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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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新形势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其目的主要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便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经过将近十年的贯彻落实,已经深入的体现在司法领域。该政策从其本质内涵上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以说是更好的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刑法的价值理念。本文试从该政策与刑法的联系以及在司法中的实践问题,结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做一简要探析。关键词: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司法改革目录一、引言 1二、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 1(一)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 1(二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 2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 3(一)罪行相适应原则 3(二)刑罚个别化原则 3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适用 4(一)严厉打击犯罪 4(二)罪责一致,轻刑宽松 5五、结论 5致谢 6参考文献 70一、引言2005 年 12 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情形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要充分注重依法从宽的处理,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

3、严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与国际上轻刑化、人道化的主流趋势一致,更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在刑事司法中的集中体现。二、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1)我国刑事政策的演变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刑事活动所采取的基本方针策略,其根本目的是结合当时的具体环境,从而更好的打击和预防犯罪。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刑事政策发生了几次重要转变,这与党治理国家的政策及执政理念,以及特殊的社会时期有着密切联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1.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4、,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产生与发展的。新中国成立以后,该政策逐渐的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曾得到长时间的贯彻与执行。具体是指对于犯罪分子,要予以有区别的对待,根据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对罪行严重、态度强硬的犯罪分子处以严重的刑罚,对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的则予以较轻的处罚。其目的主要是打击和瓦解犯罪分子,通过打击少数而达到教育多数的目的,以便获得更好的斗争效果。该政策在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出发点和基本精神毋庸置疑,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正如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的“犯罪是一种触犯某些强有力的集体情感的行为如果社

5、会上每个人心中都有同样的道德意识的强大力量,那么不仅可以消除犯罪,甚至纯粹道德上的过失也会消失”1。犯罪是一种消除不掉的现象,要使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具有同一道德标准且不犯错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该政策过于追求效率与秩序的价值,却忽略1 社会学方法的规则.(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胡伟译.华夏出版社 1999 年版1了公正和自由的价值,其带有浓厚的阶级斗争色彩,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2.“严打”的刑事政策。该政策产生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是在文革结束后,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特殊时期,采取的一种非常规政策。它的主要内容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从重从快为方针,以严重刑事犯罪为打击对象,以两个基

6、本即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为原则,对刑事犯罪采取的一种集中打击的方式。由于该政策是一种非常规措施,在社会治安恶化严重的特殊时期,在短时间内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从实践情况来看,其打击对象不仅是社会危害性大的刑事犯罪,也包括决策者认为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比如将卖淫嫖娼作为严打的对象,这就造成了一些轻微犯罪却受到极重刑罚情形的出现,缺少公正价值,与法律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另一方面,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缺乏严谨性,在以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为原则的指导下,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最后该政策过分强调打击犯罪,一味的从重处理,在事实上却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性权利,严重缺乏自由价

7、值及秩序价值。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 年 12 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得到确立。(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要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8、,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宽、什么是严、如何宽、怎样严以及宽和严如何结合的问题。“宽”是指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要免除处罚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更好的实现教育作用。“严”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损害结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影响大范围广的犯罪2行为要严厉打击,处以较重的刑罚,以更好的实现刑法的刑罚作用。所谓“宽严相济”就是要对不同的犯罪予以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

9、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包含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等要素,其行为必然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损害结果,但这些因素和实际的损害结果以及危害性又有着千差万别,即使触犯同一刑法罪名,其危害性也不尽然相同。这就要求在打击犯罪中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与“严”相结合,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叫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

10、策的理论根基。罪行相适应,是由犯罪行为与刑罚的基本关系决定的,也是人们在朴素的公平意识下的一种法律思想,更是法律追求的一种完美价值取向。其基本要求是要以犯罪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具有的侵犯性及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与主观意识上所具备的罪过性结合来确定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即以客观行为与主观意识来确定社会危害性。同时,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所侵害的受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这就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也正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坚持的价值取向。(2)刑罚个别化原

11、则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3“一般来说,刑罚个别化出于功利的目的,应预防未然之罪的需要而设置,与侠义的罪行相适应,反应了刑罚适用的两种不同要求” 3。其主要是指国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量刑时,针对不同犯罪人及犯罪情节的不同,而设定一个刑罚的适用区间,在刺区间内设定、宣告和执行相应的刑罚的一项原则,它以刑罚一般化为前提。刑罚个别化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的犯罪人所具有不同的情况,基于这一考量,就要求在具体的司法操作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到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危害大小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情况,做到主客观相统一,罪刑与刑罚的相适应,最后在法律规定的

12、法定量刑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刑罚种类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作出合适的量刑。与罪行相适应原则一样,刑罚个别化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领域里的一个衡量标杆。它可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更好的预防犯罪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我国刑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是刑罚个别化原则贯穿于刑罚全文,尤其是在量刑时确立一个处罚区间,给裁判者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以使不同的犯罪受到不同的惩罚,同一犯罪但是情节不同也收到不一样的刑罚。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适用(1)严厉打击犯罪正如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的一样,犯罪行为是一种消除不掉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危害到了公民的

13、利益,更是严重损害整个社会群体的共有利益,所以对犯罪行为要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严打政策不动摇。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我国刑罚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也列举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着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六种危机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这样危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严重,因此刑法不仅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特殊规定,更在量刑中一般处以较重刑罚,判处自由刑直至生命刑。同时对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及老年人在量刑中作出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其次,刑法中对累犯、惯犯予以从重处理。累犯与惯犯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 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的

14、蕴含.中国法学。2001 年 02 期4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 他们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在犯罪次数上,都有反复性和易发性。相比其他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最后,对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特殊的犯罪行为及具有量刑加重情节的犯罪,比如间接罪、领导组织黑社会罪等犯罪,由于其侵害的客体特殊,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影响范围广,并且具备了量刑加重情节,要予以从严处理,这样才能起到更好威慑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2)罪责一致,轻刑宽松有些行为虽然侵害了一定法律客体,构成了犯罪,但是其情形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在

15、司法操作中不作犯罪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这样不仅体现了罪、责、刑三者的统一,更可以给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所追求的最终价值走向。对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立功、自首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可以有效的分解犯罪,同时给犯罪人提供一个弃暗投明的机会可以促使其向善从新做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更为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对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使罪行相一致,不仅符合刑罚的目的,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适用领域。在量刑中,对缓刑、管制、单出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使用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上的重要表现,体现了轻刑宽松的价值理念,而且与国际上注

16、重人权,轻刑化的主流趋势相一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已得到深入的贯彻执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信息发达自媒体时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受到舆论影响的压力较大,同时在我国诉访未完全彻底分离,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加之司法环境的恶化,都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与困境。5、结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先行试点。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更好的贯彻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值得我们进行探讨。5第一、用刑须慎,适用死刑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

17、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可以看到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 9 个死刑罪名,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明确体现,从中我们也可以展望到未来刑事司法的主流趋势,即严厉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行环节,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刑事案件从决定起诉与否,到在审判各环节及执行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切都有效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与高

18、效。第二完善审判机制及制度架构,剔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因素。近些年来爆出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无不让人痛心疾首,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更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公信力。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生命所在,也是老百姓的殷切期望。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和领导过问案件等级制等举措,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员额制度给了司法人员更多的裁量权,同时也确立了案件终身责任制,从制度上建立起了倒查追责机制,使得其能更好的履行其司法职责。领导过问登记制可以有效的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受干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

19、所县命也”,秦因商君之法而兴,亦也严刑峻法而忘,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关系到生死与自由的刑事司法,公正更是尤为重要。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我国的法律体制将更加完善,在这种新的形势之下,必将得到更加深入的贯彻执行。致谢6参考文献:1 赵 合 理 国 际 视 野 下 的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山 东 济 南 法 学 论 坛 2007 年 03 期 2赵 秉 志 和 谐 社 会 的 刑 事 法 治 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06 年 3 马 克 昌 论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定 位 北 京 中 国 法 学 2007 年 02 期4 黄 京 平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时 代 含 义 及 实 现 方 式 北 京 法 学 杂 志 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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