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财政局 制订日期: 2011 年 11 月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情形 裁量档次 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 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 1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七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2、之一:(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七位币的;(八)未按照规 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3、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1)违反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轻微 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 对单位处 3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罚款。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 对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罚款。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 50万元的 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罚款。 ( 2)违反本条第三、一般 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 对单位处 4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情形 裁量档次 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5、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 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五、六、七项规定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 对单位处 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500元罚款。 ( 3)违反本条第八项规定。 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罚款。 ( 4)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 对单位处 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元罚款。 ( 5)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对单位处 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元罚款。 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7、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轻微 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 对单位处 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元罚款 。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 对单位处 2.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 。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 对单位处 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5万元罚款 。
8、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 8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5 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1) 隐匿或者故意销轻微 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 对单位处 5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罚款。 管理制度类 刑事责任 依法
9、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
10、元罚款 .。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 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 10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 万元罚款; 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管理4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11、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 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轻微 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0元罚款。 制度类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2、的 。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 50万元的。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 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5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
13、企业可( 1)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轻微 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 。 对单位处 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元罚款 。 类 以处 5千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 。 对单位处 2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处以 1万元罚款 。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 50万元的 。 对单位处 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万元罚款 。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 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 6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 告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15、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轻微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 在 5万元以内的 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 5000元罚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 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 1万
16、元罚款。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 50万元的 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 5万元罚款。 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 7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 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17、法;(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 1)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轻微 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 对单位处 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 对单位处 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 50万元的 对单位处 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8、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 ; 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 3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 严重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
19、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万元罚款。 ( 2)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处 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元罚款。 二、违反政 府采购制度类 1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20、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
21、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严重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采购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 警告 ,可 并处罚款 2万元 。 ( 2)擅自提高 一般 初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查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标准的。 严重 限期拒不改正 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 可 并处罚
22、款 2 万元 。 (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一般 初次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且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 给予警告 。 严重 初次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且采购活动已完成的; 限期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2万元 。 二、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类 1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
23、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 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一般 初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24、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限期拒不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次以上的;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2万元 。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且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初次违法但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或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 ;拒不改正 ; 二次以上违
25、法的 给 予警告 ,可并处罚款 2万元 。 二、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类 1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
26、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轻微 超过规定期限 7天未签订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签订合同的 。 给予警告 。 严重 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签订合同且中标金额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2万元 。 (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一般 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不予提供检查材 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