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含条文说明)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01-14联合发布,200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8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O433-2008,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3.1.1、3.2.1(1、2、3、4)、3.2.2(1、2)、3.2.3(1、2、3)、 3.2.4(1、2、3、4、5)、3.2.5、3.3.1、3.3.2、3.3.3(1、3、4、5)、 3.3.4
2、、3.3.5、3.3.6、3.3.7、3.3.8(1、2、3、5)、3.4.1(1、2)、 3.4.2(1、2、3)、3.4.3、5.1.1(5)、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2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 二 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的要求,由水 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织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实施 9
3、 年来 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 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 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要求 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 14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各设计阶 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 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 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 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
4、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 广路二条 2 号, 邮政编码 10005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3 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 测中心站 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 试验站 松辽水利委员 会水土保持处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交 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 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姜德文郭索彦 赵永军 王治国 蔡建勋
5、张长印 秦 百顺 李仁华 袁普金 孟令钦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5 水 土保持方案 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 7拦渣工程 8 斜坡防护工程 9 土地整治工程 10 防洪排 导工程 11 降水蓄渗工程 12临时防护工程 13 植被建设工程 14 防风固沙工程 附 录 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 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 文说明 注 为便于读者参照,整理者将条文 说明列入各条相 应标准下 方“【】” 内, “【】”内文字为“ 条文说明” 或整理者按语; 条文中的红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 4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
6、律、法规、预防、控制和治理开 发建设 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减轻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水 土流失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 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1.0.2 条文说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 建设项目指公路、铁路、机场、港口、 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 程、管道工程、国防工程、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工厂建设、 建材、城镇 新区建设、地质勘探、考古、 滩涂开 发、生态移民、荒地开 发、林木采伐等项目。】 1.0.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应重 视调查研究,鼓励采 用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材料,
7、做到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实用美观。 1.0.4 水土保持工程 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土流失防治 责任范围 the range of responsebility for soil erosion control。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 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 2.0.2 项目建设区 construction area。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 地、占地、使用及管辖 的地域。 5 2.0.3 直接影响区 probable impact area。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 2
8、.0.4 主体工程 principal part of the project。开发建设 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不包括专门设计的水土保 持工程。 2.0.5 线型开发建设项目 line-type engineering。布局跨度 较大、呈线 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 输电线 路、渠道等开发建设项 目。 2.0.6 点型开发建设项目 block-type engineering。布局相对 集中、呈点状分布的矿山、电厂、水利枢 纽等开 发建设项目。 2.0.7 建设类项目 constructive engineering:基本建设竣工 后,在运营 期基本没有开挖、取土(石、料)、
9、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 的公路、铁 路、机 场、水工程、港口、码头、水 电站、核电站、输变电工 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新区等开发建 设项目。 2.0.8 建设生产类项目 constructive and productive engineering。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 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燃煤电站、建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 开采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 2.0.9 方案设计水平年 target year of design。主体工程完 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建 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
10、项目为主体 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6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 列规定: 1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 扰动和损毁,保 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 、护坡、截排水以及 其他整治措施。 3 弃土(石、渣) 应综 合利用,不能利用的 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 存放地,并按“ 先拦后弃” 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 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 4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5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
11、,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 利用功能。 【3.1.1 条文说明:根据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湖 泊的管理范围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 护堤地;二是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在上述范围内均不得 设立弃土(石、渣)场。水库、水 电站工程,其建 设过程中的弃渣经充分 论证确需在库区内堆存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设计的死 7 库容水位以下堆置,但必须采取拦挡、防护措施,确保不产生水土流 失及其他危害。】 3.1.2 开发建设项目水
12、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或布局 发生变化时,水土保 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 2 当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 场、各 类防护工程等发生较 大变化时, 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3 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建 设项目,规模 较小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根据移民与占地规划,提出水土保持措施 布局与规划,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规模较大 的,应单独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4 征占地面积在 1 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以上的开发建设 项目,必须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容和格式应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规
13、定。 5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分阶段进行设计,其内容和要求 应符合 本规范第 714 章的规定。 6 在施工准备期前,应有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 施计划,为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供指导。 【3.1.2 条文说明: 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的 建设项目, 规模的界定参见水利部有关规定。】 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 3.2.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 工程选址(线)必 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 应避开泥石流易发 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检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 站点、重点
14、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 城镇新区的建设项 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 准和景观效果,还 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4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 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 20m 或深挖大于 30m 的,必须有桥隧比 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 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 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5 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 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 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 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 地、水田等生产力较 高的土地。 【3
15、.2.1 条文说明: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系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相应区域。城镇新区的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各类开 发区和小城镇建设及其改造等建设项目。】 3.2.2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 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9 2 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 能性。 3 应符合城镇、景区的规划要求,并与周边 景观相互协调,宜避 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 弃土(石、渣)场选址
1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军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 应符合治 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 规定,不得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 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及行洪安 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4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者应进行防洪论证。 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 地、风沙区,应避开风 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3.2.3 条文说明:根据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倾倒垃 圾、渣土.在河岸边弃渣应严格遵循这一
17、规定。】 3.2.4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2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 (石、渣)多次倒运。 10 3 应合理安排施工 进度与时序, 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 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 流失。 4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 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 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 成危害。 5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 应采取 临时挡护、排水、沉 沙、覆盖等措施。 6 料场
18、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 应控制装药量 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 弃土(石、渣) 应分 类堆放,布 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 场地。 3.2.5 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 规定范围内,减 少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 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 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 结束后作 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 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 应加强临时防护。 雨季填筑土石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 压 、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11 4 临时堆土(石、渣
19、)及料场加工的产品料 应集中堆放,设置沉 沙、拦挡等措施。 5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 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 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 护措施,防止沿途 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3.2.5 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当预报日降雨量 50mm 以上的暴 雨、风速大于 5m/s 的大风时,应采取覆盖、防护等措施.减轻产生的 水土流失。】 3.2.6 工程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将施工 过程中防 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施工单位。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 方,减少取、弃土(石)方数量和
20、临时占地数量。 2 工程监理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由监理单位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 3 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 求,由监测单 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防治效果的监测。 4 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手段对水 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控制。 5 工程检查验收文件中 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 检查验收程序、标 准和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 12 6 外 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土(砂、石)料 场,并在 供料合同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3.1
21、 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等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 2 应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草方格或化学固化等措施。 3 植被恢复应同步建设灌溉设施。 4 沿河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应选择耐盐碱的植物品种。 【3.3.1 条文说明:风沙区主要包括两大区域。一是“三北”戈壁 沙漠及沙地风沙区。主要分布于长城沿线以北地区,该区域气候干旱 少雨,风力侵 蚀强烈,荒漠化严重,沙漠蚕食绿洲,直接危害农、林、 牧业;二是沿河、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 该 区域主要是江、河,湖、海 岸边沉积的泥沙,干燥遇大风形成并逐步扩大,造成掩埋各类生产用 地的危害。】 3.3.2 东北黑
22、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 3 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4 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2 条文说明:东北黑土区。南界为吉林省南部,东西北三面 为大小兴安岭和长自山所围绕。主要包括三大区。一是低山丘陵区, 13 有大、小兴安岭地区,系森林地带,坡 缓谷宽。岩性为花岗岩及页岩, 发育暗棕壤,多为轻度侵蚀;有长白山千山山地丘陵区。系林草灌丛, 岩性为花岗岩等,发育暗棕壤,棕壤,多 为轻度、中度侵蚀;有三江平 原区(黑龙江、乌苏里江及松花江冲积平原)古河床。自然形成低岗地, 河间
23、低洼地为沼泽草甸,岗洼之间为平原,多为微度侵蚀。二是漫川 漫岗区,指松嫩平原,属冲积、洪 积台地,地 势倾斜,坳谷和岗地相间 的地貌特征.多为中度侵蚀.局部强度侵蚀。三是平原区和草原区,主 要是湿地、草场和珍贵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多为微度、轻度侵蚀。】 3.3.3 西北黄土高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壑区、 应对边 坡削坡开級并放缓坡度( 45以下),应采 取沟道防护、沟 头防护措施并控制塬面或梁峁地面径流。 2 沟道弃渣可与淤地坝建设结合。 3 应设置排水与蓄水设施,防止泥石流等灾害。 4 因水制宜布设植物措施,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植被恢 复应以灌草为主,400mm 以
24、上(含 400mm)地区应乔灌草结合。 5 在干旱草原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 原地貌,减少对草地 及地表结皮的破坏,防止土地沙化。 【3.3.3 条文说明:西北黄土高原区。西为青海日月山,西北为贺 兰山,北为 阴山。南 为 秦岭, 东为太行山。地 带性土壤:在半湿润气候 带自西向东依次为灰褐土、黑垆土、褐土;在干旱及半干旱气候带自 西向东依次为灰钙土、棕钙土、粟钙土。水力侵蚀普遍且极为严重。主 要分八个类型区。一是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广泛分布在山西、陕西、 14 内蒙古中西部、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的黄土高原地区。该区的主 要特点是地形破碎,千沟万壑,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以坡面冲刷和沟 道
25、切割侵蚀为主要侵蚀方式。二是黄土高原沟壑区,主要为甘肃陇东 地区、陕西渭北、山西的西南部等部分地区。地形由塬、坡、沟组成, 塬面宽平,坡陡沟深,水土流失严重。以 塬面径流侵蚀使塬面耕地不 断被蚕食减少、高原沟壑不断扩大为主要侵蚀方式。三是黄土阶地区, 主要是黄土高原地区较大河流两岸的河谷阶地。地面平坦,土壤侵蚀 较轻。四是冲积平原区,包括渭河、汾河等河谷和黄河河套平原。地面 平坦,除河岸、渠岸坍塌外,无明显的侵蚀。五是高地草原区,主要分 布于青海、四川、甘肃接壤的青藏高原东缘地带。为高山草原。有较好 的植被.土壤侵蚀微弱,人口稀少,破坏较轻,局部地区有风蚀。六是 干旱草原区,分布于山西、陕西、
26、内蒙古接壤区、甘肃东北部。为沙质 土壤草原,植被覆盖(率。此处少一字-按)较低.多与风沙区交错出现, 草皮破坏.极易形成沙化中、强度侵蚀。七是土石山区,六盘山、太子 山等黄土高原的土石山地区,有良好的林草植被,耕地少,侵蚀轻微。 八是林区。主要包括子午岭、黄龙山林区和散见于各土石山区的林地。 林草植被繁茂,耕地较少,土壤侵蚀轻微。 】 3.3.4 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2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 拦挡,防止引发泥石 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 15 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
27、害的要求。 【3.3.4 条文说明:北方土石山区,东北漫岗丘陵以南,黄土高原 以东,淮河以北。包括 东北南部、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等部 分地区。主要有六个类型区。一是太行山山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区, 包括大五台山、小五台山、太行山和中条山地,是海河五大水系发源 地。主要由片麻岩、碳酸岩类组成,以褐土 为 主,中度、强度侵蚀,是 华北地区侵蚀最严重的地区。二是辽西冀北山地区,岩性为花岗岩 类、片麻岩 类和砂页岩类。发育山地褐土和栗钙土,水力侵蚀强烈,为 泥石流易发区, 风力侵蚀有发展。三是山东丘陵区,地处山东半岛,由 片麻岩类、花 岗岩类等组成,发育棕壤、褐土,土层薄,属中度侵蚀。 四
28、是阿尔泰山地区。地处新驱东北部,阿尔泰山南坡,山地森林草原, 微度侵蚀。五是松辽平原松花江、辽河冲积平原。发育厚层黑钙土和 草甸.土,低 岗地有轻微侵浊。六是黄淮海平原北部,北部以太行山、 燕山为界,南部以淮河为界,是黄、淮、海三条河的冲积平原。仅古河 道岗地有微弱侵蚀。】 3.3.5 西南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利用,恢复耕地或植被。 2 弃土(石、渣) 场选 址、堆放及防 护应避免产生滑坡及泥石流 问题。 3 施工场地、渣料 场 上部坡面应布设截排水工程,可根据 实际 情况适当提高防护标准。 16 4 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应提高植物措施比重,保 护汉江
29、 等上游水源区。 5 川西山地草甸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 表土和草皮,并及时 恢复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6 应保护和建设水系,石灰岩地区还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 溶洞等地下水系。 【3.3.5 条文说明:西南土石山区。包括云贵高原.四川盆地,湘 西及桂西,山高坡陡,石多土少,高 温多雨,岩溶发育。山崩、滑坡、泥石流分布广。主要有五个类 型区。一是四川山地丘陵,除成都平原外,多为山地和丘陵,是长江上 游泥沙主要来源区之一,水土流失严重。二是云贵高原山地,该区有 雪峰山、大娄山、乌蒙山等,土 层薄,基岩裸露,主要由碳酸盐岩类和 砂页岩类组成.发育黄壤、红壤和黄棕壤。以水力侵蚀为主。滑坡
30、、泥 石流等重力侵蚀也非常发育。坪坝地为石灰土,以溶蚀为主。多为轻、 中度侵蚀,局部地区强度侵蚀。三是横断山地区:包括藏南高山深谷、 横断山脉、无量山及西双版纳地区。多为轻度、中度侵蚀。该区地质构 造运动活跃,地 层复杂,在沟谷陡坡常易发生崩塌,局部地区有泥石 流。四是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位于黄.土高原、黄淮海平原以 南,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平原以北。由浅 变质 岩类和花岗岩类组成, 发育黄棕壤土。该区地质构造复杂.岩层破碎,泥石流发育。山高坡陡, 气温低,暴雨量大,植被分布不均衡,土层较 厚,轻度侵蚀。五是川西 17 山地草甸区.包括大凉山、邛崃蛛山、大雪山等,由碎屑岩类发育棕壤 和褐
31、土。多为微度、 轻度侵蚀。 】 3.3.6 南方红壤丘陵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坡面水系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 2 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 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 统。 3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3.3.6 条文说明:南方红壤丘陵区。主要有三个类型区。一是江 南山地丘陵区。南以南岭为界,西以云贵高原为界,包括幕阜山、罗霄 山、黄山、武夷山等。以花岗岩类、碎屑岩类组 成山地丘陇,山间多为 红色小盆地.发育红壤、黄壤、水稻土,林地侵 蚀较轻,荒地侵蚀居中, 农地侵蚀较严重,其中以花岗岩地区最为严重。山区大部分区域植被 较好,应加
32、 强预防保护。二是岭南平原丘陵区。包括广东、海南岛和桂 东地区。以花岗岩类和砂页岩类为主.发育赤红壤和砖红壤,局部花 岗岩风化层深厚,崩岗侵蚀严重;应对现有植被加强保护。特别是热 带树草种的保护。三是长江中下游平原,位于宜昌以东,包括两湖平 原、鄱阳湖平原、太湖流域。地势平坦。河流交 错。平地及低缓的坡地 多为农田。河道比降较缓,降雨主要集中在汛期,容易遭受渍涝,属微 度侵蚀区。 】 3.3.7 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的扰动范围。 18 2 保护现有植被和地表结皮,需剥离高山草甸(天然草皮)的, 应妥善保存,及时移植。 3 应与周围景观相 协
33、调,土石料 场和渣场应远离项目一定距 离或避开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4 工程建设应有防治冻土翻浆的措施。 【3.3.7 条文说明: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主要有两个类型区。一 是高原高寒草原冻融风蚀区,该区位于藏北高原,发育莎嘎土。二是 藏北高原高寒草原冻融侵蚀区,该区位于高原的东部与南部,高山冰 川与湖泊相间, 发育莎嘎土等,局部有冰川泥石流。】 3.3.8 平原和城市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 2 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 3 平原河网区应保持原有水系的通 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 淤积。 4 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 5
34、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 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 6 取土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 工程。 7 弃土(石、渣) 应分 类堆放,宜 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 用。 19 【3.3.8 条文说明:平原和城市。城市是开发建设项目的密集地, 易产生垃圾、粉尘、灰尘, 污染环境。山区城市有洪水威胁。平原水土 流失轻微,人 为扰动会加重水土流失。】 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3.4.1 线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跨)越工程的基 础开挖、 围堰拆除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土石方、泥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 陡坡开挖时
35、, 应在 边坡下部先行设置拦挡 及排水设施,边坡 上部设置截水沟。 3 隧道进出口紧邻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 进出口布设 永久渣场。 4 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全方位、高低腿” 型式,开 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 5 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 45,高度不宜超过 30m。 6 公路、铁路等项目的取(弃)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 3.4.2 点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 2 对水利枢纽、水 电 站等工程,弃渣 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 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3 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 项目,应提高防护 标准。 4 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
36、溃式围堰。 20 3.4.3 点型建设生产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表层土应集中堆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 2 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 等措施,防治滑坡、 塌方和冲刷。 3 排土(渣、矸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 施,弃土(石、渣) 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4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 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5 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治径流冲刷。 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6 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 7 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
37、分和植被的影响。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 等方面的措施。 【3.4.13.4.3 条文说明:对不同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提出了需 特别注意的问题,其前提是首先达到前儿节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4 条文说明:各行业的前期工作阶段划分和深度不完全一致, 实际工作中需根据行业特点做适当深化或补充。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水土保持工程的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编制定额、价格水 平年与基础单价、主要工程单价中的相关费率等应与主体工程相一致; 21 主体工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采用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 程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及相关行业、
38、 地方标准和当地现行价。水土保持投资费用构成应按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执行。 2 植物措施中需要达到园林化标准的部分, 应采用园林行业的 单位指标计算。 3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 临时工程和 独立费用、 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几部分,计列静态投资。分 部工程估算表、分年度投资表按照防治分区计列上述各项投资,跨省 (直辖市、自治区)项目还应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列投资。 4 独立费用应包括建 设单位管理费、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及勘测 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质量监督检测费、技术文 件咨询服务费、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及验收费等,并列人
39、总投资。 5 投资估(概)算附表及附件主要包括 总估(概)算表、分部工程 估(概)算表、独立费用估(概)算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 材料价格预算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工程措施单价表、植物措 施单价表等。 】 4.1 基本要求 4.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 设计可分 为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1.2 开发建设项目在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 有水土保持专章。工 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 22 行性研究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 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
40、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进行水土保持 施工图设计。 4.2 主要任务 4.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水土保持 专章中的内容-按): 1 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 现状与环境状况,预防监督与治理 状态。 2 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 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4 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初 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 总体布局,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 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匡算水土保持投资。 4.2.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水土保持 章节中的内容-按): 1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
41、必要的试验研究。 2 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 3 对主体工程的选址(线)、总体布置、施工 组织、施工工艺等比 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 意见。 23 4 估算弃土(石、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土石方平衡、初步提出分 类堆放及综合利用的途径。 5 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 流失防治目标。 6 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 环节、因素、定量 预测水力侵蚀、 风力侵蚀量及分布,定性分析引发重力侵蚀、泥石流 灾害的可能性。定量分析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危 害及程度。 7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
42、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工程分 类进行典型 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估算工程量。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 置进行比选,基本确定防治方案。初步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 8 基本确定水土保持检测内容、项目、方法、时段、频次、初步 选定地面监测的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9 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 资估算,估算防治措施的分 项投资及总 投资,分析水土保持效益,定量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10 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4.2.3 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水土保持篇 章中的内容-按): 1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 2 分区(段)复核土石方平衡及弃土(石、渣)场、取料厂的布置
43、。 24 3 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 措施总体布局。 4 在项目划分的基础 上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 设计,说明施 工方法及质量要求,进一步细化施工组织设计。 5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 6 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4.2.4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2 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预算。 5 水土保持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 基本目标: 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 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 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44、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 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值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 设项目是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 的要求。 25 【5.1.1 条文说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除应符合本规范 的基本规定外, 还应达到现行国家标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 标准GB50434-2008 的要求。】 5.1.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 接影响区。 2 项目建设区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以及其他属 于建设单位管辖
45、范围的土地。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必然扰动 和埋压的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3 直接影响区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 5.1.3 水土方案中水土保持工程的界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主导功能原则,以防治水土流失为目标的工程为水土保持工 程;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作为水 土保持工程。 2 责任区分原则。 对 建设项目临时征、占地范 围内的各项防护 工程均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3 试验排除原则。难以区分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或以水土保持 功能为主的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 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5.1.4 主体工程及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
46、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 内容: 1 主体工程是否满足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 26 2 工程选址(线)、总体布局、施工组织(施工布置、交通条件、施 工工艺及时序等)。 3 弃土(石、渣)场选址、数量、容量、占地 类型及面积。 4 取料场分布、位置、储量、开采方式等。 5 主体工程防护措施的标准,等级、型式、范围等。 5.1.5 对生态可能有重大影响和 严重危害的, 总体布置和主体 工程设计中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要求和建议。 5.1.6 对施工交通、土石方调配、施工 时序等应提出水土保持 要求和建议。 5.1.7 对主体工程有否定性意 见的, 应由主体设计单位重新论 证。 【5.1.45
47、.1.7 条文说明:对主体工程的各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 持评价,并提出水土保持意见。当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评价 较其他方案优越或差别不大时.评价结论应认可推荐方案。当推荐方 案的水土保持评价明显劣于其他方案时,如果主体工程总投资与其他 方案差别不大时,应提出更换推荐方案的建议;如果推荐方案的总投 资明显低于其他方案,宜针对推荐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计,宜提高水 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减少工程建设可能增加的水土流失。 主体工程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评价重点从优化施工工艺,减少 施工占地和工程开挖以及对原地貌的扰动等方面进行比较,从有效控 制水土流失的角度考虑,比较不同布局和施工方案可能导致的水土流
48、 27 失强度,施工场地宜避开植被良好的区域、高产农田和水土保持预防 保护区。】 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 5.2.1 地质、地貌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 质调查内容应包括地质构造、断裂和断 层、岩性、地下水、 地震烈度、不良地质灾害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程地质情况等。 2 地质调查应采取资料收集和野外调查方式进行。 3 地貌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区内的地形、地面坡度、沟壑密度、 地表物质组成、土地利用类型等。 4 调查方法应采用地形 图调绘(比例尺 1/50001/10000),也 可采用航片判读、地形图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5.2.2 气象、水文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下列
49、规定 1 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 项目区所处气象带 、干旱及湿润气候类 型,气温,大于等于 10有效积温,蒸发量,多年平均降雨量、极值及 出现时间、江水年内分配,无霜期,冻土深度,年平均风速、年大风日 数及沙尘天数等。 2 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一定频率(5 年、10 年、20 年一遇)、一定 时段(1h、6h 、24h)降水量、地表水系、河道不同设计标准对应的洪水 位等与工程防护布设和设计标准相关的水文、气象资料。 3 调查方法应以收集和分析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野外查勘。 4 气象资料系列长度宜在 30 年以上。 5.2.3 土壤、植被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 1 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地带性土壤类型、分布、土层厚度、土壤 质地、土壤肥力、土壤的抗侵蚀性和抗冲刷性等。 2 调查方法应为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和取样化验相结合。 3 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地 带性(或非地带性)植被 类型,项目区 植物种类、 乡土树种、草种及分布,林草植被覆盖率。 4 植被类型的调查可采用野外调查或野外调查与航片判读相结 合的方法,乡土树种、草种的种类和造林经验等情况采取收集资料和 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5.2.4 水土流失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