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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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基于上述行政立法存在的缺

2、陷,本人通过阅读大量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二)有关概念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2、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本身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国家武装力量直接予以保护的权力,所以公权力没有监督就会滥用

3、,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必须是多方位的。(三)综述范围及争论焦点我通过阅读大量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发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不足,我选其中三个进行研究,具体如下1、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缺陷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6条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88条规定地方

4、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即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而在事前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行使过不予备案和撤销的权力。2、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的缺陷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具体表现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和改变所辖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撤销其领导的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我国行政机关本身是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而又实行上级监

5、督下级的监督机制,这种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明显存在缺陷。简单来说,同为行政机关,上级下达命令,下级执行,而上级在监督下级是发现错误,这时的错误是纠正还是不纠正呢纠正了岂不搬起石块砸自己的脚不纠正那么要行政机关监督何用由此可见,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与之抗衡的外部权力的监督,否则很难实现监督的实效。3、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的缺陷我国司法监控主要表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及其解释。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法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只受理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大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置之不

6、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和有效,只进行认定和选择适用,而不是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而且法院的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许多行政违法行为,如对行政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负责直接损失,而由此引发的更多的间接损失完全不赔。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审查监控局限在很狭小的范围里,没有很好的发挥监控作用。二、主体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背景、现状、必要性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一)背景、现状及其必要性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惨遭殴

7、打不幸死亡。在法律界人士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三个月后,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案不禁令人反思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行政立法的严重违宪,应当如何解决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首先,行政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而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又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立法权集于行政机关一身,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大膨胀。孟德斯鸠说过“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权力一

8、旦失去制衡,就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法治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对权力的制衡的体现,是绝对必要的。其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必须合理合宪。行政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过程,它具有涉及面广,权威性强,有合法的外衣不易被人们察觉的特性,其作出的效力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多方位监督行政立法,使之在各有效的监控下更好的执行方针政策,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

9、监督机制存在着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行政机关的监督欠缺公正性、缺乏司法监督等缺陷,对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立法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二)对存在的问题的解决第一,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制这一制度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制约。而权力机关监督制衡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就是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的立法保留制度,即控制行政立法的范围,对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大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犯罪和刑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涉及根本的问题的立法

10、权坚决的与授出,从而在根本上限定行政立法的权力。同时,权力机关应该明确监控制度,落实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监督,明确监督机制提请的主体,程序,权限,期限等相关规定。第二,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一方面,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制使得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成为必然,那么要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就需要上级行政机关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对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实行不同部门的错开监管,减少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各部门间必然会存在专业上的区别,所以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协助。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权利的救济制度,实质上

11、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机制,其本身既是行政立法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同时又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一种监督方式。第三,建立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也只有审查权,而没有撤销权。所以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立法,应该将行政立法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明确人民法院有审查行政立法是否合宪合法的权利,对不合宪的行政立法具有直接撤销权,同时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问题具有监督权,即可以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可以直接附带审查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而不需要对授权

12、立法进行解释。第四、实行舆论监督,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对行政立法的舆论监督在虽然专业性上存在缺陷,但是不可否认舆论的力量,而舆论的监督也是民主自治的最好体现,而舆论中最可利用的资源就是媒体,媒体资讯快捷方便,专业的报道能够真实的反应行政机关的立法现状,督促行政立法的合法合理,而正确的运用舆论的监督能够更好的表达民意,从行政立法上关注民生;另外,听证制度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机制,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现场听证,现场表达他们心中的意向,在行政立法实行前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可以邀请业内专家进行点评,提供专业意见,从而更好的促进对行政立法的事前监控,防患于未然。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

13、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处于年轻的状态,存在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而更好的解决也只是在相比较之下的一种更好的方式而已,治国最重要的就是百姓,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较于行政机关,他们是弱势群体,而对于权力机关而言,他们又是权利的保护对象,所以我个人认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否到位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找到平衡点,把握好了度,也就达到了更好的状态了。而如何达到这样的平衡状态便是关键,首先限权,行政立法的权力过大便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限制它的权力,加强监督,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

14、权,落实人大监督,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强调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扩大受案范围,使行政诉讼真正的能诉能讼,其次是给与弱势群体帮助,即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旁听制度,群众舆论监督,让行政相对人也能参与行政立法,提出建议,以他们的利益为宗旨,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当我们在进步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在进步,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定能逐步完善,随着群众力量的壮大,在不久的将来行政立法不仅仅只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定也是我们市民百姓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建议、监督行政立法的进行,这时候应该就到了持衡状态了。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版2刘晋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以孙志刚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3期3李湘刚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行政与法2007年第2期4贾莉论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5丁才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S1期6苏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监督述论,江汉论坛2003年第12期7陈慧君论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监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8徐信贵等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行政与法,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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