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16 年钟秀勇民法讲义提要 表一:20062015 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年份 总分 总则 物权 合同 侵权 债法 婚姻 继承 知产 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 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 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 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 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 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 2012 92 4 27 38 3 3 1 5 11 2013 92 11 16 27 12 11 1 3 11 20
2、14 92 9 11 46 9 3 1 4 9 2015 92 25 35 表四: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部 门 每年必考或者十有八九要考的内容 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 间接代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诉讼时效的性质、 客体、期间、中断。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 。 物权法 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 9、15条、第2324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善意 取得(第106108条) 。抵押权。共有。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 242245条
3、) 。地役权。留置权。 债法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债的消灭。 侵权法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用人单位 责任。物件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公平责任。医疗损害侵权。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可撤销的合 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 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租赁合同 (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技术合同。 婚
4、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知产 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内容(特别是发 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权、录 音制品制作者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专利权的内容。专利侵权的判断 与抗辩事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侵权的形态。 2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结构图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权利主体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5、 民法总则 权利内容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权利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 3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状态 自然事实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 ) (2)法外空间 (3)婚约。与婚约相关
6、的问题是彩礼,返还彩礼的三种例外情况。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4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侵权之债 债 合同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调整型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
7、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1按揭(Mortgag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房屋开发商) 乙(银行) 丙(购房人) 丁(保险公司) 【例 2】丙(购房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 300 万元。丙向乙 (银行)贷款 300 万元,分 20 年还清本息。丙将所购房屋在丁(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指定受益人为乙。 (1)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 5 (2)乙、丙:(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 ;房屋抵押 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 (3)丙、丁:(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由丁支付给乙) 。注意:该保 险合同
8、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4)甲、乙: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 。解释:在给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不能在 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 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由甲担任保证人,从而在甲、乙间成立保证合同。回购(非必 要内容) 。解释:丙无力还本付息时,由甲替丙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 ,然后甲 对丙代位求偿。若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可解除与丙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给丙办理过 户登记,以替丙还本付息为代价买回。 2加盟连锁(Franchis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 乙 丙 丁 【例 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 。乙系北京的加盟商,
9、丙系天津的加 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津使用。 (1)甲、乙:契约性联营。民法通则第 53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 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民事责任。 ”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 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规定,在特许 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甲、乙不成立合伙性联 营。原因:未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2)合同责任: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规则。乙、丁间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丁。丁 购买的汽车需要定期矫正轮
10、胎。按照乙当初的承诺,丁可在任何一个加盟店免费矫正,丁 于是请求丙矫正。这个承诺是一个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 65 条) ,若丙拒绝 免费矫正,丁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丙拒绝免费矫正的行为违反了甲、丙间的 合同。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丁购买的汽车刹车失灵,导致丁遭受人 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丁有权请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甲印制了“操作手册”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 14 条) ,要求乙严格按照“操作手册” 经营。但“操作手册”的规定有瑕疵,丁因此遭受损害。若甲、乙对此具有共同过失,则 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11、;若无共同过失,成立分别侵权,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真题研习】案情:2005 年 1 月 1 日,甲与乙口 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入住后不久 别墅屋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 维修,乙 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 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 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 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 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 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 花了 10 天时间,装
12、修 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6 问题: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2009 年试卷四民法案 例分析题第 3 问) 【答案】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 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 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 用承揽合同规则。 【真题研习】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 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 为发 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 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 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 日请求乙支付甲
13、消费的款项,丙不得 请求甲支付其消费 的款项。 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 作了抵押登记。 问题:1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 间存在什么法律 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012 年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第 1 问) 【答案】 甲持卡在丙 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 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 向乙还款,甲乙之 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 还款关 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
14、为给付, 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 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 权利。 甲与丙之 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鉴别() 1雇佣与加工承揽。其区别有二:标的不同。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 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成功做事)。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 定劳务如何给付(管理、指示的权力 power);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 动(定作人无此 power)。 【真题研习】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 负责售后免费为 客户安装。乙 为专门从事空调 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 员不足,
15、临时叫乙自备 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 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 坠楼身亡。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 (2005 年试卷三第 62 题) 【答案】BD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五: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 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 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 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
16、务关系中一 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社会保障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 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 救济不同。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劳动 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 法。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C 7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 发房地产事宜 B.甲 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17、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 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 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C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 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 赔偿损失 B甲听 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 冠,乙出国旅游 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 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18、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分公司等。国家。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 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物权法律 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等)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知识产权 法律关系的客
19、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见【例 3】 、 【例 4】和【例 5】 )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见【例 1】和【例 2】 ) 。 【例 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 付。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 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 ,却没有标的物。 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 ,又有标的物(Money) 。 【例 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 30 万元。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 汽车并移转所有权
20、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 (标的) ,汽车是标的物。标的(客体)标的物。给付行为。给付,指义务人有目 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 【例 3】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这幅画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 幅画所承载的构图、色彩,笔法等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 (expression)是“作品” (work ) ,乃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 效果: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 览权;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 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21、 【例 4】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 被撕毁的画,仍然是物,是甲所有权的客体。但甲创作的作品却未被撕毁,作品是无 形财产,是不可能被撕毁的。这个不能撕毁的作品,是甲著作权的客体。乙的行为构成 8 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之债,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甲 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行为。 【例 5】辉瑞公司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 术方案(scheme) ,即权利要求书( claim)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 案(发明专利 patent) 。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2、。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C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 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 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 规定 七、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分类图 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人格权 绝对权 人身权 身份权 所有权 特定 物权 用益物权 利益 财产权 担保物权 (内容) 知识产权(著作权较为特殊) 权利 相对权: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支配权 权利的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形成
23、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 47、48 条) 、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 撤销权(合同法第 47、48 条) 、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 54 条 ) 、 (选 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 99 条 )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 除权(合同法第 94 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 认可权(合同法第 171 条 ) 、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 403 条 )
24、 。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 99 条) ,名为请求 权,实为形成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 101 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 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 20 条) 、 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 25 条) 、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 25 条) 、遗产分割请求 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 11 条) 、 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 32 条) 、收养关系解除权。 须注意: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 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
25、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 9 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 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 第 26 条) 。 【概念辨析】 【离婚请 求权】VS【形成权】形成权的作用(或特点)在于,依照形 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问题是,在离婚诉讼中, 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这样, 是否离婚,就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可是,为什么民法认为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呢? 答案在于:“离婚请求权”与“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根据婚姻法 第 32 条,如夫妻感
26、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这 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人一方说了算的权利。不同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离婚请求权(民法上的实体权利, 属于形成权) ,但任何一方仍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 ,一方起诉后,若法院查明夫妻 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Thats why! (2)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 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 种法律义务。记住: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
27、须依附于基础法 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 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见【例 1】 )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 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例 1】甲因遭受乙的欺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 300 万元的价 格出卖给乙。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不能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仅债权转让, 基础法律关系未移转。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 A。A 不享有撤销权。若 经乙同意,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丁。丁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基础法 律关系均发生移转。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
28、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3)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 形成权消灭。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 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 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 3 月 3 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 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条件是否成就全赖乙的意思而定, 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 口头通知)
29、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概念辨析】 【形成权 】VS【除斥期间】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离婚 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都是形成权,但均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 夫妻甲、乙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孩子,甲委曲求全,18 年一直未提出离婚,到了第 19 年, 甲忍无可忍,起诉离婚。甲的离婚请求权依然存在。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 形成权。举其要者:(a)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b) 物权法 第 245 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c) 合同法 第 74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用 1 年和 5
30、年的除斥期间。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 74 条) ,出题人采用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 ,不属于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 47、48 条) ,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 的变动。 【真题研习】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 年卷三34 题) 10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 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 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
31、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58 题)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 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 间的限制 【答案】BD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 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特征。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 辩,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 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 作用”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
32、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 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2)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 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 176 条) 。永久性的 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 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 ,其特
33、点在于, 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 已经消灭) 。 “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 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 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 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 ;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 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
34、权主动适用。 【真题研习】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 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 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C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 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 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 11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 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
35、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 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的行 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 协力,即可实现。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 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 为生效要件。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 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
36、以只是某项权 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 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 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请求权皆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 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 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还须注意: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7、。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 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见【例 2】和【例 3】 ) 【例 2】甲、乙是邻居。乙患有梦游症,8 年来,乙隔三差五地在梦游中对甲实施侮辱 与诽谤。甲因一心学习佛教,一直没有理会。到了第 9 年,乙还是如此,甲起诉到法院, 请求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100 万元。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因此,甲请求乙停止侵害的权利能够得到支持。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 权,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故乙虽在梦游中致人损害,头几次是没有过错的,但甲请求乙 停止侵害的权利仍能够成立。甲请求乙赔偿 100 万元,属于债权请求权
38、,适用诉讼时效, 原则上以过错为要件,故若乙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只能依照 2 年计算赔偿数额 (自甲起诉前向历史的方向计算 2 年) 。 【例 3】夫妻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 8 年,但并未离婚。分居期间乙和丙同居,恩 恩爱爱、甜甜蜜蜜,羡煞路人。越明年,甲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和丙分手,并判决乙和自 己同居。甲请求乙与丙分手,对自己忠实,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成立。 甲请求与丙同居,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成立。假设:甲起诉与乙离 婚,并请求乙依照婚姻法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共计 30 万元。因配偶权遭受损 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婚
39、姻关系的存在可认定为诉讼 时效中止的事由(我国没有明文规定) 。 【概念辨析】 【人格权请 求权】VS【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 遭受侵害后,为了回复人格权人对人格利益支配的圆满状态,基于人格权生发的请求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其作用是为了使遭受侵害的人格权 回复到圆满状态,这种功能就决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若权利人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害或者心理痛苦,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 人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作用是财产损害与精神痛苦已成 事实,不能或难以恢复至侵害之前的状态,故责令加害人赔偿
40、已经的金钱,予以补偿或抚 慰。这种功能就决定了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12 (二)绝对权、相对权(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 既得权。 2期待权,指取得权利的部分前提条件已经满足,但尚未具备全部成
41、立要件,让与人 在法律上不能阻止权利取得,且取得人所处法律地位已经构成其财产价值,可成为交易的 客体。这种取得权利的期待被称为期待权。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 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 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概念辨析】 【继承权】VS【期待权】我国大多数教科书均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这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抄错了。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 (注意:与我国的第 二顺位继承权属于两码事情) ,其中的后位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在我国, 继承权一定不是期待权,因为,基于继承权取得
42、财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太不靠谱, 且法律无任何保障措施,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因而不是期待权(见【例 4】和【例 5】 ) 。 【例 4】甲(81 岁)的汽车被乙过失损坏。甲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 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甲的儿子丙(39 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为 由,起诉乙。继承权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在继承法上,你找不到支持乙的请求的请 求权基础。别的地方也找不到。甲死亡之前,法律对丙继承甲之财产的指望不提供丝毫 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指望,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 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继承权非期待权的原有:“别太乐观!别!你指不
43、定死你 爸前面呢!” 【例 5】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汽车一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 办理了公证手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乙未来享有的请求赠与的权利属于期 待权。原因: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假设:甲为了免予 承担赠与义务,在考试前将乙锁在屋中,未能参与考试。则应当认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 甲负有赠与的义务。法律对乙取得赠与的期待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乙的这个受 法律保护的期待属于期待权。 (四)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
44、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 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 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
45、著作权;继承权 13 (有争议) ;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D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 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题)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 权 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B 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46、(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两 个意思表示的合致) 。 (2)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须具备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 (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第 17 条作 成法定形式(五种) ,否则遗嘱未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 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例外: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 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
47、成立但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成立但未 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和公共利益。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接受赠与、被授予代理权)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48、(订立遗嘱、 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 、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 法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法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3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 实意思一致。所谓意思表示自由,指表意人的意思形成及表达未受外部不正当的干涉或精 神强制。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真意保留 有意的不真实 戏谑行为 双方虚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