫源地。 (五 )疫区: 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 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 )人畜共患传染病: 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 ,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 )自然疫源地: 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 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 )病媒生物: 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

46、他动物传播给 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75 九、附则 (九 )医源性感染: 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 感染 (十 )医院感染: 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住 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 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 染 (十一 )实验室感染: 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 所致的感染 (十二 )菌种、毒种: 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 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76 九、附则 (十三 )消毒: 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 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 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 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 )医疗机构: 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 活动的机构 80条: 本法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77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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