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辽政办201756 号)的改革要求,依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第二章 提名资格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一)辽宁省内 2000 年(含)以后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2、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二)1999 年(含)以后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功勋奖)获奖人;2001 年(含)以后的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2(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第五条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 70 岁,院士年龄不超过 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不受年龄限制。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提名。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组织机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一)设区的市人民
3、政府;(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第三章 提名条件第八条 提名专家提名规则(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 1 项科学技术奖,且奖种不限;(二)院士可以 3 人联合提名 1 项科学技术奖,且奖种不限;(三)院士和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 33人联合提名 1 项自然科学奖;(四)院士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 3 人联合提名 1 项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五)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
4、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六)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七)3 名提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 1 人。第九条 机构和部门提名规则: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第十条 提名者所被提名的项目(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工作单位在辽宁省内;(二)项目完成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三)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辽宁省内
5、推4广应用;(四)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提名程序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第十二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提名者根据提名工作通知要求开展提名工作。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 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第十五条 提名者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
6、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同时,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第十六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5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第二十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或列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提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