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61GB 7258-2017 与 GB 7258-2012 差异对照表序号 GB 7258-2017 GB 7258-2012 标准内容变化1. 1 范围 1 范围 无变化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由于部分标准也更新或变换了名称,该标准也进行了新增或删减等。3.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 年版的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 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
2、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 年版的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 年版的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 年版的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 年版的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 年版的3.2.7、3.2.8、3.2.9)
3、;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 年版2 / 61的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 年版的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 年版的3.5、3.5.1.1、3.5.1.3、3.5.2.1);4.4 整车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4 整车4.1
4、 整车标志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 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 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5、)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 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 )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3 / 61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
6、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5. 4.2 外廓尺寸 4.2 外廓尺寸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 的注a,2012 年版的表2);6. 4.3 后悬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 年版的4.3);7.4.5.1.4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删除了汽车
7、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4.5.1.4);8.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 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 年版的4.5.2.3);4 / 619.4.4.3 客车乘员
8、数核定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4.3.2 和 4.4.3.4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4.4.3.2 及4.4.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 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的要求(见4.4.3.5);10.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4.4.4.5 货车核定
9、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 人的要求(见4.4.4.5);11.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4.4.5.1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前面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车轮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 人。4.5.5.1 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 1 人。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5 / 6112.4.4
10、.6 特殊规定4.4.6.1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 1 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4.4.2.1、4.4.2.2、4.4.2.3、4.4.3、4.4.4 核定乘坐人数。4.5.6.1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 和 4.5.4 核定。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
11、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 年版的4.5.6.1);13.4.5 比功率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4.6 比功率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
12、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 年版的4.6);14.4.6.1 按GB/T 14172 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4.7.1 按 GB/T 14172 规定的方法,客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
13、12 年版的4.7.1、4.7.3);6 / 61应大于等于32);且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4.6.3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下同):25;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28;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
14、、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4.6.4 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GB7956.1 的规定。于等于 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 32) ;且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4.7.3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倍以下的机动车 30;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15、车除外) 35。15.4.7.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GB 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7 / 614094.2 和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库里除外)
16、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除外) 、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 和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8.6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
17、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 年版的4.8.1、4.8.6);16.4.7.7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 /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4.8.7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
18、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8.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 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 年版的4.8.7、4.8.8);8 / 61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
19、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17.4.7.1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 4.7.11);18.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
20、缺损。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4.9.1);19.4.9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4.10 漏油检查4.10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现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9、4.10,2012 年版的4.10、4.11);9 / 61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象。 4.11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2
21、0.4.12 行驶轨迹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等于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220mm。4.13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等于 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220mm。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 年版的4.13);21.4.13 驾驶人耳旁噪
22、声要求4.13.1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4.13.2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a) 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当发动机正常工作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4.14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汽车(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 A。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 a) 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4.
23、14、附录A10 / 61门窗紧闭;b) 测量位置应符合 GB/T 18697的规定;c) 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 dB(A);d) 声级计置于“A”计权、“快”档。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门窗紧闭。 b) 测量位置应符合 GB/T 186972002 的规定。 c) 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 dB(A)。 d) 声级计置于“A”计权、 “快”档。22.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6 产品使用说明书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6);23.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
24、24.4.17 其他要求4.17.1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25.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26.4.17.4 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27. 4.17.5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74 的规定。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26744 的要求(见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