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中的重点问题(本资料为中消协字201738 号附件 2 内容,供参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议题:消费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电子商务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货币选票。因此, 电子商务法应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二次审议稿看,原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现予删除;在本法的法条中,仅有一处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表述中有的使用了“ 用户” ,有的使用了 “消费者” ,相关规定不尽一致。本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
2、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议题:1.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类型众多,如网购、微商、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票务、在线订餐、即时通讯、搜索、游戏、团购等。本条第一款中的信息网络是否应增加移动网络?2.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是否涵盖全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从事的服务是否要增加资金支付等内容?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
3、(一)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议题:1.实体领域因一些行商经营场所不固定,难以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进行登记。但发生消费争议时,很难找到经营主体,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具有可追溯性,是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应当办理工商登记?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自然人,是否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信息?3.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4、、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二)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议题:1.除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是否应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2.是否应当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协助召回义务,并区分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其所应承担的协助
5、召回具体措施?(三)出具票据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消费者要求出具纸质发票的,是否应当出具?未及时出具的,是否应承担消费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四)证照公示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公示。 ”议题:是否应明确“及时”指多长时间?未及时公示的应承担何种责任?(五)终止服务的控制措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
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除公示有关信息外,是否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公示时起不得再预收款项或延展服务?(六)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议题: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
7、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 者向消费 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
8、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服装产品为例,目前一些电商销售的产品,没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材质、产品等级等,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七)合同履行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
9、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议题:是否应当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义务?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就不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八)明码实价义务议题:1.“双十一” 中,存在一些虚假打折促 销 ,以定金膨胀、复杂规则返券等不良手法促销的情况。为此,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规制,要求明码标实价,杜绝虚假打折、恶意循环促销?2.是否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不得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九)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
10、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议题:1.网络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些内容上有所区别,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 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一些人据此认为,可以合法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法中,是否应当明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2.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
11、体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不同意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方法。 ”电子商务法是否应当保留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网络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补充?3.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但
12、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止相关行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变更收集信息时约定的处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比对上述两条规定,是否应当保留草案稿中用户请求电子商务经营者终止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规定?是否应当保留法定或者约
13、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定?(十)不正当公平竞争规制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五条:“从事电 子商务活动,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二)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三)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四)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五)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六条:“从事电 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
14、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议题:目前,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如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攻击、入侵、篡改他人网络系统、网络店铺,利用交易规则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虚
15、构交易、虚假刷单,篡改信用评价、实施差评报复,强制或变相强制搭售,指定、限定消费(如快递公司),3Q 大战、京东天猫 618 要求供应商二选一大战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虽有涉及但不全面,电子商务法是否应保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内容,以便有针对性地规制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身义务议题:目前,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身应尽义务规定较为分散,是否应当对其义务作出总体规定,以便对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如: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信息披露和及时变更义务、广告审查义务、风险防范和告知义务、信用评价和管理监督义务、格式合同制定
16、和规范义务、交易规则制度和规范义务、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消费者保护义务、协助出证义务、投诉处理义务、进入退出规则设置义务、不良信息及违法行为举报义务等。(二)档案管理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 ”议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是否应当是真实有效信息?定期更新是否应当明确具体时限?(三)平台规则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
17、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议题:1.一些平台经营者擅自变更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如首汽约车在促销时将消费者预付款变成限额使用的优惠券,引发消费者不满,后又随意变更促销规则,使消费者难以有效保障自身财产权。鉴此,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应当注明发布时间?发生变更的,是否应当保存以往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并供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2.平台内的交易方不仅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禁止性规定?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3.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