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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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内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 研基金两方面。预算内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 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 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 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 第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 讲学,举办 高层学术会议,开

2、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我校优秀学者、 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 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六条 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 打印费、运作 费等;(2)校内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 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第七条 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 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党政 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的著作奖励; (4)省部级以

3、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 2 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 第八条 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 旅费、 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 议费 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 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内外、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 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 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 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九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 1 万元及其以 上者由主管校长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科研处处长负责审批。 第十条 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 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 图书

4、资料 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 费、交通费 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 鉴定 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 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 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登记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应申请登记。科研成 果以登记审核为准,未经各部门及科研处二级审核的成果不计算个人 科研成果工作量。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定、导 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 第

5、二章 科研成果登记类型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 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 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 (一)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公开发行的报纸理 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 的学术作品。随笔、自 传、 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 4000 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版面字数须 2000 字以上。 (二)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 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 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 各类著作均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号。 (三)项目: 1、国家级科研

6、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 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的科研项目等。 3、地厅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联、省直各厅局委项目、地市级政府 项目等。 5、校级科研项目。 6、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 7、各级学会项目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四)专利成果,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 4 型和外观设计。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六)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 绘画

7、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四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其收录、 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三)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 第五条 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申请登记;第一 作者或者主持人非我校教职工的,由我校第一参与者申请登记。 第六条 权 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 登记。 第七条 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 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需提供立项 通知书或鉴定/结项证书。 第八条 科研成果由教职

8、工个人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初级审核。 第九条 科研成果登记以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11 月 30 日为一 个统计周期。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集中进行二级审核,将 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校人事处,并编制年度科研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一条 根据我校“学 术兴校” 战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 目的管理,保证科研

9、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 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 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 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 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 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4、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

10、国家安全,并 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 项目申报工作。 2、二级学院(系、部)具体通知本部门并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3、科研处对于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 续,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7 第五条 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申报的 各级各类项目,科研处将进行宏观指导和筛选调控。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六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 施,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项目的完成。 第七条 单 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

11、合 作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 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项 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换和代理,遇有特殊情况(如出 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一年以上的或需变更的,需项目负责 人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后按章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科研项目自立项到结题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提出项目 变更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执行年限的二分之一,提出项目组 成员变更的, 变更人数(包括增、减、 调整顺 序)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 一。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到不能克服的

12、困难或与校内外 协作者、协 作单位发生重大纠纷,以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 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由科研处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在项 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各级项目主管 部门、科研 处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研究执行不力,无 8 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及 时汇报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 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级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后期验收、鉴定结项的组 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要求, 提交项目鉴定或结题报告、项目的财务决算表等资料,交科研处上报 项目下达部

13、门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开题报告、可行性方案、 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 阶段工作 报告、项目总结、论文、 鉴定材料、 奖励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 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别。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凡第 一署名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均纳入我校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 按专项建账,分项核算,项目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科研经费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 第十

14、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要按照项目申报中标后的资助 计划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预算经费结构执行。 第二十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 9 同时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科研检查报表,经费使用 严重违规, 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有权通知财务处 冻结其科研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基 10 础上,本着“ 产、学、研 ”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服务项目(

15、横向 课题),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 难题,同时保障学校、院、系(中心、所)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来 完成的一种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力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和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 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 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技 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

16、付;(10)解决 争议的办法。 第三条 签订社会服务项目属于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 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同时双 方必须具备履行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 科研处为全校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 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原则上不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社会服务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 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1)项目负责人 到科研处领取或从科研处网页上下载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并按照合 同书要求认真填写,一式 4 份;(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中心、所) 11 审核,并

17、由院、系(中心、所)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3)将填写好的 合同书报科研处审查、签字,加盖校“科研合同 专用章”;(4)将合同书 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亦可先盖章);(5)将合同书(一式一份)送科 研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经科研处签署的合同应及时到科研处备 案。 第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 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情况向委 托方适时通报。 第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 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 商解决。 第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主持人在执行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中应与科 研处签

18、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 目主持人承担。 第九条 所有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 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 学校代购的设备费,下同)到位后,凡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 取 10%作为 学校科研事业费收入,不需要学校提供 实验设备条件的提 取 5%作为 学校科研事业管理费。其余经费用于完成 项目的成本费(包 括著作出版费用、论文版面费、差旅、野外 实 地考察、复印查寻资料、 购置图书、 实验设备、消耗材料、 实验费、科研 劳务费、研究人员的加 班补贴等), 必须注明各项资金使用比例,但是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

19、 12 (劳务费、餐费等)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40%,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 掌握。 第十条,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长共同 签字后报销,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需经过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超 过 3 万元(含 3 万元)需经过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外协项 目转出资金,需提供项目合作双方合作协议和资金预算表,经科研处 长和财务处长共同签字后方能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可以按到帐经费数额(该项目完 成期内可以累计计算)核定科研工作量,3-5 万元的可视为参加一项 厅局级项目;5-20 万元(含 5 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项目;20- -40

20、万元(含 20 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 一般项目;40-60 万元 (含 40 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60-80 万元(含 60 万元) 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80 万元(含 80 万元)以上的可视 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以上有关各类项目工作量的核算,均按 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 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 有关材料。科研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 过鉴定的成果,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 职 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1、。解释权归科研处。 1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4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 开展,促进 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 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 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 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 统计。 第二章 举办高层学术会议

22、 第三条 举办条件 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 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 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 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 (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 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 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 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 15 联合举办的

23、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 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等举办 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 申请,并认 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 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 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 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 ”。各部门举办的 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 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 费

24、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 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 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1)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且对学校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给予 10 万 元资助;特别重要的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定数量 的资助金额。 (2)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给予 4 万元资助。 (3)国际性会议资助 5 万元。 2、会议责任:学术会议由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 16 组织机构应健全,举行前一个半月应认真填写拟举办的重大学术活 动组织方案交科研处,经科研处核实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需要 学校出面协

25、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提前在申请组织方案中列出。 3、会议监督:科研处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星期根据所报的学术会议 组织方案内容,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活动举行时派相关人员全程 参与活动, 结合申报材料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总结评价 1、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 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对于会议的实施情况聘请校内专家进行会议评价,会议 评价合格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为保障学术会议按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无故变更学术会议计划。 因某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打报告说明,对

26、于不 遵守学术会议管理程序,或未提前说明而不按计划执行的,一年内不 再补助其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学校工作需 要,确需对计 划进行调整的,将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4、不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或 组织举办相应活动,否则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三章 院、系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我校学术水平, 学校鼓励院系每年举办学术会议。 17 第八条 学术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学校每年拨付 2 万元专 项经费支持院系组织学术会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上缴,对于 两年之内没有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的院系,学校不再拨付该

27、项经费。 第九条 邀请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 文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本学科领域内的相关知名专家等。 第十条 学术会议基金支出范围:被邀请的学术报告人的酬金、食 宿费、交通 费等。 第十一条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校讲学,由邀请部门将相关书 面材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原则上于讲学 前一个月上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 总结报告、会 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 份交科研处,以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8、。 附表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doc 附表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doc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8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我校科研、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以奖金或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每 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以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论文应为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普及性 文章等。 2.论文发表在奖励期刊目录第一、二、三、四类的任一刊物上,后 又

29、被高水平期刊全文转载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篇论文 仅奖励一次。 3.发表在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 4000 字以上;发表在 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须 2000 字以上。 第五条 校对学术奖励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奖励期刊目录将随有 关权威机构认定结果及学校学科发展实际而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科研奖励的发放标准按照我校期刊奖励目录执行。 第三章 国家级项目奖励 第七条 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学校国家级项目预评审专家委 员会评审,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印制费补贴。 19 第八条 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国家通讯评审的项目主持人, 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 1 万元印制费补贴,同时,作为来年

30、申报的重点 课题,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凡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 得立项并拨付经费者,学校将按到账经费的 1:0.5 给予项目资金配套, 同时,学校给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 5 万元,给 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 3 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每项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 1000 元,奖励持续三年;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 800 元,每项重点项目主持人每月奖 励 1200 元,奖励持续两年。奖金逐月由科研处划转财务处随工资发放。 立项无资助者,每项奖励项目经费 30005000 元。 第十条 凡是在国家级项

31、目申报中获准立项的项目,每一项奖励项 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经费 3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晋升。 第十二条 对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的课题主持人,在省内项目申报 中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对于积极组织国家级项目申报的部门,达到一定的申报 数量,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年终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省部级项目奖励 20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部获准立项并拨付经费者者,每个项目按 1 :0.2 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并拨付经费者,一次性奖励 主持人 3000 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获准立项且无经费资助者, 一次性补贴主

32、持人 1000 元.) 第十六条 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主持单位,立项人为我校教职 工,如果是共同主持的项目,只奖励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 第五章 著作奖励(国家级出版社名单见附件) 第十七条 个人专著每部奖励 10000 元。专著是指就某方面问题加 以学术研究并具有一定理论体系的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 学术价值。著作的作者(仅限第 1 名)为著作奖的申请人。奖励专著字 数每部需 20 万字以上(含 20 万字)。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科研成果, 按照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金,学校给予 1:1 的配套奖励。 第七章 社会

33、服务项目及专利奖励 第十九条 以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名义(均应为 第一署名单位、 第一署名人)产生的各类各种研究成果,受到省部级现任党政正 职领导肯定性批示、函复者,一次性奖励应用研究经费 2 万元;受 到现任国家级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函复者,一次性奖励应用研 究经费 5 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21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所有奖励均系税后金 额。奖励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 或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奖励期刊目录(社会科学暂行版)。 2、河南财经政法

34、大学学术奖励期刊目录(自然科学暂行版)。 3、被当年 SCI 一区收录检索的 26 种期刊论文。 4、26 个国家级出版社名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及其活动,体现和代表着学校的基本形象和影 22 响力,也是营造学术氛围、实施科研带动、促进学科建设、凝聚学术队 伍的基本组织措施。为加强科研机构及其活动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有作为、有潜力、有影响的学者、专家,根 据自己的专业优势、相关学术团队和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建相 关科研机构。对于填补省内外研究领域空白,或是循序学科前沿,已有 一定研究基础,尚欲抢占滩头、扩大研究成果,形成学科引导的科

35、研机 构的组建,学校优先考虑批复建设。 第三条 科研机构分为有正式编制的科研机构(重点科研机构)和 无编制的科研机构(般科研机构)两种。凡科研机构均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1、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拥有一定力量的学术队伍;有明确 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与相关学科建设的紧密联系性;有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 课题的成果能力。 3、有定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组建程序 重点科研机构由学校统一筹组。 一般科研机构的组建程序为: 1、个人动议并经所在院、系同意写出书面申请,报校科研处。 2、书面申请一般应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研究领域及主要内容方 向,现时研究状况,自己优势比较

36、分析,与我校学科建设的关系,以及 主要负责人姓名、成员、近期研究项目和三年发展计划及采取的组织 23 措施等,必要时应附上有关活动或可行性的论证材料。 3、校科研处根据申报材料,经相关资料审核符合标准,报送主管 副校长同意,予以下达正式组建文件。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管理 1、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凡 经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科 研机构及其活动,均纳入学校科研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 2、科研机构实行“ 带课题(经费)进来,结课题 (经费)出去”的运作 方式。重点科研机构除设置必要的一名文秘岗位外,原则上不设固定 编制人员;一般科研机构均挂靠所在院系部,无级别,无编制、无经费。 3、科研机构应于

37、每自然年度的 12 月 25 日以前将制定的下一年 度科研工作计划,包括主要研究项目、主要学术活动、主要研究人员, 拟完成的论文、专著、项目,以及研究人 员进 出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所 在院、系、部和科研处 ,作 为考核科研机构及其活动业绩的理论依据。 4、各科研机构应于每自然年度的 3 月份内将上一年度科研、工作 的进展情况及科研成果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注,作为考核科研机构及其 活动的实际依据。 5、科研机构完不成科研工作计划,或在两年内没有科研活动及其 成果,学校将予以调整或撤消。 6、学校鼓励各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各类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树形象, 创品牌,反 对以科研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或违反法纪的活

38、动,凡触犯 刑律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4 7、校科研处行使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对科研机构 及其活动的考核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术兴 校” 、“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财经政 25 法大学”方略,进一步加快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增 强我校原始性 创新能力,促进我校学术、学科、学人及其水平和质量层次的提高和可 持续发展,特设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 第二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 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主要用于资 助我校教师和科研人

39、员、尤其是青年学术骨干开展基础理论或围绕国 家、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所开展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 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每年评选一 次,三年为 一周期。 评选 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 励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 择优 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负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 创新骨干支持计划”实 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 第五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 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每年资助 5 人。 第六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 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支持范围限 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第七条

40、 申报资格与条件(申报者在具备后两项条件同时,需满 足前三项条件其中一项): 1、近三年来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26 2、近三年来独立发表在我校科研奖励目录规定的三类以上本专 业学术性论文 3 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我校科研奖励目录一类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性论文 1 篇; 3、近三年来独立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 1 本;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 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以院、系、 部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院、系、部根据本办法规

41、定的申报条件和本院、系、 部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应 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然后 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组织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将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期一周, 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每项资 助 5 万元。 资助经费由学校科研项目基金列支。 第五章 预期要求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7 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 骨干支持计划总

42、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具体规定及程序由科研处负 责。 第十四条 凡在“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资助 下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须标注“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 干支持计划资助”。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计划期内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调离我校 教学、科研岗位,或 违 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所在院、 系、部应及 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决定终止、撤销、追返资助 经费。 第六章 责任与评价 第十六条 入选“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骨干支持计划” 人员 应同时完成下列成果内容: 1、计划周期内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并发表我校科研奖励期刊目 录规定的二类以上本专业学术性

43、论文 1 篇以上或发表我校科研奖励期 刊目录规定的二类以上本专业学术性论文 2 篇以上。 2、计划周期内参加 3 次以上国内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级项目预研究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8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构筑我校高层次学术人才及科研团队,促 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尽快在学校形成一批与国家及我省重大科研项目 相衔接的研究方向,最终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国家 级项目预研究专项” 重点扶持学 校科研人员围绕重点学科基础理论、国民经

44、济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重 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争获得国家、省部级 重大项目资助,以期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科队伍,产生一批有 重大影响的经济理论和应用经济研究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服务。 第三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国家 级项目预研究专项” 每年评选一 次,两年为 一周期。 评选 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 励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 择优 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负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 级项目预研究专项”实 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河南 财经政法大学国家 级项目预研究专项

45、” 支持范围限 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第六条 申报资格与要求: 29 1、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在教学 和科研第一线,有足够的时间去承担和完成项目;有良好的前期研究 基础,研究 团队相对稳定。 2、项目申请人或参加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或参加一项。 3、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 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者,直接到科研处办理申报事宜。 第八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级项目预研究专项应是: 1、紧密联系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应中心工作,拉近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实际,提出有较高决策参考性、较强可操作性、较为超前和创新

46、性 的政策意见建议。 2、源于教学实践和学科进步的理论选题,立意创新,能够影响和 拉动我校学科建设,提升学术水平。 3、研究方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 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 发展成为获得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点)科研项目的课题。 第九条 科研处审核、汇总申报资料后,交由校外专家组成的评 审组进行匿名评审,尔后根据评审组意见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条 学校对确定资助项目进行审批,并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 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预研究专项申报时间为每年 5 月份。 30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财经 政法大学国家级项目预研究专项” 完成年限 为 2 年;预

47、研究专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项目基金拨款资助,每项预研 究专项的资助额度为 2 万元。 第五章 预期要求 第十三条 预研究专项完成的目标就是要在完成该项目过程中, 以此为基础获得国家级项目、或发表我校科研奖励期刊目录规定的二 类以上本专业学术性论文 1 篇、或三类期刊 2 篇,即视为通过考核和 验收,可按正常手续办理结项。 第十四条 获专项资助者,每年要向科研处通报一次项目进展情 况,科研处 作好备案、督促、 检查工作;若没有按期完成预定的研究任 务,将根椐 实际情况从工资中扣回原拨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48、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 基本精神,为加强我校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贯彻“ 学术 兴校” 的战略方 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取得 重大科研成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知识创新机制等方式,使科研体 制改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经 过几年的建设使我校基地在国内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要主动为社会服务,建立知识创新机制;通过承揽重 大研究项目、 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

49、,使基础研究和应 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科研整体水平。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的学 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二是引进符合基地建设与发展的特 殊专业人才;三是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转 化,培养硕 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四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 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32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各种学术会议、接收访问 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 术活动,成 为本学科的重要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委托研究课题、 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合作研究等形式,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 界开展咨询服务,成为全省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学校科研处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负责重 大事项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计划, 并负责落实和定期检查;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重 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协助组织重大 项目的申报和重要科研成果的评审与鉴定。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应根据 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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