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发生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的不同处理(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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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双方如何缴税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需要协商取消合同的情况。按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支付违约金方的税务处理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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