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823768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的出资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文主要研究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法律问题。一、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定义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

2、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二、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表现形式(一)抽逃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2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6、通过对投资

3、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二)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7、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编制不实验

4、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8、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必然涉及一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3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又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

5、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三、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危害无论股东存在哪种出资不实形态,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由于资本不充实,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债权人及已足额出资股东的权益面临巨大风险。四、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由工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第 209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6、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4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第 206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二)民事责任:因股东或投资者抽逃注册资金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则股东或投资者在抽逃注册资金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

7、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规定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和利息罚则。当然诉讼的依据是设立协议中关于虚假出资责任条款的约定,只要该条款不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2、违法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无论股东存在哪种出资不实形态,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

8、司要有投资而故意出资不实;其次,因股东出资不实,客观上5公司财产不正当地减少;再次,股东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地规定,具有违法性;最后,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债权人的代位权,如果公司怠于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起诉、追偿损失,其他股东则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

9、为的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公司享有的代位权,直接要求违法股东清偿其债务。 4、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31 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 94 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10、出资的发起人6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为合伙,其人和性质较强,股东之间出于相互信任及制约机制而成立公司。各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很容易地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相互行使监督权,且公司的股东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对出资不实地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不能让其他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所以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包括出资不实行为),各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虚假出资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在各自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分担责任。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

11、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当股东承担了超过自己的份额的责任,均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股东追偿。这种计算方法所体现的原则是:谁应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越大,谁就过错越大,谁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大。(三)刑事责任;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其抽逃注册资金的刑事责任:(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致使7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

12、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2、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刑法第 159 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1%以上 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 158 条规定了虚

13、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以上 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8立以前,将

14、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3、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整体;虚假出资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个体,个体构成虚假出资罪,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可能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罪;整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巨大的,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的,则不能同时构成虚假邮资罪;对于既构成虚假出资罪,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处,以虚假出资罪处罚。四、抽逃注册资金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1998 年 1 月,于某、赵某、杨某经过市场调

15、查、论证,决定成立一个由 3 人共同投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的公司。于某以坐落于市区内一处临街房屋( 作价 20 万元)投资,赵某投资 30 万元,杨某投资 50 万元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的方式、数额确定之后,于某、赵某分别办理了房屋、货币的交付手续。但此时,杨某并没有投资所需的 50 万元资金。为了能顺利地通过验资、注册,杨某除了拿出自有的 10 万元资金外,又背着于某、赵某从朋友处借得人民币 40 万元,并约定注册后即归还。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以“永发”命名的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以后,杨某从公司的账户上将其从朋友处借来的 40 万元划走,9归还

16、给其朋友。由于杨某在公司成立时以 40 万元借款作为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又抽回了这 40 万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公司刚刚开始经营就因流动资金短缺造成原材料无钱购买,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月月亏损,公司面临破产的境地。杨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的是给另两位投资人于某、赵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案情分析刑法第 159 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

17、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10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综上所述,依照刑法第 159 条之规定,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