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地税局税务稽查业务讲课提纲 第一部分 省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第一部分,我讲两个问题,一是省稽查局的职责问题,二是省稽查局的执 法权限问题。 一、我省编办批复的省稽查局 1994 年 8 月机构分设以后,省地税局成立了稽查处,负责组织、指导全 省的稽查工作。1997 年,省局在原稽查处的基础上,成立了稽查局,作为省地 税局的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稽查工作,并直接从事大案、要案的查处。 2003 年 5 月,省编办下发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规定 ,明确了省稽查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省编办的批复,省稽查局有以下五项主要职责: 一是拟定全省地方
2、税务稽查工作规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指导、协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和全省(含省本级)地方税务大案要案 的查处和专案、专项稽查工作; 三是查处或参与查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个人)偷、逃、抗税案件; 四是负责涉及地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工作; 五是承办省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外,省稽查局还承担了省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如整顿和规范地方税 收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文件上也明确了稽查局其 他职责,如省级稽查局负责全省稽查系列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等。 编办还对省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及各科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省稽查局内设综 合科、选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审理科、执行
3、科等六个科,基层专项行 政编制 35 人。 总体来看,省稽查局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对内的,我们也称之为系统管 理工作,如拟定工作规则、指导下级稽查工作等;二是对外的,就是对涉税违 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就是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行使税务检查处理权。 目前,省稽查局有人员 25 人,设综合科(暂兼选案科的职能) 、稽查一科、 稽查二科、审理科、执行科五个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执行科主要从事案 件查处工作;审理科负责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审理;综合科负责选案、综 合文字、系统指导、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省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 进行的
4、税务检查和处理的总称,是监督、控制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 手段,是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环节。 在 2001 年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前,各种法律文本中,均未出现过“稽 查局” 、 “稽查”的概念,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到的大多是“税务检 查” 、 “纳税检查”等概念。税务稽查的发展,是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发 展的,它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 (一)1989 年之前,成立稽查队 1986 年 4 月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在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又下发了 几个文件,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稽查权。如 1988 年底国务院
5、下发的关于 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规定 ,1989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 1989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 明确提出了设置若干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纳税检查科(股、所、站、队) , 第一次提出了征、管、查“三分离”的概念。此后,有的地方基层税务机关成 立了“税务稽查队” ,专门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 (二)1992 年至 2001 年 4 月前,成立稽查局(分局) 1992 年 9 月 4 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 ,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使税务机关税
6、务稽查权限进一 步具体化、法律化。但此时,各级税务机关基本还是采取“专管员”制度,专 管员集征、管、查于一身。 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以国发199390 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 的工商税税制改革方案 ,提出“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 重点的税务稽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 , 赋予了税务稽查新的内容和任务,它不再是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和保证,而是 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994 年,由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法的实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 地迅速将“税务稽查队”改组为“稽查分局”或“稽查局” 。1995 年 12 月,国 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
7、工作规程 ,对税务稽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 范。 (三)2001 年 4 月后,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1 条规 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了职责应当明确,并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 ”征管法第 14 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 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 2002 年 10 月国务院公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9 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和 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4 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
8、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 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与 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具有独立 的执法主体资格。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85 条,则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和检查行为。 ”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和第 85 条的规定,2003 年,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 2003124 号) ,明确提出: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 行)
9、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至此,我国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便从法律上 得以确认。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对打击偷逃税行为、净化税收秩序、 保障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但在 2001 年征管法修订前,各级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困绕稽查事 业发展的一个难题,也给稽查执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这无疑为完善稽查工作体制、规范稽查执法水平、提高税务稽查权威,提供了 广阔的平台。我们也相信,各级稽查局在主管税务局的领导下,一定能把稽查 工作
10、做更好,稽查工作了事业一定会有一个更辉煌的明天。 第二部分 税务稽查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稽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在稽查工作中,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 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从事稽查的人员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处理问题 的能力。 一、税务稽查应具备的基本知识 作为一个称职的稽查人员,我认为最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我们知道,我国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和财务制度都是由财政 部统一制定的,所有的企业都要按照一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来处理经济事项。企 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变更、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的变化,对税务
11、稽查都产生重大影响。如 2006 年,财政部发布了 38 个新企业 会计准则,作为稽查人员肯定应该全面掌握。 税务稽查工作,首先就要通晓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财务会计制度,因行 业的不同而不同,稽查人员则必须对所有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学习。可以 这样说,财务会计知识,是从事稽查工作的敲门砖、金钥匙。 (二)税收专业方面的知识 税务稽查人员专门与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就必须较全面的掌握 税收专业知识,不能限定在某个税种、某个行业的税收知识,同时对国税部门 管辖税种方面的知识也应该有充分的了解。 一方面稽查人员应掌握税收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如税收基础理论、税收 制度学、税务管理学等,对税收原
12、理、税收制度等都应有一定的了解。 另一方面,还应掌握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发展经济的政策,掌握不同时期 的工作重点,准确地执行税收法规。在查处一个案件时,由于时间跨度大,往 往会涉及到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税收政策变化大,每年总有几百项新 的税收政策出台,不论是流转税的,还是所得税的,或者是税收征管方面的, 作为稽查人员都应该掌握。同时,某一时期的某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对税 务稽查也有影响,如我省正在实施的“全民创业”工程、 “861”行动计划等, 都需要税务部门提供税收支持,税务稽查人员也应对这些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法律方面的知识 税收法规是稽查工作的主要依据,稽查人员从事的是税收执法
13、,在工作中 会涉及许多法律知识。首先稽查人员应对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完整的了解, 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税收法规应用自如,自己查办的涉税案件能经得起监督和 检验。其次,稽查人员还应对民法、合同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应用。再次, 稽查人员还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程序有一定的了解,有能力参与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四)公文处理、信息化方面的知识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稽查人员的公文处理、信息化方面的知识也有了新的 要求。一是稽查人员还应该有一定公文处理知识,能熟练制作税务公文及涉税 文书;二是稽查人员要拥有较高的计算机
14、操作知识,能适应会计电算化、通用 财务软件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变化。原来是不能看账的人不能从事稽查工作,很 快就会变成不懂会计电算化的人不能从事稽查工作了。 同时,作为稽查人员还应该具有一定的能力素质,如独立工作能力、查账 能力、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二、稽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在这一部分里,我主要介绍关于税务稽查的几个基本知识和税务稽查的选 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工作流程。 (一)稽查工作的一些基本概念 1、税务稽查的权限: 一是税务检查权 征管法第 54 条及其实施细则 ,共赋予的税务机关六种检查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5、税款账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 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 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 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
16、其他金融 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 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是强制执行权 征管法第 55 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 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 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要求配合权 征管法第 57 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
17、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是复制证据权 征管法第 58 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是处理处罚权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作为独立执法 主体的稽查局,享有对涉税违法行为独立的处理、处罚权。 2、税务稽查管辖:是指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违法案 件及其检查事项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有四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 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域来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 是横向
18、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 查的权限分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5 条规定: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 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稽查机构查处,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机构查处。税法另有 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如合肥的案件由合肥市稽查局查处,芜湖的案件则 由芜湖市稽查局查处。再如合肥开具的发票,在芜湖发现是非法的,则由芜湖 市稽查局查处。 这里的税法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涉及营业税的几项应税项目的稽查。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些原则也适用于
19、税务稽查管辖:即在纳税人的劳务发 生地的涉税行为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稽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涉税行为,由不动产、土地所在地稽查机构查处。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它主要根据 税收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的, 它主要是指上级稽查局可以查处下级管辖的案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7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 一组织力量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
20、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案件;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职能管辖: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国、地税稽查机构)依据各自不同的职 权对案件检查权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4 条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 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 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 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 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税务
21、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税务机关查处某一案 件。通常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某一案件发生争议时,或由于特殊情况 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4 条规定: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 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 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检查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 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如毛阿敏案件,总局指定由浙江嘉兴市 稽查局查处,刘晓庆案件,总局则指定北京市稽查局查处。 3、稽查的分类 根据税务稽查对象的选择、稽查内容的确定和稽查目的的不同,一般
22、情况 下,我们把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常规检查,对通过计算机或 人工筛选出来的被查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其特点为:税务机关自 主选取的、稽查内容全面、一般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布置或下达的任务,对 管辖范围内的某个特定行业、特定纳税人、特定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 如房地产行业地方税专项检查、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等。其特点为: 稽查对象特定、稽查内容范围特定、检查时间和所属期特定。如今年我省开展 的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针对所有房地产行业纳税人的所有地方税收 缴纳情况,从
23、 3 月份开始,9 月底结束,重点检查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地方税缴纳情况。 专案稽查:是对公民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以及前两类稽查 中发现的重大案件进行的检查。其特点为:来源特定(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 交办、转办) 、对象特定(只针对某个特定的纳税人) 、内容和范围一般有明确 的线索、往往组织专门力量。如刘晓庆案件在我省的查处,就是根据总局交办, 只针对刘晓庆在安徽的收入、总局提供了在安徽省演出的地点及场次、成立了 专门的检查组。 4、稽查方法:是指实施税务检查权时所应用的技术手段。 从账务入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账) ,稽查方
24、法可分为:审阅法、 核对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 从账外入手,稽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外调法、询问法、盘存法、鉴定法 等。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稽查方法,如从不正常的账户对应关系发现问题、运 用逻辑推理发现问题。 5、税务文书送达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税务文书送交给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税务文书 送达,是稽查部门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程序履行、资料传递的直接证明,对案件 的定性、处理和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8 章第 101 条至 106 条,专门对税务文书的送达作 了规定,文书送达
25、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 寄送达、公告送达。 (二)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 执行四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下面我分别介绍: 1、选案 选案,是指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件的线索,来确 定被查对象的过程。 这里,我主要介绍两项内容,一是稽查对象的选取及任务分配工作;二是 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 (1)稽查对象的选取及任务分配 我省各级稽查局均设有选案科(或综合选案科) ,负责稽查选案工作。 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主要有计算机筛选、人工筛选、纳税评估、举报(转 办、交办)等方法。 计算机选案:指将人工
26、税务稽查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根据计算机占有的 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组合,从征管资料中发现异常,确定被查对 象。 人工筛选:是指选案部门根据专项检查计划或年度检查计划,利用稽查经 验,依据征管部门提供的征管资料,进行随机筛选。 纳税评估:是指经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有涉 税违法行为嫌疑的或者存在异常的纳税户,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举报(转办、交办):我将在下面进行详细讲解。 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应制作稽查任务通知书和被查纳税人清 册 ,转交稽查实施部门。 (2)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1 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违法案 件举报
27、中心,负责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的税务稽查机构。 受理范围 对偷税的举报;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举报; 对骗税的举报; 对抗税的举报; 对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举报 对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受理方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1 条规定: 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均需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姓名身份或不愿公开 举报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 来信、来访、电话或其他方式举报均应受理,也就是书面、口头举报均需 受理。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案件,则告知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举报, 这里主要是指国税部门管辖的案件。 转办交办 对于属于本级管辖的被举报人,一般交给本级稽查部门直接查
28、处,称之为 交办。 对于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被举报人,则转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查 处,称之为转办。如省稽查局受理的、属芜湖市管辖的被举报人,一般转给芜 湖市稽查局查处。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要限 60 日内查结,并上报结果。 重大的涉税举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举报奖励 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明确,税务机关应按查补入库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兑 现举报奖励。税务机关应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总 局对举报奖励有原则性规定,各省也都有具体规定。如我省规定:查补入库税 款在 10 万元以下,奖励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等四个档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举报奖励的对象不包括财政、税
29、务、审计、海关、工商、公安、监察等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原则上举报奖励仅兑现给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人,举报案件查实后, 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兑现奖励。省稽查局就曾兑现 过匿名举报奖励。 2、检查 检查,也称为稽查实施,是整个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是税务稽查 结果定性、审理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稽查实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账, 就是取得证据资料的过程。 (1)查前准备 确认回避 征管法第 12 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8 条规定,实施稽查中,稽 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下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利
30、害关系。 税务 稽查工作规程第 19 条规定,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应回避情形的,稽查人 员应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 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明确纪律要求 实施稽查中,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规范执法,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 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检查; 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取证手段要合法,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诱、诱 供和逼供。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对象保守商 业秘密。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征管法第 59 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18 条规定,稽查人员在实 施
31、稽查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另有规 定的除外。 征管法第 59 条规定,实施稽查应由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 证。 上面讲的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 一是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是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是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可以不事先通知的,在开始检查时,应同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 案头准备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对象的征管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会计制度,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 (2)实施稽查 查账 对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这里有
32、两种方法, 到被查对象的办公场所,实地检查;二是将被查对象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 进行检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86 条规定,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资料的,需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制作调取账簿 资料清单 ,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当年账簿资料的,需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并在一个月内归还。 询问 稽查人员可以就相关的税收事宜,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前,应下达询 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做好记录,制作询问笔录 ,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后, 作为证据资料。 账外调查 稽查部门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 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其
33、中,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 的,需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异地协查 是指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进行协助调 查。这里又有两方式,一是函查,就是发出协查函 ,请对方协助调查,并 回复调查结果;二是异地调查,指税务机关在对方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派员进 行跨区进行异地实地调查。 另外,现在还有一种新的异地协查方式:网查。目前主要在国税部门使用, 它是指利用“金税工程”的网络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异地协查。在“金 税三期”工程完成后,地税部门也可以进行“网查” 。 特别调查 是指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的纳税 人进行检查时,要履行
34、特别的审批手续。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27 条规定: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 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 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 明 。 (3)制作税务稽查底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32 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应制作税 务稽查底稿 。税务稽查底稿是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 账户、记账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做的摘录。它是税务稽查最基本的证 据资料,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有一些具体要求,我就不再多说了,有兴趣
35、的可以 自己看一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 (4)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对于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 案件,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被查对象,告知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 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 (5)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人员应根据税务稽查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 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全面检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对后,制作 税务稽查报告 ,报稽查部门领导(稽查科长)审批后,连同税务稽查底 稿及相关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3、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机构对其查处
36、的税收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 础上,同专门的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 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 查结论和活动过程。 (1)三级审理制度 稽查审理实行三级审理制度,即审理部门审理、稽查局集体审理、审理委 员会审理。 审理部门审理:是指审理部门(审理科)对查补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省 稽查局的标准为查补收入在 50 万元以下)的案件进行的审理。 稽查局集体审理:是指稽查局在审理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召开专门的审理 会议,对达到一定标准(省稽查局的标准为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案件 进行审理。 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各级税务局
37、的审理委员会对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进 行的审理。省地税局的审理委员 会由相关法规、税政、征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由法规处处理日常工作,大、 要案的标准为查补收入在 2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2)审理的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审理的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审理终结的处理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应当同意税务 稽查报告 。 对经实施稽查发现问题需要处理的案件,
38、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审理报告 , 报批 后,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经稽查实 施未发现问题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审理报告 ,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 移交执行部门执行。 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为实施稽查行为有程 序上不足的,审理部门应责成稽查实施人员进行补正。 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不同意: 一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是处理意见不当。 对于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也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退回稽查科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二是另行安排人员稽查; 三是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39、。 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 税务案件移送书 ,报批准后,移送司法部门。 审理环节的相关文书的法律要求较高,特别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引起复议或诉讼,都将成为复议、诉讼的主要证据。 (4)稽查案卷管理 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也就结案后,审理部门应于 60 日内将案卷装订成 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执行 稽查执行是指稽查局的执行部门(执行科)负责督促被查对象履行税务 处理决定书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纳税义务。 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自动履行。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和 罚款的
40、缴纳手续。按照规定,省稽查局查补收入一律在省直属局开票入库。 二是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 、 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规定的纳税义务,税务稽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 义务。 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执行报告 ,经批后,连同整个案 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立卷归档。 第三部分 近年来省稽查局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省稽查局在省局党组的领导下,在有关处室的配合下,较好的履 行了对外执法和对内指导的双重职能。 “十五”期间,各级稽查部门共检查 76296 户纳税人,查补收入 16.6 亿元,其中省稽查局检查 743 户纳税人,查 补收入近 2 亿元。几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以
41、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从 2002 年开始,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稽查局在省局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国 际税务处、基金处等的支持下,每年年初下发了关于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 通知,对当年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内容、时间作了统一要求。组织税收专 项检查是税务机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省稽查局进行稽 查业务指导的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省稽查局也直接参与专项检查。 “十五” 期间,全省共对 20 多个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查补收入 5.4 亿元。 今年,我们按照了煤炭生产和运销企业、邮电通讯、金融保险、营利
42、性私 立学校、医疗机构、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专项稽查。其中对煤炭生产 和运销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被列为今年我省地税 18 项重点工作之一。省稽查 局分两组直接组织了对淮南矿业集团和淮北矿业集团所属 100 多个企业实施重 点检查,目前检查实施阶段已结束,正在与两大集团核对资料。 二、全省地方税收交叉稽查工作 交叉稽查,就是从省稽查局和全省稽查人才库抽调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 由省稽查局负责,跨区、异地开展稽查工作。如组织由省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和 合肥市稽查局的稽查骨干,对芜湖市管辖的纳税人进行检查。交叉稽查的成功 经验也得到了总局的肯定,并在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进行了大会交流。 “十 五”期间
43、,省稽查局共组织了对 274 户纳税人交叉稽查,查补收入 1.5 亿元。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 2006 年度的交叉稽查,我局大部分人员都在外地开 展实地检查工作。 三、举报案件管理与查处工作 涉税举报是税务稽查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提高全社会的协税护税意 识、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的主要手段,社会及纳税人也十分关注。省稽查局 一直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制定了管理制度,规范举报案件管理,加大查办督办 力度。 “十五”期间,全省共受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 3632 起,查补收入 1.2 亿 元,兑现举报奖金 34.46 万元。 今年上半年,省稽查局共受理举报案件 47 起,对 4 件进行了督办,1 件 进
44、行了复查。下半年,省稽查局将继续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督办力度。 四、做好案件协查工作 协查,就是按照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发来的协查函的要求,对要求协查的内 容进行检查取证,并将结果函复对方单位。 协查业务是近几年新增的主要业务,也是目前工作量较大、但稽查效果不 明显(大多是发票协查,查补收入少)的一项业务,近年来主要是针对货运发 票的协查,反映的成果主要是为国税部门提供了不予抵扣增值税的证据。 五、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斗争 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狠狠打击涉税违法犯 罪行为是稽查部门的职责之一,近几年,省稽查局都较好地履行了这一职责。 2005 年,与公安厅、省国税局联合开展了
45、打击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涉税犯 罪活动专项斗争。今年的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方案正在由公安部门牵头制 定,时间安排在 9 月至 11 月份。 六、全省重点企业的直接查处工作 近年来,省稽查局一直把直接查处大企业、重点纳税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5 年先后开展了对马钢集团、 海螺集团的直接查处,近 4 个月的时间,完成对两个企业的检查,共检查两个 公司所属的近 50 个企业,查补收入 7000 多万元。 2006 年,我们重点开展对淮南、淮北两在矿业集团的直接查处,前面我 们已经提到,这也是省地税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也请有关处室在税收政策、 法律法
46、规、案件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完善稽查制度工作 近年来,省稽查局健全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 务检查暂行办法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 徽省国、地税稽查机构协作稽查暂行办法 , 安徽省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 件移送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高了全省稽查工作质量。 通过制定稽查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税务稽查行为、提高了稽查工 作质量。2006 年,我们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制定了稽查实施规范化管 理的若干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办法。 八、稽查队伍建设 至 2005 年底,我省共有稽查人员 1282
47、人,占税务人员的 9%。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人员 1257 人,占稽查人员 97%;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 师等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460 人,占稽查人员 36%。 一是建立了全省稽查人才库,在全省挑选了 60 名稽查业务骨干,并进行 重点培训,组织他们参加省局展重点工作。同时,向总局推荐了 10 名稽查业 务骨干,成为总局稽查人才库的成员。 二是抓好全省性的稽查业务培训。近年来,我们先后在扬州、合肥等地举 办了稽查业务培训班、稽查局长更新知识培训班。2006 年 6 月,省稽查局又在 马鞍山举办了稽查业务培训班,并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著名 高校的专家授课。 九、 “阳光
48、稽查”活动 从 2004 年开始,全省各级稽查部门普遍推行了“阳光稽查” ,这也是省局 建设服务型稽查的新举措,其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推行稽查业务公开;二是试 行纳税人自查制度;三是严格稽查准入制,控制检查次数,执行稽查限时制度; 四是推行稽查意见反馈制度;五是完善稽查审理制度,试行大要案的公开审理; 六是实行稽查建议制度,向征管部门和被查对象提出稽查建议。 十、稽查案件复查 稽查案件复查,是指上级稽查局组织人员对所属的下级稽查局查结的案件 进行检查,复核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得当、 处理决定是否得当以及是否存在不廉洁的行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责成被复查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