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打印本页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第二节 征税范围(熟悉)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二、对以下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列表判定如下: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 (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
2、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 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 估 不征(无收入) 11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不征 12市政搬迁 不征
3、第三节 税率(了解)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项目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50%以下(含 50%) 30% 0 超过 50% 100%(含 100%) 40% 5% 超过 100% 200%(含 200%) 50% 15% 200%以上 60% 35% 第四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熟悉) 一、应税收入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
4、产开发费用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利息 +(取得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 产开发成本)5%以内 (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 “两税一费 “(营、城、教),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 “三税一费 “。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 2
5、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 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 一、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 =转让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6、 =增值额 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 1000 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50 万元,房地产开发 成本为 200 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40 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60 万元。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A 180 万元 B 240 万元 C 300 万元 D 360 万元 【答案】 B 【例题 2】某单位转让一幢位于城区的旧办公楼,原造价 400 万 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其重置成本为 1200 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七成,转让价格 2000 万元,支付有关税费 500 万元,转让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 A 90 万元 B 198 万元 C 415 万元 D 441 万元 【答案】 B 第六节 税收优惠(了解) 一、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四、对 199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 一、加强征管的规定(新增内容): 二、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 7 日内。 三、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