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支持 “三重一创”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15000 万元。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结构、军民融合、加速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 评审,接受社会
2、监督,扶持优质企业和项目。(二)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支持“三重一创” 建设,重点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 基地” )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并与考核奖励挂钩,注重基地建设实效。(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引入市场机制,采取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 2 用引导资金。(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第五条 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通过贷款、参股、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支持。第六条 依据中共铜陵市
3、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铜发2017 34 号),鼓励和支持狮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一)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企 3 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园区基础设
4、施建设等,年度安排资金8000 万元。(二)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 6000 万元。(三)奖励 补 助 。用 于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平 台 建 设 补 助 、突出 贡 献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企 业 奖 励 、新 认 定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企 业工 作 经 费 补 助 、新 认 定 省 重 大 新 兴 产 业 工 程 和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补 助 、政 府 购 买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的 社 会 服 务 ,年 度 安 排 资 金 1000 万元 。第三章 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管理第九条 根据
5、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铜政2016 49 号)和配套修订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与基地所在县(园)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县(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后补助。(一)后补助资金安排 8000 万元以上支持基地建设。每年由市推进“三重一 创”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铜 陵市市级战略性新 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后补助。县(园)区后补助资金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该县(园)区考核得分占所有县(园)区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4 (二)
6、各县(园)区依据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后补助资金和项目进行管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应不超过补助资金的 40%。(三)市级基地考核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印发,每年考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政201649 号文和配套修订文件对基地企 业名 单调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评,具体名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7、、市统计局等单位在县(园)区申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四)为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可按“先预拨后结算”的形式下达各 县(园)区后补助 资金,考核前先按后补助资金的 50%进行预拨,考核后再统一结算。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的县(园)区,市财政局将预拨资金扣回。(五)后补 助 资 金 全 部 下 达 后 ,县 (园 )区 原 则 上 在 2 个 月 内 完成 资 金 分 配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第十条 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 5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
8、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第十一条 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 号),指定担保公司的平均年担保 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指定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第十三条 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
9、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第五章 奖励补助管理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在相应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 6 优秀等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
10、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第十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按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四个报告期,对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产值占比(企业产值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增长贡献率(企业产值同比增量占全市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比重)分别进行排名。对单项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按照产值占比、增长贡献率,给予每个百分点 0.5 万元的奖励。产值占比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 10%则不予奖励,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的企业如产值同比增长低于 20%则不予奖励。四个报
11、告期的奖励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给予申 7 报县(园)区一次性工作经费 100 万元。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国家 PCB 质检中心服务企业检测费用等。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二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一)申报。市级基地建设后补助不需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考核办法(修订版
12、)组织考核兑现。奖励补助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贷款担保向市担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后续流程按照市担保控股集团相关规定执行。(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三)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支付资金。 8 第七章 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协调报告制度。各县(园)区负责跟踪了解辖区内市级基地企业运营状况,帮助企业
13、协调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园)区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基地企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基地后补助、贷款担保、奖励补助等)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引导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 9 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