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 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 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 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 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 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 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 规范性
2、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 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 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 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 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 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 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遵守
3、。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 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 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 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 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 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 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 制定程序严格与否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他规范 性文件不能直接为单位或个人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 而行政立法则可以。
4、(2)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并不直接 指向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不针对具体的事项,而是针对 某个领域、某项工作制定的行为规则,对其效力范围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则 是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决 定。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二者的联系在于:制订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准行 政立法”行为,它介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之间,常常起 着一种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中介作用,因而 在一定范围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亦“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内部行政
5、行为的关系 这里所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制定的文件,严格说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外部行政行为”而言的,主要指 行政主体在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其行政组织内 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上级机关对下 级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 文件等内部性文件,不属于本文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效力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并被广泛运 用,从加强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 和必然性。这些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不 可忽视的作用,
6、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1)将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个体化, 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2)及时解决行 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在特定地 区、部门的贯彻实施。93)在立法真空地带进行调整和规 范,为制定成熟的行政法规,行者功能规章提供有益探索 和积累有益的经验。 2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一种行政立法,但 是一种与行政立法紧密联系的抽象行政行为。它介于行政 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一方面,它在形式上采用制定规范 的形式,类似于行政立法;另一方面,它在功能上又是为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接近
7、于行政执法,在二 者之间发挥着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可见,制定其他规范 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具体贯彻执行法律、强化行政管理的重 要手段。因而说,在一定程度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 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例如:我省制定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外生 育规定了处罚条款。某县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关系严格贯 彻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计划 外生育从重处罚。该县计生委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时,便 可同时依据该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依据按效力等级排列如下: (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上位规范优于下位规范,下位 规范不能与上位规范相抵触。凡抵触者无
8、效。因而,其他 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如果行 政机关无从判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时,一般不宜引 用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根据性质诉讼法第 52 条、第 53 条之规定, 这个“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经审查认为可以参照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之规定,其他规 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汇总,尽管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严 格审查,事实上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前提也是必须 合法。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能独立地 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综上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 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中却并没有直接 依据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