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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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蚌埠市 文件办 公室自主 创 新 综 合 试验 区 工作推 进领导 小 组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蚌创新办20177 号关于组织申报 2016 年度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蚌埠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蚌政办201640 号) (以下简称政策 ) ,决定组织开展 2016 年度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和范围1.申报对象。凡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度良好、无违法记录的企事业单

2、位,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奖补资金支持。2.申报范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符合2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蚌政办201640 号)规定的内容。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单位申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对照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支持事项申报细则 (附件 2) ,按要求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平装)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前报送至各县(区)科技局。其中研发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支持、首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科技进步奖奖励、专利奖奖励、商标奖励、名牌产品奖励、火炬计划项目补助、高

3、新技术产品补助、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等相关政策条款由市直有关部门直接提供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不需提供申报材料。(二)县(区)初审。各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奖补项目汇总表(附件 3) 、单位申报材料汇总后于 2017年 9 月 18 日前报送至市创新办(市科技局高新科) 。(三)市直部门汇总。请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等将本部门符合政策支持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前报送至市创新办(市科技局高新科) 。(四)审查评审。市创新办依照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复印件材料真实性存疑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

4、供原件。审查结束后,市创新办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创新办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拟奖补项目名单,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后3确定。(五)公示。拟奖补项目将在蚌埠市科技工作网()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六)资金拨付。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兑现政策资金。三、有关要求1.各县(区)科技局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同时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如实申报。2.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支持资金,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市创新办及各县区联系电话市 创 新 办: 白广波 0552-2043042怀远县科技局:陈 娥 0552-82

5、21379五河县科技局:鲁建辉 0552-5052353固镇县科技局:葛成安 0552-6028392龙子湖科技局:何 永 0552-3040241蚌山区科技局:邓宇婷 0552-2055586禹会区科技局:张 飞 0552-4953983淮上区科技局:年慧之 0552-2831667高新区科技局:周愚人 0552-4092319经开区科技局:席 玲 0552-37156234附件:1.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蚌政办201640 号)2.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支持事项申报细则3.2016 年度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补项目汇总表蚌埠市创新办 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2017 年 8 月 22

6、 日5附件 1:蚌政办201640 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 蚌埠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 蚌埠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蚌埠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等促进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 年 9 月 9 日6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为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1540 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7、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办发201561 号)精神,制定本政策。一、借转补1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于承担省重大科研专项的,给予 100300 万元支持。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支持 200 万元。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支持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一次性支持 20 万元。对列入省市共建

8、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 100 万元经费补助。3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支持;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5 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合格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支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合格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74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在蚌创新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累计给予科技团队不高于 1000 万元支持。对列入市级在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给予团队3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荐申

9、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未列入省级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根据业绩,择优再给予 5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择优支持团队数量为列入市级团队总数的一半。5对获得我省硅基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及新型显示、机器人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政策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配套支持。二、事后奖补6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 ,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1)年纳税超过 20 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10、。(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7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8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 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重点推荐认定国家8高新技术企业。9对首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10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 10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 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

11、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科技工作者,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 5 万元奖励(以上各奖项仅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11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管理团队 20 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

12、管理团队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12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 150 万元,二类新药补助 100 万元,三类新药补助 50 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 30 万元。13对项目或产品被新认定为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9企业,每个给予企业 4 万元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同一产品取得上述不同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4企业购买高校

13、、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蚌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完成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15企业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16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办学校加大科技成果转移力度,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 50%,对于以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7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500 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

14、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8对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企业任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千人计划”人才,市、县(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资助, “万人计划”分别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准的省级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给予 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并根据工作业绩成效,给予一定奖励。19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 1000 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最高 8000元和 5000 元补助(含省补助部分) ,以及前 5 年的年费补助;对10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职

15、务发明,给予 1000 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 3 万元(含省补助部分,每件专利最多补助 2 个国家) 。20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分别给予 20%补助,国内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 2 万元,涉外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10 万元。21制定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 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 1%的担保费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 3 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制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 10%的贴息补助,担保费 50%的补助(不超过担保额 1%) ,每户企业不超过 3 万元的评估

16、费补助。22按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意见,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新增贷款余额的 0.1%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2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4加强全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每培育出 1 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在地县(区)级财政各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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