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专业法学年级12春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4年5月目录一、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问题11、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较大。1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23、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24、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25、判决执行难。3二、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31、交通事故频发。3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主要原因。33、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44、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45、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三、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对策5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交通安
2、全法制观念。52、强化送达,保证当事人到庭率,提高审判效率。53、统一赔偿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6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调解率。75、加强研讨,力克执行难。7四、结束语9参考文献10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较
3、大的案件类型。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1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
4、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一、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问题1、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较大。2011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25万件,2012年达到4335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722596件,2012年为77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2013年上半年已达到43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因而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标的额较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5、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额少则几万2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目前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多为三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3、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依照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议
6、。首先,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现象,以致引起农村居民的强烈不满。其次,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在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往往不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样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4、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当事人对法律事实认识不足。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
7、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交通事故常让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此外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360页。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的被告,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共谋,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的出庭应诉人员怕承担责任,一般均拒绝调解,也是导致道赔案件调解率低的重要原因。5、判决执行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较难,是
8、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实施后,该类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因此许多法院均为此投入了较多的司法力量来应对,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二、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交通事故频发。重大交通事故多是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大的主要原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往往请求赔偿高额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
9、、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标的普遍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上述赔偿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且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这是诉讼标的额上升幅度巨大的主要原因。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涉案被告人中外地人员多、流动性大。有的被告在发生交通4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躲避。二是多因伤情鉴定而中止诉讼。3、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的根本原因源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
10、份情况,参照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不同的赔偿标准,必然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直接导致了赔偿数额悬殊较大。4、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不愿进行调解处理,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怕受害人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加之保险公司的出庭应诉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意调解,而要求法院判决。二是受害人对赔偿的心理标准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落差,也是制约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5、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大多事故受害人维权能力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受害人往往错误认为只要到法院立案,法院就
11、会帮其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没有及时申请诉讼保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阶段的被动,致使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申请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地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等。二5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财产调查困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差是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最直接原因。三是部分肇事者道德水平较差,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三、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对策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降低交通事故发案率,这是降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的根本途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
12、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法院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在交通事故审理中,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介入,以案释法,阐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通过真实的案例以达到警醒和教育的目的。2、强化送达,保证当事人到庭率,提高审判效率。交通事故送达问题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办案效率,因此必须强化该类案件的送达工作。交通法庭已与区交警部门进行了沟通,要求交警部门在首次处理过程中,将当事人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完整保留,便于案件
13、形成诉讼后的送达。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本地当事人一般可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送达,对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应直接上门送达,对外地当事人可采用邮寄送达和委托当地法院送达的方式,尽量缩短因送达而占用的审理期限。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63、统一赔偿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同命不同价”源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与宪法精神不符,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因城市居民身份价值“高”,就该获得最高额度的赔偿;因农村居民身份价值“低”,便只能获得最廉价的赔偿,有失公正。但“同命不同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4、释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城乡不同户籍居民的人身赔偿标准,意味着法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这一不平等现实的承认,具有一定合理之处。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人员。“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居民”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目前大量
15、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为主。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当地统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30页。7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4、
16、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调解率。根据具体交通事故的情况,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诉讼标的增大,若均以判决结案,不仅增加法院的执行压力,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一是统一与公安部门的执法标准和尺度,进一步促进公安交警调解成功率;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构建相互理解的平台,在保持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尽量动员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能达成调解协议,提高案件的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
17、事了。5、加强研讨,力克执行难。一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法院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协作其处理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可采取公示当事人须知等形式告知事故受害人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特别是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在收到调解终结书或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扣留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8辆。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立即审查,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的
18、救济途径,尽快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看到双脚或双手已残废的当事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处于贫困线上,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不仅仅是受害方,还有肇事者本人,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方一样长期瘫痪在床,生活非常困苦,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政府有责任牵头成立由公、检、法、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交通事故赔偿委员会,通过募捐和强制支付保险等形式,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人进行救济,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三是完善道路交通事
19、故保险理赔机制。由于当前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涉诉赔偿额较大,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如果仅以扣留事故保证金或处置车辆来偿付赔款,往往是杯水车薪,缺口依然很大,所以保险理赔款,仍是该类案件的重点执行方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切实得到赔偿,所以在保险理赔程序以及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应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应当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保险请求权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有不少被执行人是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中有的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有的甚至开的是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这一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绝大部分是难
20、以执行到位的,尤其是对无牌、套牌、报废等车辆的变翁连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律师与法制2006年10期,第66页9现,价格极低。因此,首先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重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既能从法的强制作用方面,为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法律保障,又能从法的指引和教育作用方面,更好地促使公民自觉守法。其次,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降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缓解此类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的执行难问题。四、结束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对
21、此,全社会要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目前,不少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上开展了有益的探索。这种机制使受害人能够迅捷地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我们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促进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基本生产生活。10参考文献1、沈国斐,被告抑或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人被诉诉讼,载福建法学2009年2期,第76页。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
22、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360页。3、翁连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律师与法制2008年10期,第66页4、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5、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48页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82页。7、汪治平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8、汪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
23、审表题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省级电大南京电大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指导老师教学点溧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
24、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的被告,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共谋,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的出庭应诉人员怕承担责任,一般均拒绝调解,是导致道赔案件调解率低的重要原因。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降低交通事故发案率,这是降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的根本途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法院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在交通事故审理中,法院可以邀请与当
25、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介入,以案释法,阐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通过真实的案例以达到警醒和教育的目的。学生签名2014年5月27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溧水分校教学点溧水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第一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3月28日指导内容指导学员选题及对文章的提纲进行指导,指导初稿写作。第二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4月15日指导内容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对文章的结构提出了几点新的意见,对论点和论据提出修改意见。第三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4月23日指导内容对文章中的论点作了方向性的指导,对文章的论据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分类总结,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第四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4月30日指导内容建议对论据主体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第五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5月21日指导内容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自己的思考及建议,以补充文章所涉问题解决的具体实施方法,从而完善文章以便定稿。第六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5月25日指导内容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同时对论文答辩进行布置,指导答辩的具体程序,准备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