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HIV 职业暴露后如何处理! 根据 2015 年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数据,艾滋病职业暴露发生场 所以医疗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为主。临床各科医生可能都有遇到艾滋病患者就诊,如不及 时做出正确诊断,带来的危害较大。所以,医务人员非常有必要了解艾滋病毒职业暴露如 何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HIV 职业暴露定义 HIV 暴露分为职业暴露和非职业暴露。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 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1、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 2、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3、被携带艾滋病
2、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4、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暴露程度分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 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 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 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肤擦伤或针刺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 3、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 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割伤物
3、有明显可视的血液。 暴露后处理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 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 2 小 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暴露者局部紧急处理措施包括: 1、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清洗被污染局部; 2、污染眼部等黏膜时,应用大量等渗氯化钠溶液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存在伤口时,应轻柔挤压伤处,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 冲洗伤口; 4、用 75%的酒精或 0.5%碘伏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包扎处理。 2 2004-2014 年的相关数据显示,
4、经过及时处置和预防性用药(约 77.4%的暴露者经评估后服 用了抗病毒药物),尚没有报告暴露者在规定的随访期内感染艾滋病的病例。 因此,发生 HIV 职业暴露后应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 推荐的预防性治疗方案为:TDF+FTC(3TC)+LPV/r 或 RAL。 开始治疗的时间及疗程: 在发生 HIV 暴露后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在 2 h 内)进 行预防性用药,最好不超过 24 h,但即使超过 24 h,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用药方案 的疗程为连续服用 28 d。 预防治疗的适应证 当 HIV 感染状态不明或暴露源不明时,一级暴露后通常不进行预防用药。 HIV 感染状态不明时,二级或三级
5、暴露后通常不进行预防; 暴露源不明时,通常不进行预防。 如暴露源来源于 HIV 高危者则采取预防用药; 对于有可能暴露于 HIV 感染者时采取预防用药。 HIV 暴露后的监测 发生 HIV 暴露后立即、4 周、8 周、12 周和 6 月后检测 HIV 抗体。一般不推荐进行 HIV P24 抗原和 HIV RNA 测定。同时 ,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 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 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 1 年。 暴露危险度评估 确定具有传染性的暴露源包括血液、体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脑脊液、关节液、胸水、 腹水、心包积
6、液、羊水也具有传染性,但其引起感染的危险程度尚不明确。粪便、鼻分泌 物、唾液、痰液、汗液、泪液、尿液及呕吐物通常认为不具有传染性。 暴露源危险度的分级: 1、低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低、无症状或高 CD4 水平; 2、高传染性:病毒载量水平高、AIDS 晚期、原发 HIV 感染、低 CD4 水平; 3、暴露源情况不明:暴露源所处的病程阶段不明、暴露源是否为 HIV 感染,以及污染的 器械或物品所带的病毒载量不明。 暴露途径及其危险度 3 发生职业暴露的途径包括:暴露源损伤皮肤(刺伤或割伤等)和暴露源沾染不完整皮肤或黏 膜。如暴露源为 HIV 感染者的血液,那么经皮肤损伤暴露感染 HIV 的危险性
7、为 0.3%,经黏 膜暴露为 0.09%,经不完整皮肤暴露的危险度尚不明确,一般认为比黏膜暴露低。高危险 度暴露因素包括:暴露量大、污染器械直接刺破血管、组织损伤深。 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 1、进行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工作时,必须佩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 套后,应立即洗手; 2、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的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除需佩戴手套 和口罩外,还应带防护眼镜;当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有污染操作者身体的 可能时,还应穿上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服; 3、医务人员在进行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若手部皮肤存在破损时, 必须戴双层手套; 4、使用后的
8、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不能刺穿的利器盒内进行安全处置;抽血时建议使用真空采 血器,并应用蝶型采血针;禁止对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复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 头、刀片等锐器。 参考文献: 1、2015艾滋病诊疗指南 2、解读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3、卫计委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国卫办疾控发2015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 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将“艾滋病(限 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
9、暴露诊断提供依据,我委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下载)。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 年 7 月 8 日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 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 4 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
10、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循科学、 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 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 信息。 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 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 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1-2 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
11、卫生机构 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承担职业暴露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者的材料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 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本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处 置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 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 露发生后 2 小时内向辖区
12、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紧急处理、感染危险性评估要按照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 号) 有关规定执行。预防性治疗要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 咨询、预防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填写“艾滋病 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并将“艾滋病病毒职 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上传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处置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随访期内开
13、展随访检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 毒。对于不清楚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 24 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 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 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 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第十二条 处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暴露源样品、暴露者的暴露当日血液样品和随访期 5
14、 内阳转血液样品,必要时应当送调查机构保存备查。样品现场采集时应当至少有 2 名见证 人,每份血液样品含全血 1 支、血浆 2 支(每支 1 毫升以上)。暴露源为病毒培养物标本 的,每份标本应当有 2 支(每支 1 毫升以上)。样品送检单信息应当与“艾滋病病毒职业 暴露个案登记表”相关联。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在随访期内,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的,处置机构应当及时报告 调查机构,并会同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处置机构提供) (二)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处置机构提供) (三)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
15、料,并写明工种、工作岗 位;(用人单位提供) (四)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处置机构提供) (五)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处置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以到处置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对于暴露源阳性,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在暴露 24 小 时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的暴露者,为艾滋病病毒 职业暴露感染。 对于暴露者在暴露前、后 6 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 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
16、病学检测,并根 据检测结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暴露。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并作为职业病 诊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暴露者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随访期是指发生职业暴露之后 6 个月。处置机构应当分别在暴 露 24 小时内及之后的第 4、8、12 周和第 6 个月抽血复查。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 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 1 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的血液、体液,被含有艾滋病病毒 阳性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
17、医疗垃圾及其他器具,以及含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 或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doc 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doc 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调查结论.doc 职业暴露的预防及相关处理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 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 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6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根 据传染病
18、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 院的实际情况,成立职业暴露后应急管理小组,并制定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卫技人员在各种传染病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一切意外情况。医院常见的 传染病有:艾滋病病毒(AIDS)、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梅毒。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中意外被可疑传染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 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病人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 染的情况。 此处所谓可疑传染病病人是指能通过血液、体液接触传播的病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常 主要是针对艾滋病、梅毒、肝炎等疾
19、病造成的职业暴露。 第四条 工作原则为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制度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积极处理, 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五条 医院设立传染病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微传染病职业暴露后的各项工作, 院感科和防保科负责医院职业接触的日常工作,医院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助院感科做好应急 诊疗工作。 组织机构及职能 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医院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院长 成员:院感科主任、预防保健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医务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各临床科室主任、麻醉科主任 (一)根据科室特点,制定各种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 7 (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
20、,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 (三)为科室可能暴露的员工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和安全技术设备。 (四)对职业暴露人员做好经常性监督和评估,评估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人员安全操作情况。 (五)建立规范的暴露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康监督制度,对每一次意外暴露情况做详细 记录。 (六)为职业暴露人员提供职业暴露预防和发生职业暴露后如何处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二)、院感科及预防保健科: (1)发生职业接触后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查找原因,制定防护方案。 (2)接到职业暴露报告后,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服药、定期随访”的原 则,进行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检测确认工作。 (3)院感科接到感染确认报
21、告后,负责情况的上报和治疗药品的领取和发放。 (4)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做出初步的危险性评估,指导被暴露者进行伤口消毒处理。 (5)收集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基本资料和标本结果,做好登记,便于调查分析,随访复 查。 (6)做好被暴露者的心理辅导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接种疫苗,预防性服药等, 并负责与上级疾控中心取得联系,得到技术指导。 (7)做好被暴露者的跟踪随访,及时安排定期复查,情况严重者,送上级相关医疗机构 检查治疗。 (8)加强对所有人员的院感知识培训和教育。 (9)督导临床科室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治疗,避免医院感染和职业暴露。 (三)、临床科室: (1)负责发生职业暴露后的临
22、时紧急处理。 (2)获取暴露源(病人)的病情资料,如暴露源情况不明,设法动员病人给予配合,做 相应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或病情资料报送医院防保科,以备对照评估。 (3)要求当事人立即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报告,并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一式三份。 (所在科室、院感科、医务科或护理部) (4)当事人被暴露后,由科室开出相应项目检验单,抽取血样标本,经医院院感科主任 签字后,送检验科检测,并将检验结果送回院感科存档,以备跟踪评估。 (四)、检验科: 主要承接相关检测工作,接到相应项目检验单后立即进行急查,迅速报告检验结果,并注 意保存样本和资料。如医务人员在夜间值班时发生职业暴露,则送检的血样标本由所在科
23、室的二线值班医生签字后即可接收。 (五)、医务科及护理部: 8 (1)做好相关科室的协调工作。 (2)协调安排被暴露者的相关费用和支出。(费用由当事人科室支出) (3)解答被暴露者业务外的有关疑问。 (六)、相关专科等根据医务科、护理部和院感科的意见,做好被暴露者的跟踪治疗。 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预防传染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 采取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要求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 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
24、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 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 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 手套,必要时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 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 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登记和报告 1、职业暴
25、露报告程序 (1)、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落实紧急处理措施,并在 30 分钟内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 在 2 小时内上报预防保健科,暴露源为 HIV 阳性或疑似病人,应当在暴露发生后 l 小时内 上报。 (2)、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损伤时间、地点、被何物损伤、伤口多大多深、现 场处理措施、医疗处理措施、处理记录、用药记录。 (3)、进行职业暴露后登记,要求当事人立即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报告,并填写职业暴 露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科室、院感科、医务科或护理部)。 2、建立职业暴露登记制度 职业暴露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对职业暴露情 况进行登记、保存和上报。详
26、细记录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 的具体部位、程度;暴露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它体液)和含有 HIV 的情况;处理方 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并详细记录用 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 结果)、用药的依从性状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9 3、保密制度 无论职业暴露、事故,对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每一个得到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4、事故的报告 小型事故(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或一级暴露)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 施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重大事
27、故(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在紧急处理的同时 要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立即派专家到现场。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 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分级- 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三级。 1、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短。2、发生 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
28、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3、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1)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2)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 明显可见的血液。 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1)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 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2)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 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3)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艾滋病病毒
29、职业暴露的应急处理- (一)局部应急处理措施: (1)立即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10 (2)如有伤口,应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 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用消毒液如 75%乙醇或 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衣物污染:尽快脱掉污染的衣物,进行消毒处理。 (5)污染物的泼溅:发生小范围的泼溅事故时,应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发生大范围泼溅 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实验室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到达现场,查清情况,确定消毒范围和程序。 (二)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l、院感科和检验科对
30、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2、实施预防性用药。 (1)用药时间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 4 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 超过 24 小时;超过 24 小时的,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用药原则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 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 或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3)用药方案 预防
31、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 28 天。如双汰芝 (AZT 与 3TC 联合制剂)300mg/次,每日 2 次,连续服用 28 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强化用药程序: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 如佳息患或利托那韦,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 28 天。 3、暴露者应分别在暴露后即刻、6 周、12 周、6 个月、12 个月对 HIV 抗体进行检测,并 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4、暴露者应如 实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完成后
32、资料交预防保健科存稿。 二、乙型肝炎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l、已知暴露者 HbsAg 阳性或抗 HBs 阳性,则可不予特殊处理,如抗 HBs 滴度低 (10IUmI),需加强乙肝疫苗 1 次(5ug)。 2、已知暴露者 HbsAg 和抗 HBs 均阴性,尽快给暴露者肌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 200U 和乙肝疫苗,乙肝疫苗接种期间按第 01212 月执行,并分别在暴露后即刻、4 周、8 周、12 周检测乙肝两对半,发现异常情况尽快报告预防保健科。 3、不明确暴露者 HbsAg 阳性或抗 HBs 是否阳性,立即抽血检验核心 HbsAg 和抗原 HBs,并 尽快给暴露者肌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
33、白(HBIG)200U,并根据检验结果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下 一步处理。 三、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11 病人梅毒病毒阳性者,给予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生素预防治疗,推荐长效青霉素 240 万 单位,每周一次,每侧臀部注射 120 万单位/次,连续注射两周。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 红霉素等。停药后 1 个月、3 个月进行梅毒抗体检测。 四、丙型肝炎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含有丙肝病毒的血液、体液的针头或玻璃刺伤皮肤时,立即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 挤出损伤部位的血液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然后用流动的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再用 0.5%碘伏、75%酒精等消毒创面,24 小时内抽血检查丙肝抗体。对丙肝抗体阳性者,立即 予干扰素行早期治疗。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