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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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

2、理委员会)应当健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区食安委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食安委下设办公

3、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其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设、教育、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层监管所按照规定权限,以自己名义查处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家

4、委员会,负责审订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规范,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与安全岗位的责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九条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5、议。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予以惩戒。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即时、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

6、现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时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食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第二章 食品准入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下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许可:(一)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和配送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三)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许可归类,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被许可场所出售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7、企业在展销会上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以及食品摊贩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供餐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食堂(不含学校托幼机构)、工地食堂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食品专家委员会对新的业态和特殊的业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纳入许可。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后,如果其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上述相关部门的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

8、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

9、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许可审查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生产经营的具体条件进行许可审查时,可以结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状况,制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查时,应当对许可的食品种类予以归类,具体归类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的性质予以确定。归类产品含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且已取得许可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食品的性质及其标准确定归类。种类归类后,应当在许可备注中注明归类产品的执行标准;归类产品中含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

10、料的,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的执行标准应当在许可备注中同时注明。第十九条 取得许可的食品应当标注归类产品的执行标准,如有其他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的,可同时标注产品中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的执行标准。含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的食品,也可以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独立包装的相关产品的执行标准。独立包装的相关辅料、佐料、配料未在归类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的,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第二十条 取得许可后生产新的食品产品的,应当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经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工地集体用餐实行备案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地集体用餐

11、的地点、用餐人数、卫生设施和管理制度、负责人等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建设部门应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许可前向工程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工地食堂备案,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工地食堂信息通报工程所在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可以在许可申请前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卫生学

12、评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卫生学评价实施办法。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卫生学评价。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重大公共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取符合重大活动保障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保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第二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审查入场食

13、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设定退出标准,建立退出制度和信用档案;(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与隐患;(三)提供快检条件,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四)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健康证、食品索票索证执行情况和购销台账; (五)调解消费者食品安全申诉,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六)组织入场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七)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14、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提供授权和必要条件,并监督其履职状况; (六)核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生产经营风险和隐患的报告;(七)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开办食堂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考核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并记录履职情况: (一)查找并及时处理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二)监督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督促其进行健康检查;(三)检查、记录和保存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的情况;(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五)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和销售的索证索票等制度;(六)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七)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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