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北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 1、 总则1.1 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要求。1.2 本要求适用于淮北市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1.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2.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
2、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2.3 叠压供水 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2.4 引入管 service pipe,inlet pipe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3、基本规定3.1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3.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3.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3、入使用。3.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3.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3.7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3.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的规定。3.9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4、水质、水量、水压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规定。4.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
4、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 及有关标准的规定。4.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4.4 二次供水设备应具有稳流措施。5、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5.1.2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5.1.3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宜出户。5.2 系统选择5.2.1 二次供水应充分
5、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5.2.2 高层住宅增压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符合条件时优先选用)或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方式。5.2.3 叠压供水方式适用范围及条件:1 管网供水量能够满足设计用水量;2 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 0.20Mpa;3 设备进水管的过流断面积不宜大于接入处供水管过流断面积的 1/3。5.2.4 以下情况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1 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2 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3 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影响
6、的区域;4 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5 供水管网管径偏小的区域;6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7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8 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5.2.5 管网条件不适合叠压供水,但经改造后适用叠压供水的,如业主书面同意出资改造,可在管网改造后予以叠压供水。5.2.6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市政管网供水压力能够满足的情况下,15 米以下为市政管网直供区,15 米以上每隔 20-30 米作为一个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MPa,特殊情况
7、下不应大于 0.45MPa;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 0.05MPa。5.2.7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5.3 流量与压力5.3.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 计算。5.3.2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5.3.3 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5.3.4 高位水池(箱)与最不利用水点的高差应满足用水点水压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8、5.4 管道布置5.4.1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 7000 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5.4.2 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5.4.3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的规定。5.4.4 小区和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5.4.5 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5.4.6 二
9、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执行。5.4.7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6、设备与设施6.1 水池(箱)6.1.1 水箱(池)须选用 0Cr18Ni9(SU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锈钢水箱(池)。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6.1.2 水箱(池)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5%25%确定。 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6.1.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10、5 的规定。6.1.4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6.1.5 当水池(箱)容积大于 50m3 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或设置相同的 2 套,并用管道连通。容积超过设计 24 小时用水量的,应设置消毒装置。应考虑在水箱(池)清洗、检修时能维持正常供水的措施。6.1.6 水水箱(池)高度不应超过 3m。当超过 1.5m 时,水箱(池)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池)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0Cr18Ni9,外爬梯应使用不锈钢材料。6.1.7 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 0
11、.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 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 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6.1.8 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2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 0.1m;3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4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池(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5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
12、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 0.2m 的空气间隙;6 、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 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 0.2m 的空气间隙;7 、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 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8 、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 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 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 0.6m。6、2 压力水容器6.2.1 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
13、定。6.2.2 压力水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6.2.3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6.3 水泵6.3.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1999 中的 A 级要求(噪声指标不大于 30+9.7lgPun 分贝,其中 Pu 为泵功率 n 为转速);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1999 中的 A 级要求(烈度不大于 0.28mm/s)。6.3.2 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
14、1999 中的 B 级要求(噪声指标不大于 36+9.7lgPun 分贝,其中 Pu 为泵功率 n 为转速);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7-1999 中的B 级要求(烈度不大于 1.8mm/s)。6.3.3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3、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6.3.4 电机额定功率在 11kW 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机组应采取减振措施。6.3.
15、5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6.3.6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6.3.7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6.3.8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6.3.9 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水泵单台流量不应大于 50 方/小时6.4 管道与附件6.4.1 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产品,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内衬不锈钢镀锌钢管、不锈钢管、铜管、钢塑复合管或聚乙烯(PE)、P
16、PR 给水管。用于明装部分及明管吊装于地下室内的增压给水管道,管材宜选用不锈钢管、衬塑镀锌钢管、铜管或内衬不锈钢镀锌钢管。6.4.2 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6.4.3 二次供水管道应有标识,标识宜为蓝色。6.4.4 设计有地下室的,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宜优先采用吊装于地下室顶板下。管道支、吊、托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并应安装减震垫。6.4.5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6.4.6 给水立管可安装在管道井内,也可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明管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其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日常通行。6.4.7 安装在管道井内或明装于公
17、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管道与墙壁及管道间应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6.4.8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 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600mm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6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 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级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附合消防规范的规定。管道井内需设置独立的照明与排水设施
18、。6.4.9 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屋面处应设置防水套管。穿过墙壁和楼板,宜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mm。6.4.10 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从生活增压给水立管接入。6.4.11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6.4.12 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曝晒和紫外线的侵害。6.4.13 生活饮用水水泵机组所安装的阀门,其阀芯及阀杆的材质必须为不锈钢,牌号为 1Cr18Ni9T 或 2Cr13。蝶阀不得使用于DN50MM 的管道,不得使用于水泵吸水管。6.4.14 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
19、位置。6.4.15 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6.4.16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1、环状管段分段处;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3、水表前、后处;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6.4.17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1、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2、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6.4.18 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6.4.19 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宜选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6.4.20 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
20、应为 20 目40 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1、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2、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6.5 水表6.5.1 给水立管安装在管道井内的,进户水表应嵌墙安装于水表箱内或安装在管道井内,且水表前后短管上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以确保水表运行平稳;给水立管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进户水表应嵌墙安装于水表箱内。水表外壳距墙面净距为 1030mm。6.5.2 新建居住小区和部分现有居住小区的用户水表,鼓励采用智能抄表系统,实现抄表自动化、智能化,采用GPRS、GSM 、3G 等先进的无线传输技术进行数据传输,禁用脉冲式远传方式。远传水表的安装,需设置 PVC 穿线管或布线桥架,并在底层
21、相互贯通。6.6 消毒设备6.6.1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6.5.2 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6.3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6.6.4 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6.6.5 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7.泵房7.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 的规定。7.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2、泵房应独立
22、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4、泵房建筑面积应根据二次加压设备安装需要进行设计,泵房净高不低于 3 米。泵房内宜有检修设备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按设备外形尺寸四周不小于 0.7 米的通道确定及留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水泵机组的布置,详见下表规定:电动机额定功率(kW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22 0.8 0.722 ,55 1.0 0.855,160 1.2 1.25、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7.3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
23、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7.4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的要求。7.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7.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7.7 泵房应设置集水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 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并做到一用一备,集水坑内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7.8 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7.9 泵房宜采用远程监控系统。8.电气控制8.1 控制
24、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执行;2、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3、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4、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8.2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8.3 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8.4 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8.5 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 1.5 倍2 倍。8.6 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8.7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