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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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2006 年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2006 年第 36 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 20173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 20161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 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函2017 147 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区属(含行政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2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四条 区财政(国 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 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使用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

3、管理。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六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3(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4、。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审批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

5、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4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还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

6、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意识,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5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单位

7、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管理人员、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要

8、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一并报送本部门( 单位 )所在纪检组 等有关部门,建立资产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6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一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本文所称调剂使用,即为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

9、性和闲置的国有资产(特指目前进行租赁经营的物业、土地及除规定配置的办公用房外的闲置资产,下同),统一归口移交,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接收实行统一管理与运营。(一)国有资产移交接收的范围:1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才能移交接收;2资产移出部门对该资产有全部实际控制权;3违法建筑物不得移交。(二)国有资产移交接收的程序:1资产移出部门会同区财政(国资)部门和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专门机构,共同清点、固化移交接收时的状态,签订相关移交接收协议。如资产已有使用人的,还应加入移交协议连署方。72对于移交前产生的资产占用费,由资产移出部门负责收缴。3. 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将接收的资产,同时委托区行政事业单位资

10、产运营专门机构管理与运营。(三)对区执法部门没收的违法用地的地上或地下建筑物,确实无法拆除或回填的,报经区政府批准,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依据市文件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独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方式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单位在 2007 年之前已经用占有、

11、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8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

12、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非货币性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一)财政拨款及财政拨款结余;(二)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9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四)对投资项目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与风险做出评价。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含利润分配方式);(四)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五)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七)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八)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会

14、计报表和资产报表;10(九)资产产权证明;(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附表 1);(十一)由主管部门法律机构或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享有投资收益权利,应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对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交报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之前已进行对外投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按 20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余下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监督所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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