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1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 2020) 、 台州市黄岩区分区规划(2004-2020) 以及台州市、黄岩区各 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划是台州市黄岩区南片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 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 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 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 具体要求
2、进行编制。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规划范围为东起南官河,西至甬台温高速;南起黄长复线, 北至二环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 3.86 平方公里。 第四条 控制规模 本规划人口控制规模为 6.45 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 3.74 平方 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 57.95 平方米/人。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七条 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并参照深圳市城市规
3、划 标准与准则(SZB0197)。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 地 绿地 工 业 用 地序号 用地类别 建筑项目 R1 R2 商贸办公 C1、C2 市政公共 设施用地 U G1 G2 M 1 低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居住建筑 4 单身宿舍 5 居住片区教育设施 6 居住片区文化设施 7 居住片区医疗卫生设施 8 居住片区体育设施 9 居住片区市政公用设施 10 居住片区行政管理设施 11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1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13 旅馆、宾馆 14 商住综合楼 15 科研、设计机构
4、16 市政设施 17 文化设施(图书馆等) 18 娱乐设施 19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等) 20 市场 21 客、货运输公司站场 22 工业建筑 备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 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2 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 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 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 规划区总用地 385.72 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 规模、人均指标见附表四。 第九条 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
5、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 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 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 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 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 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 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 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适当补
6、偿。 第十二条 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 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 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 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 密度等指标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调整幅度 原则上在15%之间。 第十四条 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 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 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五条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
7、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 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 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 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六条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 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 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必须保证受遮挡
8、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 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 2 小时,旧城的住 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 的标准。 住宅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 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旧城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3 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1 倍,在新区不小于 1.15 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0-15 15-30 30-45
9、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 22 米时,则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 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 22 米时 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 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中按侧向间距计算。 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 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7 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 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
10、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 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 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 算原则上不扣除底层高度,确有困难,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当 底层设置高度小于 2.2 米自行车库及附属房或底层架空(除入口大堂外) ,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 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二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 度的 0.35 倍,且最小不小于 6 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 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0
11、.45 倍,且最小不小于 4 米。如按此规定不能 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 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 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 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 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 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 列规定确定
12、: 1、条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 32 米) , 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高层建筑高 度的 1.1 倍,在新区不小于 1.15 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 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上表;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 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最小值不小于 13 米。 2、点式高层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 32 米) , 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6 倍, 且最小值不小于 24 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最小值不小于 13 米
13、。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 32 米) ,与 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 小值不小于 13 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13 米。 (二)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4 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 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5 米。 (三)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 殊条件下,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
14、 按 1:1.2H 计算。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以上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 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 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3 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 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 间距,必须符合
15、下列要求: (一)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 度的 0.6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5 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 于 0.2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3 米。 (二)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间距;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 筑物高度的 0.125 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7 米。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七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 人防疏散、建筑
16、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 两条规定控制: (一)在旧城区,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 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 0.75 倍,且不得小于 10 米。 (二)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 小于 18 米。 第五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离地界、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 路、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 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 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
17、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 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 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 (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 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 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 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离 建筑类别 界 居住建筑 (含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筑
18、) 非居住建筑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5 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距 离 建筑朝向 板式 点式 板式 建筑物 高度的 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低层 6 - 3 多层 0.3 0.575 9 - 5主要朝向 高层 0.25 12 15 0.2 12 低层 3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0.25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次要朝向 高层 0.2 7 - 6.5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22 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 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 0.7 倍控制。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另有规定外
19、,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 列值。 建筑高度 D24 米 D2450 米 D50 米 h24 米 5(8) 6(10) 7(12) 24h60 米 8(10) 10(14) 15(16) 60h100 米 10(12) 15(16) 20(22) h100 米 15(16) 20(22) 30(32)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二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 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
20、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 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 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15 米。 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新 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 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 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在后退红线距离大于等于五米时,允许阳台、 踏步、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 1/5 内安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构筑 物。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
21、线、阳台和附属设施, 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确 因市容和环境景观需要,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建筑 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 小于 4 米,其余部分不得小于 3 米。 第三十三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 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20 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15 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 10 米。 公路红线和隔
22、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 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 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后退距离(米) 道路宽度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6 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 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 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 第三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 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
23、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 千伏,30 米; 330 千伏,22.5 米 220 千伏,20 米; 110 千伏,12.5 米; 35 千伏,10 米。 2、老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 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 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
24、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沿干道(街) (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 30 米的城市道路) 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保护建筑限制高度等要 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 32 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 板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 ,应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 建筑物后退距离(S )1.5 倍,即: H1.5(W+S) (二)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 32 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 )按 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 W 为规划道路宽度,S
25、为后退距离,A 为折算参数。 沿街建筑长度 3250 米 5080 米 80 米 A 1 0.9 0.8 (三)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 100 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 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 筑长度超过 30 米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确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 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 大于 80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等于 6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 面宽的投影不大于 70 米; (三)建筑高度
26、大于 6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 60 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7 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十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 2.83.0 米,不应高于 3.6 米。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 2.2 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四十二条 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与实际用地规模、规 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各公共配套设施数量和分布 情况详见附表二。 第四十三条 各街坊内的公共配套设施
27、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 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 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的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 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四十五条 规划区内设高中一所,30 班;初小一所,60 班,其中 初中 30 班,小学 30 班;小学两所,共 48 班,合计:高中 30 班,初 中 30 班,小学 78 班。幼托按 0.60.8 万人设一处,结合住宅开发统 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 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四十七条 供居民直接倾倒垃
28、圾的小型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其 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 200 米,用地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 公共厕所在流动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 距 300500 米左右设置一处,一般街道间距不小于 800 米,其建筑面 积一般为 3050 平方米。 第四十九条 肉菜市场可结合商业裙楼底层超市设置。 第五十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五十一条 动态交通规划 规划区道路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主干路红线宽度为 5080 米,为双向四车道或六车道; 2.次干路红线宽度为 2636 米,为双向四车道; 3.支路红线宽度为 1
29、420 米,为双向或单向二车道。 详见下表: 道路断面形式一览表(参考): 道路名 断面形式 走向 路段 长度 (m) 红线 宽度 (m) 机动车 道宽度 (m) 说明 二环西路 四块板 南北 1964 6080 2X14.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二环南路 三块板 东西 1696 50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黄长复线 三块板 东西 2201 50 2X8.0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劳动南路 三块板 南北 1740 50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松岩路 三块板 南北 1549 36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紫云路 一块板 南北 602 20 2X7.0 双向四车
30、道,机非混行 沿河路 一块板 环形 1191 20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金带路 一块板 南北 1896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迎薰路 一块板 南北 424 14 2X4.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洞天路 一块板 南北 1836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梅关路 一块板 南北 1654 14 2X4.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8 纬一路 一块板 东西 321 14 2X4.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委羽街 一块板 东西 2226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碧林街 一块板 东西 728 26 2
31、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朱红街 一块板 东西 196 14 2X4.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仪凤街 一块板 东西 2082 2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主要道路交叉口坐标及标高见附表三。 第五十二条 静态交通规划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 建停车场( 库),其面积必须符合有关图纸所列表项的规定或按下表计算。 非机动车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 车 内部 外部 户均建筑面积200 或别墅 车位/户 2.0 0 140户均建筑面积 200 车位/户 1.2 1.0 100户均建筑面积 140 车位/户 1.0 1.0 80户均建筑面积 100
32、车位/户 0.8 1.0 住宅 户均建筑面积80 车位/户 0.4 1.5 机关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1.0 外贸、金融、合资 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2 1.0 1.0 办公楼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2.0 2.0 商 商业中心(建筑面积大 车位/100 1.5 2.0 68 于 5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 普通商业楼(建筑面 积 10005000的 商业建筑)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8 2.0 56 大中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2.0 1.52.0 68 业场所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
33、筑面积 1.0 2.0 68 建筑面积1000 的餐饮、娱乐建筑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5 2.0 3.0 面积1000的餐饮、 娱乐建筑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5 2.0 3.0 三、四、五星级宾馆 车位/每客房 0.6 1.5 二星级宾馆 车位/每客房 0.5 1.5 餐饮娱乐旅馆 普通旅馆 车位/每客房 0.3 2.0 市级中心医院、 专科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5 2.0 3.0 区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2.0 3.0 医院 社区医院、门诊所、 疗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2.0 2.0 大专院校 车位/100 名学生
34、 3.0 45 中学 车位/100 名学生 0.8 80 小学 车位/100 名学生 0.6 20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 名学生 0.5 5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区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沿主要道路布设公交线路,保证公 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 500 米半径计算,不小于规划区面积的 60%。 第五十四条 鼓励由所在单位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 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 6:0022:00;最小宽度为 5 米,在可能的条件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9 下应保证 6 米的净宽。 第五十五条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需按
35、相关规范考虑无障 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 第九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五十六条 本区块供水水源为长潭水库,经黄岩自来水厂从市政 给水管引入。 第五十七条 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标准及总用水量 用水标准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和其它城市的用水量标准确定。未预见及漏损水量按总用水量的 15% 计。本规划区平均日用水量为 37871.7m3/d,日变化系数 Kd=1.30,最 高日用水量为 49233.2m3/d,时变化系数 Kh= 1.40。 消防用水量: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两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 35l/s。 城市供水应满足规划区最不利点水压 0.28Mpa。 2.给
36、水管网规划 沿二环南路布置一条 DN1200 供水主干管,此干管除供规划区用 水外,还将转输水量至其它规划区,此供水主干管也是黄岩城区供水 系统中一条主干管道。 沿高速公路西侧布置一条 DN800 供水干管,向本规划南侧片区供 水。 沿二环西路布置一条 DN400 供水管。 沿劳动路布置一条 DN600 供水干管,除供本片区用水外,还将向 本规划南侧片区供水。 沿黄长复线布置一条 DN600 供水干管,与劳动路 DN600 供水干管 相接, 其它道路布置 DN200DN300 配水管,并与主干管、干管连接成 环状。 本规划区管网布置考虑了与周边的衔接。 3.城市供水 本规划区远期供水来源于黄岩
37、新水厂(待建) ,远期规模为 40 万 m3/d。 本规划区建筑限高大多数为 100 米以下,为多层建筑,城市供水 应满足本片区最不利点水压 0.28Mp。 第五十八条 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污水量 经计算,本规划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 35978.1m3/d,总变化系数 Kz= 1.45。 2.污水管网规划 根据地势将污水分为三个系统排放: 沿高速公路东侧复线布置一条 d400d800 污水干管,中途设置 一座污水泵站1 号规划污水泵站,规模为 7870.2m3/d。此干管向北 汇入黄岩城区污水 2 号系统。 沿二环西路布置两条 d400d1000 污水干管,中途设置一座污 水泵站2 号规划污
38、水泵站,规模为 13491.8m3/d。此干管向北汇入 黄岩城区污水 2 号系统。 沿劳动路布置两条 d400d1100 污水干管,中途设置两座污水 泵站3 号规划污水泵站,规模分别为 14616.1m3/d。此干管向北汇 入黄岩城区污水 1 号系统。 本规划区南侧区域不汇入规划区污水系统。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10 第五十九条 雨水工程规划 1.规划标准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采用 P=1 年。 2.管网计算 2.1 雨水流量按下式计算 Q=qF 2.2 暴雨强度公式 671.0)453(2.1tLgPq 3.雨水管道规划 雨水管依据地势就近排入河流和水体,管径为 d60
39、01350。 第六十条 防洪工程规划 1.规划标准 区内按三天降雨四天排完的治涝标准治理。 2.防洪工程规划 防洪工程规划直接利用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1996 年 9 月)台州 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设计成果,不再重复计算。 规划河道上口宽度:中干渠宽度 22m,南官河宽度 22m,西江 宽度 38m。 3.建议 永宁江在黄岩城区段,50 年一遇洪水水位为 3.964.22m ,20 年一 遇洪水位为 3.874.06m,为了使本区域内不遭受洪涝灾害,建议在西 江河、南官河入永宁江处设排洪泵站。 第六十一条 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区预测电力总负荷为 9.96 万 kW,负荷密度为 2.58 万
40、kW/km2。 2.规划区规划 3 座 110kV 变电站,占地大约 11300 m2 左右,采用户外 设备户内安装型式,规划装机容量为 3x50MVA+2x50MVA,位于 B- 14、B-20 及 B-61 地块。 3.规划区规划 10kV 开闭站 17 座。 第六十二条 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预测电话主线需求量为 55350 线,密度为 1.43 万线/km 2。 2.规划区规划 1 座二环西电信局,占地 2000m2,终局容量 20 万线,位 于 C-10 地块。 3.规划区规划一处邮政支局,与其它电信局合建,建筑面积为 2000m2 为 C-10 地块;规划一处邮政服务中心,与其它建
41、筑物合建,建筑面积 为 200300m 2,位于 B-52 地块。 第六十三条 燃气工程规划 1. 气源:近期(2006 年)为中源油田天然气,远期为省网天然气(西气 与东海气连通) ;目前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与气化后管道供应相结 合。 2.用气量:天然气总用气量: 年用气量 927 万立方米;日用气量 25850 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 4850 立方米。折合液化石油气年用气量 7694 吨,高峰小时用气量 1698 立方米(气态) 。 3.燃气管网布置:本规划区内为中压配气管网,管材为燃气用聚乙烯管, 直埋敷设,区内管网总长约 16 公里。居民供气方式为中压进楼、调压 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
42、,大型公建用户调压计量后中压使用。 4.燃气供应场站:在 C-01 地块规划设“黄岩 LNG 调峰站” 一座,占地 11379.5 平方米,近期管道供气规模 2 万户,供应范围为新老城区,液 化石油气总储量 400 立方米(地下贮罐) ,远期实现天然气供应后,本 站转为混气站作为城市调峰气源。该站内附设汽车加气站;在 C-02 地 块规划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一座(无液化气充装功能) ,占地 1868.7 平方米,供应户数 1400020000 户,供应范围为本区及周围街坊。 第十章 城市设计控制 第六十四条 以规划区内山体和水体作为景观的背景,把握整体环 境特征,特别是对西江河和羽山的合理利
43、用,突出规划区的山水优势。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11 羽山生态公园和西江河滨水绿地是本规划的灵魂,也是本片区最大的 特色,应严格保护其用地的完整性,除公园必须的公共设施外,不得 在内进行商业开发行为。加强景观界面的设计,包括对建筑界面的精 心处理和进行多层次的绿化布局。 第六十五条 规划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规划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 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 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3.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
44、式,运用多种手 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4.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 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5.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 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灰绿、灰黄为基调。 6.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 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 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街坊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整体空间的
45、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 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2.建筑的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 市空间规划要求。 3.各街坊沿城市主次干路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 上。 4.应以街坊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街坊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 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5.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图则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 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街坊、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整 个南片的规划主题有机联系。 6.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7.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
46、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 全的光反射。 8.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的、与绿 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 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9.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 设备应隐蔽。 第六十七条 规划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六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
47、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 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修建性 详细规划等其他下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整个南片规划的控制体 系,使南片规划得以深化和落实。 第七十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本规划得到广泛的了解和支持, 促进全民规划意识及参与精神,为规划的实施打下基础。 第七十一条 加强规划引导,可采用控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相结 合的方式。 第七十二条 加强城市土地监察和建设监察,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 台州市黄岩区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12 权威性。对于违反规划和相关法规并拒不改正者,应依法给予严肃处 理。应严格保护羽山生
48、态公园和西江河滨水绿地,除公园必须的公共 设施外,不得在内进行商业开发行为。 附录: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 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 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 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 算公式为: 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 建筑用地面积 4.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 例。计算公式为: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密度 = 建筑用地总面积 5.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6.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 比例。 8.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